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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美国2026年最新301调查的要点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6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以下简称301条款),分别以“制造业结构性产能与产量过剩”(Structural Excess Capacity and Production in Manufacturing Sectors),以及“未能颁布并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制品的禁令”(Failure to Impose and Effectively Enforce a Prohibition on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Produced with Forced Labor)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贸易伙伴进行301调查(以下简称301调查)。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被认定为不合理、歧视性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的外国法律、政策或做法展开调查。一旦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实施进口限制或其他相关举措。美国最新的301调查以所谓的“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为推手,在产生背景和调查程序等方面展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但总体上仍是特朗普政府长期以来“美国优先”单边主义贸易政策的体现,给世界贸易秩序带来挑战和冲击。

作者:卢杰锋
2026-04-0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6修订)》重点解读与用人单位合规操作指南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在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工会组建与运作、民主管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作为服务多家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我们特此对本《办法》的核心变化进行梳理,并就用人单位亟需关注的合规要点提供实务操作指引,以期协助企业平稳过渡,防范法律风险。

作者:杨保全、王雪缘
2026-04-02

存量PPP项目建设期提前终止:政府方应关注的法律依据、程序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经历了从快速扩张到规范发展的转型。特别是随着《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等新规的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更加聚焦于使用者付费和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对于建设停滞或者已难以实现原定合作目标的项目,政府方通常需要重新评估项目继续实施的可行性,并依法依规研究是否进入调整、整改、解除或终止程序。 PPP模式的全生命周期中,建设期作为资金投入最密集、不确定性因素最多的阶段,极易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形。建设期提前终止不仅涉及巨额资金沉淀与返还、在建工程处置等复杂法律问题,更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对PPP项目建设期政府方提前终止的法律依据、程序要点及风险防范进行梳理。

作者:谈彬彬
2026-03-26

劳动合同订立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攻防战”(上)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基础文件,是预防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很多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都有“重辞退轻入职”的错误管理导向,一个看似简单的签字盖章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演变为劳动争议的“风暴眼”,稍有疏漏,便可能赔偿高达11个月的二倍工资、引发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激烈博弈,甚至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中陷入被动。本文旨在基于司法大数据,深度剖析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核心“雷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续订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缔约困局,以及以“合作”之名行“用工”之实的事实劳动关系风险。通过拆解核心争议场景、研判最新司法裁判动向,为企业提供一套可落地、可执行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构建坚实的劳动合同签订“防火墙”。

作者:杨保全、王婧然
2026-03-13

劳动合同订立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攻防战”(下)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核心“雷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续订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缔约困局,以及以“合作”之名行“用工”之实的事实劳动关系风险。本期我们将通过研判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一些合规解决方案建议。

作者:杨保全、王婧然
2026-03-10

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流程及要点分析

案例导入 2017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一份《增资协议》和一份《补充协议》。通过《增资协议》,申请人承诺向被申请人投资人民币5亿元,以换取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补充协议》则详细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原始股东需回购申请人在公司中的相应股权。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2020年3月,申请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被申请人违反了《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并应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4月,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书面仲裁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裁决确定的相应款项。 由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申请人于2021年11月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并执行贸仲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则向法院提出了反对意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求,理由包括:第一,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无效;第二,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未得到有关仲裁的适当通知,也未能就案件进行申辩;第三,仲裁程序未按照《补充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第四,仲裁裁决违反美国公共政策。 2022年9月,美国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驳回了被申请人的所有反对意见。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3月,美国联邦上诉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者:卢杰锋
2026-02-13

从“账面数字”到“真金白银”:数据资产变现的法律架构与场景破局

我们正迈入数据要素主导的新经济时代。数据,已从辅助业务的“副产品”,跃升为驱动产业升级的核心生产要素。2024年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让数据资产“入表”得以落地,为政企数据资产化筑牢会计基础,也掀起了数据要素价值挖掘的热潮;而全国数据工作会议将2026 年确定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并明确强调“促进数据要素全面融入经济价值创造过程”,标志着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心持续深化。然而,热潮之下暗藏隐忧:大量数据资产完成会计确认后,却陷入“账面有价值、市场无现金流”的窘境,沦为“纸面富贵”。数据资产化的终极目标,是让数据产生可持续的正向收益,而非仅成为财务报表上的静态数字。因此,如何打通从“入表”到“变现”的“最后一公里”,推动数据从会计科目真正转化为现金流引擎,已成为企业与政府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进程中面临的核心命题。

作者:黄卫国、蔡兰、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