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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26年最新301调查的要点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6.04.0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卢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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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以下简称301条款),分别以“制造业结构性产能与产量过剩”(Structural Excess Capacity and Production in Manufacturing Sectors),以及“未能颁布并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制品的禁令”(Failure to Impose and Effectively Enforce a Prohibition on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Produced with Forced Labor)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贸易伙伴进行301调查(以下简称301调查)。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被认定为不合理、歧视性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的外国法律、政策或做法展开调查。一旦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实施进口限制或其他相关举措。美国最新的301调查以所谓的“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为推手,在产生背景和调查程序等方面展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但总体上仍是特朗普政府长期以来“美国优先”单边主义贸易政策的体现,给世界贸易秩序带来挑战和冲击。

一、301调查的法律依据

美国301调查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国会制定的《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条至第310条,编纂于美国法典第19编的2411至2420条(19 U.S.C.§§2411–2420),统称为“301条款”。该部分法条的汇编标题为“免于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救济”(Relief from Unfair Trade Practices),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总统指示下,调查并应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贸易行为、政策或做法,以保护美国的商业利益。该部分的核心法律条款是2411条(Section 301),该条规定,如果USTR认定美国在任何贸易协定下的权利被否认,或外国国家的行为、政策或做法违反或不符合贸易协定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否认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该行为是不正当的(unjustifiable)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则贸易代表应采取一切适当且可行的措施来维护美国的商业利益,包括撤销、限制或中止免税待遇,对外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以及对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实施限制等。

除2411条核心条款外,其他的“301条款”(Sections 302–310)主要涉及USTR进行301调查时应当遵循程序性问题以及USTR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例如,2412条(Section 302)规定了301调查如何启动的程序。该条规定,301调查可由利害关系人(企业、工会等)以申请(petition)的方式发起,也可以由USTR自行启动(self-initiate)。2413条(Section 303)规定,USTR启动调查后必须请求与外国政府磋商。而2414条(Section 304)则涉及调查的期限,规定USTR一般应在调查启动后的12个月内做出决定(determination)。


二、最新301调查概述

(一)涉及结构性产能过剩的301调查

启动时间:2026年3月11日。

日程安排:3月17日,开始接收书面意见及听证会出庭申请;公众评议及听证会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5月5日起,召开听证会,必要时持续至5月8日;听证会最后一天之后的7个日历日内,提交听证会后反驳意见。

调查范围:1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欧盟、新加坡、瑞士、挪威、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韩国、越南、中国台湾、孟加拉国、墨西哥、日本和印度。

调查焦点:上述国家及地区的政策是否导致了制造业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即生产量远超其国内需求可吸收的范围((producing far more goods than domestic demand can absorb)。美国认为这种产能过剩挤占了美国的生产,抑制了美国的投资与扩张,并损害了美国工人和产业。

USTR声称,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会阻碍供应链向美国回流,影响美国工人就业。USTR所谓的结构性产能过剩指的是在外国政府干预或政策激励下,生产能力未充分利用的情形。按照USTR估算,全世界制造业产能利用率在75.0%至75.9%之间,低于其认定的健康水平(80%),因此主张全球范围内供远大于求。同时,许多经济体的过度生产对美国制造业生产造成冲击,表现为美国处于贸易逆差地位,以及制造业对美国GDP的贡献降低。USTR提出三种体现存在产能过剩的指标。首先,USTR以钢铁、汽车产业为例,主张产业部门的低产能利用率可能意味着存在结构性产能过剩。

USTR还列出了受产能过剩影响的行业,分别是:铝、汽车、电池、水泥、化工、电子产品、能源产品、玻璃、机床、机械、有色金属、造纸、塑料、食品饮料加工、机器人、卫星、半导体、船舶、光伏组件、钢铁及交通设备。USTR认为,这种产能过剩的成因是政策干预,即政策促使当地企业选择扩大产能,增加生产。其次,USTR称大规模且持续性的贸易顺差也是存在结构性产能过剩的证据。然后将贸易顺差归咎于鼓励扩大生产的政策。第三,USTR还把与美国的贸易余额也视作产能过剩的指标,理由是美国作为最终消费市场,过剩产量会直接或经由第三方间接出口到美国。

(二)涉及强迫劳动的301调查

启动时间:2026年3月12日。

日程安排:4月15日,截止接收书面意见和参加听证会的申请;4月28日起,召开听证会,必要时持续至5月8日;听证会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庭后反驳意见。

调查范围:目标经济体多达60个,兼有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具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西、柬埔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欧盟、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韩国、斯里兰卡、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联酋、英国、匈牙利、委内瑞拉和越南。

调查焦点:上述国家及地区是否未能禁止或有效执行禁令,使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得以进口。美国认为上述行为通过剥削劳工为外国生产者提供了不公平的成本优势,从而损害了美国工人和企业。

USTR主张,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动组织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等国际法规范,强迫劳动违反国际法。此外,STR还引用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数据,主张全球范围内强迫劳动依然存在,且近些年不降反增。同时,USTR标榜美国在限制强迫劳动的货物贸易中世界领先,借此为既有的进口禁令赋予合法性。USTR批评许多国家尽管在法律上禁止强迫劳动,但企业仍然能够通过进口渠道,以采购、使用强迫劳动产品的方式获利。USTR声称,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成本更低,更具竞争优势,从而使不涉及“强迫劳动”的公司受到负面影响。


三、最新301调查的发起背景与特点

美国2026年最新301调查的发起背景主要是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关税案做出了不利于特朗普政府的裁定。2026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等合并案件中以6:3的投票结果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没有授予美国总统征收广泛关税的权力,IEEPA中的监管进口(regulate importation)不包括征收关税,关税属于国会专属征税权。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定直接导致特朗普此前依据IEEPA实施的广泛关税因违法而被推翻,相关IEEPA关税也于2026年2月底终止。

特朗普政府并未就此放弃关税大棒而是转而通过寻找其他法律依据试图延续其关税政策。在最高院裁定发布的当天,特朗普便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全部进口商品一概加征10%的关税,并随后将税率提高到15%。但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虽然总统可以在认为存在贸易不平衡情况下征收最高15%的关税,但上述加征的关税是临时性的,期限不能超过150天。因此,除非美国国会批准,否则在2026年7月左右上述关税就将失效。如果特朗普想要继续他的关税政策,就需要找到一项允许他长时间加征关税的法律条款。《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便成为了特朗普的抓手。

美国2026年的301调查与以往的301调查存在一些比较显著的不同之处。

首先,从调查范围来看,以往多数301调查针对单一国家或少数目标,例如最典型的是2017至2018年针对中国的聚焦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中国制造2025”等系列的301调查,以及早期针对日本、欧盟的汽车、半导体、飞机补贴等特定行业的301调查。而这次的301调查则呈现高度全球化,几乎涉及美国所有主要贸易伙伴,包括传统盟友如欧盟、日本、韩国、墨西哥,以及众多发展中国家。

其次,从调查的对象来看,重点从特定不公平做法转向结构性与劳工议题。以往的301调查的核心多围绕知识产权盗窃、强制技术转让、产业补贴、网络入侵等具体行为。而此次的301调查则聚焦结构性产能过剩,指摘外国政府政策(如补贴、国有企业支持、市场壁垒、劳工/环保标准宽松等)导致制造业部门(钢铁、汽车、电子、电池、机械、服装等)产能与国内需求脱钩,表现为大规模贸易顺差、产能利用率低,从而挤压美国制造业就业和投资。此外,涉及强迫劳动的301调查将未能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做法认定为“不合理”行为,此前的301调查较少将劳工标准作为核心指控。

第三,从调查程序和时间进程来看,程序显著加速,时间明显缩短。以往的301调查通常遵循法定时限,在不涉及协定情况下需要12个月做出决定,进程较长,并允许充分的公众参与。而此次的301调查明确“加速推进”(accelerated timeline),目标在2026年7月前完成调查并提出补救措施,从未无缝衔接临时关税到期。公众评论和听证请求截止2026年4月15日。强迫劳动听证4月28日起,产能过剩听证5月5日起,整体节奏远快于历史常规。


四、救济措施及中国企业的应对

(一)救济措施

美国的301调查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或做法,企业(尤其是外国的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通常是间接的受影响方。外国企业无法直接作为原告在美国法院起诉USTR,但可通过行政参与、间接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1)行政参与

这是可能受301调查影响的企业较为有效的参与方式,能直接影响调查认定和最终措施的范围。一是,可以提交公众评论与参加听证,通过USTR官网(comments.ustr.gov)提交书面意见(written comments),说明潜在的措施对美国经济、下游产业、消费者的负面影响、产品不可替代性、自身合规证据等。同时,也可以提交听证请求并出席公开听证,提供证言。从以往经验来看,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评论和证言可促使USTR调整清单、降低税率或增加排除。二是,可以申请产品排除(Exclusions)。若最终实施关税,美国进口商或利益方可向USTR申请特定产品排除。三是,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联合提交意见,或支持美国进口商游说。

(2)司法救济

外国企业无直接原告资格,但可通过美国进口商(importers)间接维权。法院重点审查USTR是否遵守程序、是否存在任意专断审查等,而非政策实质性审查。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专属管辖。诉讼程序为:关税实施后,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交“抗议”(protest,19 U.S.C. §1514),时限通常为结关(liquidation)通知后180天。如果CBP驳回或不作为后,向CIT提起诉讼(complaint),同时可申请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暂停征收。CIT常合并类似案件(master case),审理周期通常为1-3年。如果对CIT判决不满,后上诉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巡回庭(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

(二)中国企业的应对

美国2026年最新的301调查,包括3月11日启动的“结构性产能过剩与制造业生产调查”以及3月12日启动的“未能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调查”,中国都是核心对象之一。USTR指控中国存在巨额贸易顺差(2025年全球货物贸易顺差超1.2万亿美元,占全球近70%)、产能利用率较低(如74.4%),以及在电子设备、机械、汽车、钢铁、服装等制造业部门存在“结构性过剩”,并称中国未能充分执行强迫劳动进口禁令,导致不公平竞争。中国政府已于2026年3月27日迅速反制,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对美国启动两项贸易壁垒调查:一是针对美国“破坏全球产供链”的做法(包括限制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限制高技术出口、禁止关键领域双向投资);二是针对美国“阻碍绿色产品贸易”的做法(包括限制绿色产品出口、拖慢新能源项目部署、限制绿色技术合作)。

结合当前情势,中国相关企业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一是,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此次调查的进展,紧跟我国官方立场态度。在过往美国对华的301调查中,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多家国内机构曾赴美参加听证会表达意见。此次若也有相关组织、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应对,建议企业积极参与其中。二是,301调查最直接的后续措施之一就是增加关税。为此,建议中国企业在签订货物出口合同时,充分考虑关税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避免因关税陷入履约纠纷。例如,选择有利的国际贸易术语;发货前就潜在税费分担达成约定,尽可能降低己方承担比例。三是,关于“强迫劳动”的301调查而言,部分受调查经济体可能会屈从于美国的压力,按美方要求在其境内扩大所谓“强迫劳动”执法力度,限制“强迫劳动”商品的进口。

对此,在当地经营的中国企业应关注劳动立法与执法行动的动态,避免卷入风波之中。四是,美国301调查及后续措施的影响范围将不仅仅限于受调查的经济体及相关产业,更将冲击全球贸易秩序,影响产业链与供应链稳定。中国企业有必要早作准备、提前谋划,在供应链方面留足备份,在销售市场方面,于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国家扩展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此外,应谨慎经营,合理配置出口信用保险,做好流动性管理,降低货款难以收回带来的资金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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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杰锋

    lujiefeng@zhongyinlawyer.com

    -高级名誉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