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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文学、艺术作品中“影射”手法侵害名誉权的个案认定

《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作者:王翔宇
2018-06-14

关于“先予仲裁”程序的法律分析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湛江仲裁委员会因湛江仲裁委员会推出的一种新型仲裁方式—“先予仲裁”是否合法展开了一场论战,引发了业界的强烈关注。这场论战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也称“最高法”)一锤定音而结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就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等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回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作者:金勇 张伟 刘玉箫
2018-06-1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售房宣传在实践审判中的三大难点

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该条规定明确了商业广告的内容如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而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商品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作者:魏永鑫
2018-06-11

天津人才新政,殊不知的企业用工风险暗藏

2018年5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智能大会第一场主论坛的末尾,天津市副市长孙文魁在会上介绍了“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放宽对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和急需型人才在天津的落户条件。根据这一政策,在津无工作、无房、无社保,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本科生可“零门槛”直接落户。

作者:杨保全、赵琪
2018-06-08

职务犯罪案件中留置、双规与侦查相关问题的专业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正式颁布实施并生效。在其实施后,其对律师承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哪些影响呢?

作者:田方
2018-06-07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认购书的性质

“协议书”、“房号保留协议书”、“订购房屋协议书” 在开发商使用的“认购书”名称叫法五花八门。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法律文书,是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作者:魏永鑫
2018-06-06

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诉讼管辖的法律效力分析

部分人认为仲裁协议就是指整个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就是指整个条款无效,其中包含约定诉讼管辖的部分。然而,大部分学者和法官认为仲裁条款仅指关于仲裁的那部分,即使约定诉讼管辖与仲裁协议在同一条款之下,但是分属于整个条款中独立的两个部分,仲裁协议无效不必然导致约定诉讼管辖的无效。

作者:金勇、韩卓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