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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才新政,殊不知的企业用工风险暗藏

2018.06.1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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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智能大会第一场主论坛的末尾,天津市副市长孙文魁在会上介绍了“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放宽对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和急需型人才在天津的落户条件。根据这一政策,在津无工作、无房、无社保,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本科生可“零门槛”直接落户。

事件经过

2018年5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智能大会第一场主论坛的末尾,天津市副市长孙文魁在会上介绍了“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放宽对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和急需型人才在天津的落户条件。根据这一政策,在津无工作、无房、无社保,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本科生可“零门槛”直接落户。

在办理落户手续过程中,对于学历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于资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对于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在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对于创业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对于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所在区人才办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人才在津落户的方式主要包括: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所在单位集体户;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来津人才,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人才集体户落户;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天津人才落户政策发布后不到24小时,就有30万人下载并登录了办理落户申请的“天津公安”手机APP,导致网络受理渠道一度瘫痪。5月18日到19日,政策开始打“补丁”,针对无天津工作和住房的人口,要求必须先转移档案,并且不能在外地有工作单位。从“零门槛”网络申请,到要求先调入档案才可办理准迁证;再到调整之后,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申报落户,以及严格实行先落档后落户的规定。短短96个小时,天津的人才新政经历了四次调整。

即使政策存在微调,在4天时间里,天津已经聚集了从四面八方来天津办理落户的人,其中有超过7成是在北京生活、工作却无北京户籍的“北漂”。恰如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京津地区自古也是休戚与共。天津人才落户政策的变化,自然会对北京悄然产生影响。近日,笔者在给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已经多次被问到了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一味满足员工提出的在京停缴社保申请,还是固守法律之底线,坚决不做违法违规之事?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企业的用工风险已经逐渐浮出水面。

法律分析

一、人才新政对于“在外地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界定

天津市人才与社会保障管理局解释,对于“在外地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界定标准是在外地无社保缴纳。但现状是,“北漂”在北京工作的企业为其缴纳了社保,他们被天津作为“高考天堂”的独特优势以及便捷落户政策所吸引,想要抓住机会在天津落户,使子女在高考的起跑线上占得先锋。同时,又不愿离开其在北京的工作单位。所以现实中有员工为了办理天津户口向单位递交“停缴社会保险申请书”并与表示自愿用人单位签署“停缴社会保险协议书”申请单位暂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员工的这种诉求,单位究竟该如何正确处理,如果满足员工的申请是否会给单位带来劳动用工风险。下面我们来逐一进行探讨。

二、有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递交“停缴社会保险申请书”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签署“停缴社会保险协议书”约定停缴社会保险,并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停缴社会保险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员工明确表示相关停缴社会保险申请书及协议书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任何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单位停缴其社会保险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在发生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时,用人单位仍然必须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停缴劳动者社会保险风险暗藏

第一,民事赔偿风险。如果在停缴社会保险期间,该劳动者出现工伤意外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费用。

第二,行政处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停缴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还面临着行政处罚风险。

第三,员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风险。这一条款往往单位最不理解,明明是员工提出的不交社保且有本人的书面申请为证,为何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却要单位来承担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4.24)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这一纪要的出台,再次强调了不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再次向社会公众提示:社保问题,不能商议。

第四,资格丧失员工追赔偿风险。众所周知,北京地区的社保缴纳与众多在北京地区特有的资格问题相关联,如机动车的摇号资格、购房资格均须在北京地区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还有积分落户申请资格等诸多权益。一旦未来员工以此为由向单位主张权利,单位也将面临很尴尬的境地。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鉴于停缴员工的社会保险,公司需承担上述民事及行政处罚风险,因此不建议公司停缴员工的社会保险。

四、天津人才新政下北京用人单位的正确处理方式

天津相关部门明确表态,此次天津出台引进人才政策,目的是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参与天津各项事业发展。对不在天津工作,只想把户口“空挂”在天津的,借机高考移民、投机炒房,是不允许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对其注销户口,纳入诚信“黑名单”,并通报相关人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此,用人单位也要慎重对待员工的停缴社会保险申请,选择正确方式进行处理,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员工选择、维护企业权益。

所以,对于在天津具有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企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将该员工的人事关系转移至天津并通过在天津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缴纳该员工的社会保险。对于在天津没有关联公司的企业,我们建议劳动者向其在京工作单位的申请离职,在天津寻找工作机会的同时办理落户手续。对于短期内在天津无法寻求到合适工作机会的劳动者,在办理好天津落户手续后,回到位于北京的原单位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也未尝不可。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人才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天津人才新政对于天津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支强心剂。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也要正确处理用工风险,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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