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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诉讼管辖的法律效力分析

2018.06.0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金勇、韩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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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认为仲裁协议就是指整个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就是指整个条款无效,其中包含约定诉讼管辖的部分。然而,大部分学者和法官认为仲裁条款仅指关于仲裁的那部分,即使约定诉讼管辖与仲裁协议在同一条款之下,但是分属于整个条款中独立的两个部分,仲裁协议无效不必然导致约定诉讼管辖的无效。

在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中,甲方为乙方在某市的代理商,享有乙方注册商标品牌的使用权,双方就此合同发生纠纷,欲寻求司法救济。然而,在选择救济途径时遇到了难题,该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条款既约定了仲裁管辖又约定了诉讼管辖,具体约定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向XX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此问题引发了如下思考: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何才能有效?当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管辖又约定了诉讼管辖,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如何确定管辖机构?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约定诉讼管辖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效的约定管辖需满足以下要素:

1.性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书面协议;

3.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需满足以下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明确的仲裁事项;

3.特定且无争议的仲裁委员会;

4.唯一性。

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明确的仲裁事项和特定且无争议的仲裁委员会,若这两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唯一性是指该仲裁协议是约定的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并存之分析

根据本文第二项内容可知,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管辖又约定了诉讼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然而关于约定诉讼管辖的效力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部分人认为仲裁协议就是指整个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就是指整个条款无效,其中包含约定诉讼管辖的部分。然而,大部分学者和法官认为仲裁条款仅指关于仲裁的那部分,即使约定诉讼管辖与仲裁协议在同一条款之下,但是分属于整个条款中独立的两个部分,仲裁协议无效不必然导致约定诉讼管辖的无效。

一方面,根据《中国法院网》2014-06-03在法学-案例评析中发布的《约定仲裁与协议管辖的效力辨析》以及《北京法院网》2017-04-27 在法律援助-有问必答中发布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既可以仲裁也可诉讼,约定是否有效?》可知,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

此观点在法院判例中也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例如在(2016)苏05民辖终1090号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并不导致该条款的整体无效,该条约定中就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条款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诉讼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诉讼管辖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的,当属有效。因此,当事人在约定争议解决途径时,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合意达成明确、有效的书面意思表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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