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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阴阳合同签署时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影响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基于承包方为排挤对手、发包方为获取额外利益等多种原因,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建设工程中的“阳合同”通常指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但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阴合同”通常指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但实际履行的合同。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2-12-31

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年度观察——以新规定实施一周年为视角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以下简称“新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应运而生的新规定,经过近一年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以下简称“03年规定”)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在适应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需求下,引发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又一轮热潮。通过近一年各相关机关及各地法院对新规定的响应及履行,证券市场欺诈责任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出现许多新变化。本文将通过案件新特点、具体责任认定、新年展望三部分,从证券市场欺诈责任民事赔偿案件的综合分析入手,梳理实务对中介机构在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认定标准。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2-12-23

诉权保护与诉讼费制度-兼评全国首例诉讼投资协议案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院”发布一篇题为《诉讼投资协议有效吗?全国首例判决来了》的文章,文章指出诉讼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为无名合同,其适用公序良俗作为缔约自由边界的规定,因其不成比例的赋予投资方核心诉讼权利,构成对诉讼的过渡控制,严重损害了诉讼秩序,进而得出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无效合同的结论。诉讼权利在我国属宪法权利,而与此同时,我国诉讼程序采有偿原则,即法院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按照撤诉处理。由此引发本文的相关讨论。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2-12-20

海上货运代理关系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4日,被保险人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株洲南车)与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某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委托某货运公司代为办理进口货物的运输代理,包括:海关、商检、卫检、动检申报,装箱、运输,现场货运组织,提单签发,代付海空运费,代付国内运费及港务、港建、港杂费,代缴进口环节税金及商检费用,代办与货物相关的其他业务等。协议约定货运公司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2013年12月10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与株洲南车签订《进出口货物预约保险协议》,协议约定保险标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投保险别为“海洋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一切险、国内水陆、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 2014年8月1日,株洲南车从日本进口159件电子设备,某保险公司向株洲南车出具了该批货物的保单。株洲南车出具货运委托书将该批货物委托某货运公司代理运输。 2014年8月18日,株洲南车在开箱点收时发现包装内部分电子设备有严重水湿现象。株洲南车向某保险公司报告了出现情况,并将水湿情况告知某货运公司。同日,株洲南车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报损清单载明损失金额总计为22215415.2日元。某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 2015年7月22日,株洲南车向某保险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同意以844729.34元人民币为事故最终赔付金额,并同意某保险公司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依法取得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2015年7月24日,某保险公司向株洲南车支付了保险理赔款844729.34元。 某保险公司向货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货运公司某货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44729.34元及利息。某货运公司抗辩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海上货运代理关系,应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并应当适用《海商法》中关于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应根据提单签发人即契约承运人某货运公司的日本代理主张权利,货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货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60256元及利息。货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姚纪言
2022-12-1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作者:冉烺
2022-12-16

一人公司的股东法律风险及实务应对

引 言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因一人公司的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同时又兼具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优势,使得特定情况下如无其他合作伙伴或者是更注重股东控制权,同时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人公司时更为简便的情况下。部分创业者愿意选择设立一人公司。但从目前发生的众多涉及一人公司案件来看,大多数一人公司的股东缺乏对自身的法律风险的正确认识及有效管控措施。 这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见于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是法定情况下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人公司股东对外承担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风险是非常大的,当然这也背离了大多数股东选择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下面就通过我们团队代理的案例和公开的案例研究,具体分析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作者:刘瑞峰
2022-12-10

新十条防疫政策下劳动用工必备十问十答

随着当前疫情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十条”),随着管控措施的放开,每个人都成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病毒毒性在减弱,但可能确诊新冠的人员会逐渐增多,由此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将面临新的挑战,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员工感染新冠如何发放工资?员工同住人感染,员工如何安排?员工确诊,其他同事是否应坚持工作?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居家并协商工资待遇等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总结如下相关法规以及政策解读,以期助力企业有序、安全复工复产。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