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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从个案中探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的保底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发现,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对于保本收益条款是否有效的认定,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判。一种观点认为,在商事活动中,保底条款的约定,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双方有权通过自愿约定收益比例的分享以及由受托方独自承担风险这种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约定是当事人行使私权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就应得到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遵循法律解释之“举重明轻”原则,一般主体作出的保本收益条款也应无效。

作者:索维华/王震
2020-09-0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法律分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成为支付货款等价款的一种重要方式,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汇票承兑和提示付款的过程中,若出现承兑人因企业经营不善、内部出现问题等导致持票人提示付款时遭到承兑人的拒绝或无法承兑的情况出现,持票人作为相对弱势的主体,如何行使追索权至关重要,本文将对此具体阐述。

作者:王淼
2020-08-31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已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3、实施侵占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4、侵占的财物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对于其中“占为己有”的含义如何进行理解?“非法占为己有”是否仅限于“本人”占有?第三人或公司占有是否也构成犯罪?“非法占为己有”的具体方式有哪些?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作者:候建林
2020-08-28

婚姻继承案股票如何认定与分割实操

随着社会发展,投资股票成为很多家庭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系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否系举债购买不影响性质认定。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婚前个人存款购买股票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且在共同生活中消耗的,主张个人财产将不被支持。

作者:贡小娟
2020-08-26

对保险经纪人的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保险经纪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现在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作为一个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相较于一般的公司需要符合更严格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接下来本文将对保险经纪人的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作者:王淼
2020-08-25

新《证券法》下的投资者保护 ——以投资者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为视角(二)

在《新〈证券法〉下的投资者保护——以投资者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为视角(一)》一文中,我们围绕证券代表人诉讼概述与司法实践、起源与发展和分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可以看出,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归根结底是诉讼法学中的主体问题,即当事人以什么样的主体形式出现在诉讼活动中。本文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定》)、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权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法院文件继续讨论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证券种类的维权路径设计及管辖问题。

作者:吴则涛/金宇
2020-08-24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浅议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衡平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当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受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的约束。[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其基本内涵为:一、适用于公司存续期间,非公司破产或解散情形下,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二、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三、在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适用;四、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徐敏/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