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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债权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仲裁的复杂环节,能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银行贷款类合同、信托贷款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对债权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较多,如果合同条款上有瑕疵,可能给申请强制执行带来很大的障碍。
作者:佟学军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根据国际电子时戳标准规范《RFC3161》,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本质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
作者:吴强原告孙竣与被告劳利军、王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下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竣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菊军,被告劳利军、王会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学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作者:王翔宇上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科技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宁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雪公司)、陈钢、葛昉、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篇中,笔者针对本案数个当事人中的两个:兰州银行科技支行与华宁公司之间的汇票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本篇将延续上一篇,对本案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以期带给您有益的思考。
作者:王翔宇上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科技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宁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雪公司)、陈钢、葛昉、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最高人民法院,下同)提起上诉。
作者:王翔宇律师业务品牌的提升,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给客户设计的法律解决方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专业品质;二是法律服务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体现法律服务品质。这两种品质相互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因为法律专业品质是法律服务品质的保障,没有精细准确的法律解决方案,服务品质会缺少内涵和支撑;法律服务品质又是法律专业品质的延伸,没有系统、透明、持续的法律服务流程,法律专业品质会受到影响甚至大打折扣。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专业品质考验的是律师内功,法律服务品质考验的是律师外功,这种内外结合与融洽,需要我们持续努力与投入。
作者:魏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