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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合肥)律师代理“蓝鼎”商标争议案在北京高院胜诉

2018.04.2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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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鼎控股集团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蓝鼎”商标,2015年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指定使用服务类别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申请。申请人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再次被驳回。

中银(合肥)律师陈磊、游中正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认真研究案情,提出了2点重要意见,即首先向商标局以三年未使用理由申请撤销引证商标,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在北京高院二审期间,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此前的撤销申请,撤销了引证商标在部分类别的注册。案件至此峰回路转,第三人在先注册的权利障碍被清除了,北京高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的决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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