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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商事活动的国际化、多元化步伐加快,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多样。我国在处理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时,应审慎对待并采取灵活方式,完善修改与仲裁效力扩张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提升其规范性和实效性。
作者:陶克俭2025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与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紧密衔接,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竞业限制协议的必备条款、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的告知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违约金的上限等均作出了细化规定,强调企业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实施竞业限制,不得“无差别”全员适用竞业限制,不当损害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对当下竞业限制争议的裁审实践具有重要影响。结合我们处理大量竞业限制争议的实践经验,对《指引》与《劳动合同法》及《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点差异对比解读,并从企业实操角度出发,对企业将面对的合规挑战及争议解决提供参考意见。
作者:杨保全、王婧然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其登记期限届满后未展期是否导致质权消灭,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美国、德国等地区的法律规定与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在权利公示制度上的差异,通过梳理物权法定原则、担保物权从属性理论及司法裁判规则,结合《民法典》实施前后的规范演变与典型判例,从最近代理的案件入手论证登记期限仅代表登记机关行政管理行为效力而不影响质权本身,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因应收账款质押权登记期限届满而当然丧失。 关键词:担保交易比较研究 应收账款质权 期限 担保物权
作者:谭岳奇、刘子涵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于 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司法解释二》对近几年争议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的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案件作出回应,并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出发,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支付”等判断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旨在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文旨在立足北京地区,围绕《司法解释二》中与用工管理密切相关的高频问题和核心条款展开解读,结合北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实践和裁审口径,提供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考。
作者:杨保全、王婧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