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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作为解决WTO成员之间的国际争端案件的机构,其相较于GATT有很多进步的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国际争端案件越来越多,在实际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过程中,DSU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案件的越来越多,一些发达国家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经验,它们利用DSU中关于执行程序规定上的缺陷,延长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情况屡见不鲜,“欧盟香蕉案”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久拖数年,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因此,在面对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制度的缺陷时,应正视这些缺陷和不足,并不断寻求完善的方法,使得WTO争端解决裁决的执行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为WTO成员国服务,实现WTO争端解决裁决的真正执行。近年来,关于DSU中规定的执行制度修改的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国都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完善做出了诸多努力。
作者: 刘晓红WTO争端解决机构作为解决WTO成员之间的国际争端案件的机构,其相较于GATT有很多进步的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国际争端案件越来越多,在实际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过程中,DSU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案件的越来越多,一些发达国家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经验,它们利用DSU中关于执行程序规定上的缺陷,延长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情况屡见不鲜,“欧盟香蕉案”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久拖数年,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因此,在面对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制度的缺陷时,应正视这些缺陷和不足,并不断寻求完善的方法,使得WTO争端解决裁决的执行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为WTO成员国服务,实现WTO争端解决裁决的真正执行。近年来,关于DSU中规定的执行制度修改的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国都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完善做出了诸多努力。
作者:刘晓红股东的出资在进入公司账户之后,成为公司财产。股东失去对其实缴资本的所有权,获得收益、选择管理者的股东权利。公司原始资本来自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是企业法人开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资本抽回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与其他诚实守信股东之间的协议。当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的时候,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即便抽逃出资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甚至公司注销,仍然不能免除其对于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作者: 曹英2017年5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后,二人产生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离世。后老人家属将杨欢告上法庭,要求四十余万元的赔偿。 该案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翔宇关于“劳务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我们以“劳务合同纠纷”和“竞业限制”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案例68篇,其中观点清晰明确的案件共计 5 例、判决书10份。从中可见目前关于上述问题司法机关的裁判规则并不一致,例如上海、广东地区认为有效,山东地区则认为无效,浙江、河北等地区观点不清晰。本文将通过几则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辨析,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出一些实用建议供参考。
作者:王婧然原告程某雁诉被告梁某峰、许某以及反诉原告梁某峰、许某诉反诉被告程某雁房屋买卖纠纷案,本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同)受理后,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在中介方龙华镇X华地产公司处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付定金2万元,定于4月16日前再付18万元到银行资金监管,由中介方出面帮原告贷款按揭人民43.9万元。4月14日-15日期间国家政策改变,要求二手房买卖的首付提高至五成(第二套),还需社保,导致买卖不能成交。原告与被告、中介都不属违约,是国家政策导致该合同不能有效成立。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退回原告定金2万元。
作者:王翔宇2014年1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租金付款周期为年付。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收款后5日内应向A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商业发票,并承担相应的发票税金。2014年至今,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B公司交付租金,但B公司连续四年均未提供发票。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索要发票,B公司均口头应允,但屡次出尔反尔,存在故意拖欠行为。
作者:贺永军 王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