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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2017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一份《增资协议》和一份《补充协议》。通过《增资协议》,申请人承诺向被申请人投资人民币5亿元,以换取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补充协议》则详细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原始股东需回购申请人在公司中的相应股权。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2020年3月,申请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被申请人违反了《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并应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4月,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书面仲裁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裁决确定的相应款项。
由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申请人于2021年11月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并执行贸仲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则向法院提出了反对意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求,理由包括:第一,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无效;第二,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未得到有关仲裁的适当通知,也未能就案件进行申辩;第三,仲裁程序未按照《补充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第四,仲裁裁决违反美国公共政策。
2022年9月,美国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驳回了被申请人的所有反对意见。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3月,美国联邦上诉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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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成都分所李天霖律师、张蕾律师
协办律师:成都分所孙卓筠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投资与并购
行业关键词:公司解散、新型公司商事诉讼、涉外
案件时间:2022年4月-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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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权投资日益普遍,非上市公司“股权”(下称股权)逐渐成为被执行人的重要财产,法院对公司股权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在执行实践中,法院在对股权采取冻结等执行强制措施后,往往因股权价值评估难、股权价值常被恶意贬损、股权拍卖难等问题的存在,导致股权无法执行,通过执行股权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困难重重。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股权规定》)生效施行后,统一了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不过实践中仍存有诸多争议,本文就解决股权执行难问题抛砖引玉,寻找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执行的多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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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6日,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对华镀锌板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决。中银国际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贾征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山东冠县荣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参与应诉,并协助客户在最终裁决中获得6.02%的低税率,这是中国出口企业近五年来在南非对华反倾销调查中获得最好结果之一。本案中,绝大部分涉案出口企业的税率为53.84%。2022年10月14日,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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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以下简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经过近两年的施行,司法实务中不断涌现出代表性案例,对《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新理念进一步夯实,并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创造性地对《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未尽事项进行细化解读,为其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除此之外,证券市场欺诈责任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2023年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满足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求。面对证券市场欺诈责任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新趋势、新形态,本文将通过案件新特点、具体责任认定、新年展望三部分,梳理实务对中介机构在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认定标准,对证券市场欺诈责任民事赔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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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六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速度迅猛,展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但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规模的逐渐攀升,私募基金行业良莠不齐的现象逐渐显现。为应对私募暴雷频发的现象,监管日益趋严。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大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并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2022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通过《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023年2月24日,中基协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本文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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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1年12月,湖南M公司与湖南Z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框架合同》,约定湖南M公司委托Z物流公司负责承运Y地风电项目的主机、叶片等,运输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至安徽省东至县。合同约定Z物流公司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Z物流公司在A财产保险公司处为其运输的3支风电叶片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M公司,保险金额280万元。2022年3月9日,Z物流公司在运输叶片的途中车辆与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东至县某地相撞,造成风机叶片受损报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Z物流公司为处理赔偿事宜,花费77万元重新购买了一支叶片赔偿给M公司,赔偿完毕后,M公司向Z物流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向A财产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Z物流公司。
2022年10月,Z物流公司依据该《保险赔偿权益转让书》向法院起诉,要求A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向Z物流公司支付叶片损失的保险理赔款77万元。
【本案焦点】
M公司在获得Z物流公司的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对A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M公司能否将保险金请求权再转让给Z物流公司。
下文为笔者观点及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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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产团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知行终646号行政判决书,中银律师又一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改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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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就对华钢化玻璃反倾销调查做出了最终裁决。中银国际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贾征律师在本案中代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美意电器有限公司和江阴市穗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参与应诉,并协助三家客户在最终裁决中全部获得零税率,应诉获得完胜。这是中国出口企业近五年在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中获得最好结果之一。本案中,绝大部分其他出口企业的税率为41.8美元/吨至243美元/吨。2022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化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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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开展的2022-2023年度公益法律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中,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宋波律师荣誉入选,获评该年度“公益法律服务之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