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2021.10.1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阳
一、何为大型群众性活动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具体到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汽车越野挑战赛、车队巡游活动、汽车展销会及活动期间的万人篝火晚会、演唱会、音乐会、文化美食节等形式。
该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二、举办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常见法律风险
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汽车”的因素,存在大量人员及各类汽车聚集越野、竞技、演出等活动,相比于其他活动而言,该类活动需要使用特定场地、具有丰富的观赏性、较高的危险性,并伴随如下法律风险: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作为某摩托车运动协会法定代表人,与某人民政府签订承办协议,约定在某景区举办“穿越某沙漠英雄会”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全地形车U2挑战赛等内容。之后,某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的决定。但被告人李某仍然决定组织承办了该活动。活动期间现场聚集逾千人,比赛场地内未设置安全标示及安保人员,致使U2挑战赛过程中游客谭某驾驶越野摩托车闯入比赛场地内与参赛选手尚某驾驶UTV赛车相撞,造成谭某死亡、尚某受伤。
【裁判要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某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作为沙漠英雄会赛事活动的承办方,与某人民政府签订的承办协议中约定由其保证赛事活动安全有序的完成赛事各项议程及比赛内容,要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并对赛事活动安全负总责,可见被告人李某作为某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次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责任人,但是某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在公安局已作出不予受理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决定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选自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2018〕内05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风险提示】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活动举办地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事先取得安全许可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既要避免刑事风险,也应注意避免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比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某自驾旅游协会组织自驾旅游文化节活动。在活动期间,林某在主办方搭建的帐篷边缘走动过程中,帐篷被主办方的救援直升机降落风力刮倒致原告受伤。
【裁判要旨】救援直升机在案涉活动现场降落,系活动的组成部份之一,由此而形成的损害后果,理应由案涉活动的组织者承担。案涉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后,可向侵权方另案追偿。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某自驾旅游协会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案涉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在围观群众众多的情况下,救援直升机降落过程中,没有及时有效组织疏散围观群众,导致其搭建的帐篷倒下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在救援直升机降落的时间段过程中,林某未能正确估量自身状况是否适合留在案涉事故现场,也未及时躲避,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林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由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某自驾旅游协会对林某所受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过错承担其损失20%的责任。(选自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
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简介】王某系中国首席金牌女领航,参加某沙漠挑战赛。在非比赛时间,高某驾驶车辆在某沙漠上行驶,王某乘坐在车内副驾驶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王某受伤。
【裁判要旨】沙漠汽车越野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参赛者、组织者、承办者等相关参与方,均应对该活动的高风险及一旦出现的险情等从车辆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保障、保险保障、救援保障、纠纷处理保障、相关商业运作保障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准备。
王某系多年从事沙漠越野活动、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领航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参加本次活动的危险性,其应当充当车手的眼睛,即便是在无路线图的情况下,也应对前方路线进行风险预判,并及时提示车手进行驾驶操作,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高某作为驾驶员,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应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涉案赛事规则,某公司作为本次赛事的承办方,负有为赛员投保人身意外险的义务。该公司并未为王某缴纳人身意外险,导致王某在发生意外事故后无法获得相应赔偿,该公司应对此承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选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2027号民事判决书)
【风险提示】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活动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举办者应当对活动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排查,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配备与相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参加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比如车队巡游活动或越野活动现场对驾驶员进行身体状况检查,确保驾驶员不存在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活动,建议提前为参与者投保人身意外险。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情简介】龙门公司将某越野基地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建筑公司又将该项目交给曹某建设。曹某在建设该项目时从工地施工架子上坠落受伤。
【裁判要旨】曹某在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为劳务关系,因曹某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负有赔偿的责任。龙门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明知曹某没有相应劳务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涉案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曹某,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曹某明知自己没有劳务资质且未佩戴安全设备,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事故发生自身遭受损害,曹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过错。(选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4249号民事判决书)
【风险提示】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在建设相关活动基础设施时应当向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发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各类合同纠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届越野活动文娱板块活动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文娱板块的策划、筹备及执行活动,活动合作内容包含:1.电音节、2. 电竞赛车锦标赛、3.小小英雄会、4.猛兽独行音乐节、5.戈壁天堂、6.异星营地共六项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招商、销售、现场搭建、活动管理、安全保障等经营活动。关于B公司是否已全面履行委托经营合同项下“小小英雄会”“电竞赛车锦标赛”所约定全部义务的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要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判断B公司未全面履行“小小英雄会”“电竞赛车锦标赛”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存在违约事实。但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添补“小小英雄会”“电竞赛车锦标赛”缺项实际已支付款项的相关财务凭证,因此本案中A公司提出的相应损失因缺乏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选自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29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
【风险提示】除上述合同纠纷之外,关于活动各个环节比如:门票、餐饮板块经营、越野锦标赛承办、越野基地建设、勘路及会务服务、赛道委托建设、安全保卫服务、商标许可使用、广告合作、广告物定作、游客运输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相应完善、详尽的合同,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结算等环节均需要一套严谨、准确的风险防控措施。
结语
举办汽车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仅要选择风景美丽的路线、提供专业的汽车场地、开展丰富多样的系列活动,更需要以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为活动每个环节排查法律风险点并设置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相关律师
杨阳
yangyang@zhongyinlawyer.com
-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