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处置实务探讨——以管理人履职为视角”主题讲座顺利举办
2026.01.1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批公布的《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称(第一批)》中的入库管理人,多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指定为管理人。为进一步规范全所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流程,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2026年1月8日,中银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部举办“破产财产处置实务探讨——以管理人履职为视角”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兰琴律师担任主讲人,胡萍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兰琴律师主要介绍了破产财产处置的基本流程,包括确定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范围;选任审计、评估、辅拍机构;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网络拍卖与协议转让;破产财产交割与过户五大基本步骤。在介绍破产财产处置具体步骤过程中,兰琴律师重点向大家讲解了选任审计、评估、辅拍机构及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等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兰琴律师提到,管理人应当对选任的审计、评估、辅拍机构尽到监督义务,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讲座过程中,兰琴律师重点就不同类型的破产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并就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管理人的注意事项及履职风险进行了提示。其中,在京牌车的处置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密切关注车辆年检有效期与逾期年检报废期,及时报名处置,以免因错过处置窗口期导致车辆无法处置而强制报废的情况;在股权处置中,管理人需要对优先购买权人尽到通知义务并充分披露低价处置股权的相关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以避免股权成交后被法院裁定撤销的风险;在对外债权处置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在保障债权真实性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债权是通过单户拍卖还是整体拍卖进行,以免引发不特定买受人因无法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等手续而投诉管理人等风险。

讲座最后,兰琴律师就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如划拨土地、如何查询控制车辆、房地不一体、税务等疑难问题与参加活动的各位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互动,现场气氛非常活跃。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贴近实战、注重操作,通过面对面交流探讨,解决了诸多办案中的困惑,并期待未来能持续举办此类高质量的专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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