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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胜诉——中银律师助力城投集团执行异议案件取得重要胜利

2025.08.12  

作者: 中银 (石家庄) 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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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尧男律师团队代理某大型城投集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历经一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一审均未获支持的不利局面下,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认定该集团对34套公益安置房产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委托人成功逆转局面,取得关键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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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6年,某大型城投集团(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依据地方政府部署,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征迁安置部门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某商贸城1号公寓楼特定楼层的房产,总价数千万元。该批房产专项用于保障某重要交通枢纽区域职工的安置。购房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截至2018年底已支付大部分款项。

2019年6月,因第三方施工合同纠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裁定查封了开发公司名下的百余套房产,其中就包括城投集团已购的34套安置房。同年10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要求尽快完成该安置房产的尾款支付及过户手续。城投集团严格遵循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及补充协议,于当月支付了剩余全部尾款,完全履行了购房义务。

2021年8月,中院拟对案涉房产进行处置。城投集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城投集团基于财政出资购买、专用于公益安置的房产权益,能否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诉讼过程一波三折:中院一审驳回了城投集团的诉请;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中院重审后再次驳回了诉求,案件陷入僵局。


案件难点

本案的诉讼之路曾两度受挫,凸显了案件本身存在的显著难点:一审法院认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仅适用于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的消费者个人,城投集团作为购买主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且房产用途非居住,故其诉求不符合该条款。同时,法院认为城投集团未能充分证明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且尾款在查封后支付,亦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一般性排除执行条件。这构成了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核心障碍。

尽管城投集团在法院查封后才支付尾款,但关键难点在于执行法院在2019年6月实施查封时,未依法在现场张贴查封公告,也未能有效通知作为实际购房人和占有人的城投集团。这一程序瑕疵直接导致城投集团对查封事宜不知情,其依据政府会议纪要和协议支付尾款的行为并非故意规避执行,却成为了一审法院否定其权利的关键事实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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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突破司法解释条款的字面含义,充分论证和说服法院认可本案的特殊性——即案涉房产系政府主导、财政出资、专项用于保障被拆迁安置职工居住权的公益项目,其承载的公共利益和保障属性应获得区别于普通商业债权的优先保护地位,是本案面临的理论和实务难点。


突破困境

面对复杂的法律适用难题和不利局面,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刘尧男律师团队代理城投集团展开深入攻坚。团队始终聚焦核心争议,并围绕以下关键点进行了缜密论证:证明案涉房产是政府主导的专项拆迁安置用房,承载着保障特定群体居住权的重要公益使命,其背后代表的公共利益层级和社会价值,理应高于普通的商业债权;执行法院在2019年实施查封时,未依法在现场张贴公告或通知作为实际购房人的城投集团,程序瑕疵;本案不应机械套用关于普通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司法解释条款。应结合《民法典》保护物权的精神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层含义,对政府主导、财政出资、用于公益安置的购房主体所享有的物权期待权给予优先和特殊保护。


终获胜诉

经过不懈努力和争取,案件迎来转机。2025年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了中银律师团队的核心观点,并明确认定:案涉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城投集团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案涉房产的公益安置属性应受到优先保护;城投集团对案涉34套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高院终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34套安置房产!

本案的胜诉意义重大:成功避免了用于公益安置的房产被强制拍卖的风险,切实保障了被安置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安居工程的公信力。判决肯定了公益属性房产的特殊地位,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面对一审、二审乃至发回重审的复杂局面,刘尧男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精准的策略制定和坚韧不拔的精神,最终实现逆转胜诉,充分展现了中银律师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卓越能力。


律师团队

刘尧男律师,系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石家庄市优秀律师、市律协先进工作者、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河北省住建厅行政执法专家库成员,石家庄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石家庄仲裁委仲裁员。

刘尧男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他既精研专业攻坚克难,又注重践行律师社会责任;既精准剖析案件本质,又擅长沟通协调各方诉求。秉持“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刘律师积极引导各方调整视角、优化解决路径,有效促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多年的执业实践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也令其获任多项重要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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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尧男

    liuyaonan@zhongyinlawyer.com

    -分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