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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重庆)律师为非法高利贷受害人挽回巨额财产损失

2017.08.23  

作者: 中银 (重庆)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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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0日,案件诉讼当事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一自然人借款1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人民币1300万元,定于2012年4月11日归还。案件诉讼当事人从2012年5月15日至2016年2月6日止,向该自然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4207.2640万元。2016年7月,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案件诉讼当事人四川省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四川省一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昌银、李建华、周兴国律师担任其与一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人。
中银(重庆)分所承办律师秉持以专业为器、敬业为本的执业精神,从当事人提供的大量凭证中梳理出了本息支付流水,并以此为证据,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要求返还超出本息部分的金额。近日,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利息约定无效。”依法判决支持案件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当事人返还多支付的借款利息2536.057251万元。中银(重庆)分所的承办律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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