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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致知讲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2025.11.0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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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第五十四期“中银·致知讲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刘皇发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学术部承办,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协办。中银律所自2012年起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携手举办“中银·致知讲坛”,通过汇聚优质实务与学术资源,深化产学研用协同,旨在夯实法治人才根基、构筑法治人才高地,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持续动能。

首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察委委员马霄律师致开场辞,对三位教授的拨冗出席表达诚挚感谢,同时期待通过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推动中国法治人才的培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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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教授简单阐明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用意,聚焦股权转让规则进行深入解读。刘凯湘教授指出股权变动应以股东名册的记录为准,强调股东名册在确权中的重要性。针对实践中频发的“一股二卖”问题,刘凯湘教授指出应当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他还强调,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需综合考量其是否查阅股东名册、公司登记信息等因素。关于出资义务法定性,刘凯湘教授也进行了细致解读:股权转受双方可就出资责任作出内部约定,但不得对抗公司及债权人。讲述可谓条分缕析,钩深索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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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斌教授则围绕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三条主线与价值冲突进行深入阐释。刘斌教授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整体观察,提炼出精辟的三条主线:组织法与交易法相结合,司法介入与商事自治的冲突与取舍,商事裁判与金融监管的貌合神离。他认为目前的司法解释存在司法过度干预等问题,应尊重商事自治,避免对金融监管政策亦步亦趋,在民商关系处理上保持审慎,以促进投资活力。最后,刘斌教授总结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完善方向。发言高屋建瓴,切中肯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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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教授则从宏观视角着眼,辨析了司法解释的目的——对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做针对性处理。他还指出,当前司法解释面临理论选择与实务挑战,例如诉讼与仲裁实践存在分歧。叶林教授强调,司法解释应避免简单套用民法思维,在法定代表人涤除、公司担保范围等问题上,立足公司治理结构特性进行规范。最后,叶林教授明确司法解释的规范方式应当以原则为基础,以此保持开放性,从而最大程度确保司法解释符合商业逻辑。论述可谓正本清源,探赜索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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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积极发问。针对“减资与回购关系”,刘凯湘教授指出,在对赌背景下公司回购并不必然启动减资程序,可先通过库存股或内部转让等方式处理。叶林教授则就“股权代持”指出,需警惕过度保护实际出资人可能对公司治理造成冲击。三位教授还就股东名册效力等问题给出了条理清晰、逻辑缜密的回答,令同学们受益匪浅。

新法宏纲,企制弥臻。《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回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诸多争议问题,为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健全面的保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几位教授由表及里、深入浅出的评论与解读,无疑为同学们提供了细致多元的思考视角,启发同学们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更加深刻的认知。在嘉宾与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第五十四期“中银·致知讲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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