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代理著名作家唐七公子影视剧《华胥引》、《岁月是朵两生花》著作权侵权案胜诉。
2016.03.2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代理著名作家唐七公子影视剧《华胥引》、《岁月是朵两生花》著作权侵权案胜诉。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君律师接受唐七公子(吉琴琴)委托,就电视剧《华胥引》、《岁月是朵两生花》著作权侵权事宜,对侵权方提起诉讼,要求出品方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日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
电视剧《华胥引之绝爱之城》改编自唐七公子所著小说《华胥引》,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电视剧《两生花》改编自唐七所著小说《岁月是朵两生花》,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因未在影视作品中对原著作者进行署名,原著作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华胥引》一案判决:
一、被告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共同在《新京报》、澎湃新闻网、新浪网上连续三天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确定);
二、被告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吉琴琴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
三、 驳回原告吉琴琴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岁月是朵两生花》一案判决:
一、被告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在《新京报》、澎湃新闻网、新浪网上连续三天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确定);
二、被告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吉琴琴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吉琴琴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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