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代理客户申请再审 成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2020.10.28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2018)最高法民申3451号民事裁定书,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成功代理上海平凡眼镜公司、深圳毅明兴公司申请再审,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上海平凡眼镜公司、深圳毅明兴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拟委托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权利人香港新兴眼镜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排除了“没有下拉件依然能够正常使用”的技术特征,而被诉产品取掉下拉件后依然能够正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本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并未停止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且经过努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了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秉持“深耕细作、追求极致,勤勉尽责、打造精品”的工匠精神为本次再审案件积极工作,最终为上海平凡眼镜公司、深圳毅明兴公司赢得了再审机会,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裁定。本案所涉及权利人在无效程序中对对比文件的评价是否会影响到自身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在之前并无裁决先例,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早日作出权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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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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