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2024年优秀案例——卢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死刑复核案(不核准死刑)
2025.04.2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总所锁灿杰律师、郜婷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刑事法律
行业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
【案件概述】
2015年,卢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严某共同制造毒品,在制毒现场被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晶体19.6千克、液体带结晶体 17.75 千克、液体 24.35 千克,涉案毒品未流入市场。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卢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3年,原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卢某某的家属委托北京中银律所锁灿杰律师团队办理本案,并由锁灿杰律师、郜婷律师担任本案该程序的辩护人。
最终,经有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死刑,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对卢某某的定罪量刑,对卢某某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亮点】
本案存在以下难点:
1.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远超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标准;
2.涉案四人中仅有卢某某一人被判死刑,其他三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如此数量的毒品案件中,无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难度巨大;
3.本案已经市省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经过了两级法院合议庭的充分研判,死刑复核程序中获得不核准的难度非常之大。
在此三项重大难点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从案件本身出发,全方位地提出详细而有利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
本案彰显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保障了死刑适用的正确性,贯彻落实了我国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更是体现了刑事辩护的意义与价值。
【案件详解】
01 案例概要
2015年,卢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严某共同制造毒品,在制毒现场被查获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4%的晶体14.3千克、61.8%的晶体 5.3 千克、10.8%的液体带结晶体 17.75 千克、2.2%的液体 21.95 千克、3.4%的液体 2.4千克,涉案毒品未流入市场。
02 有效辩护切入点
结合卢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其是否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是否必须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会出现量刑失衡的情况。
03 辩护思路
经会见、查阅卷宗材料及研究大量同类案件的裁判情况,辩护律师从犯意提起、具体分工、出资及出物比例、原材料购买渠道等多个环节,详细分析论证了卢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卢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可对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制造毒品的基本事实及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
(一)基本事实
1.提议及人员组织:由吴某某提议并组织人员,无毒品接触史的卢某某无法提议及组织人员。
2.制毒场地的提供与确认:场地由严某提供,由吴某某、李某某确认。
3.车辆及租车费用来源:卢某某不参与此环节。
4.购买制毒设备及工具:卢某某不参与此环节。
5.购买麻黄素:吴某某、李某某负责货源,原材料麻黄素的购买款由谁支付存在争议。
6.毒品的制作:由掌握毒品制作技术的吴某某、李某某负责,卢某某、严某仅是负责清洗容器等非技术工作。
以上环节已形成闭合的犯罪链条,充分证明卢某某在各个环节都不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作用大小
以上多个环节中,吴某某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而卢某某明显听从吴某某安排,作用相对吴某某较小,且可替代性强;同时,也难以认定卢某某的作用大于其他同案犯。
二、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本案从犯罪着手到毒品被查获,发生在短短两三天的时间内,所涉及到的毒品被悉数查获,虽然数量巨大,但未进入社会流通,尚未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04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
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辩护律师提出卢某某在制毒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对较低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并非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裁定:不核准并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卢某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改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辩护人进一步细化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案情及辩护观点,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024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载明:“辩护人提出对卢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对卢某某的定罪量刑,对卢某某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05 实务建议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授予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核准权。至此,历时二十六年之后,死刑核准权全面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细化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找到本案最核心的有效辩护切入点,并最终形成完全闭合的证据链条,证实卢某某本案的地位和作用都不重于他人。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观点,不核准死刑,案件最终改判死缓。本案的办理过程及最终结果,无不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实意义,保障了死刑适用的正确性,贯彻落实了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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