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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强奸无罪案

2024.07.0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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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主办律师:中银总所王强律师

涉及领域

诉讼业务-刑事法律

行业关键词

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刑事法律

入选理由

历经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成功为委托人实现无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张某因涉嫌强奸于2022年6月11日被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后经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控:“2022年6月11日3时许,张某在武汉市江夏区某酒店内,趁虞某醉酒无法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虞某报警,当日5时许,张某在酒店2007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2022年6月11日8时许虞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鉴定,虞某身体多处拭子检材中检出张某DNA。”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人民医院检验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戴某的证言;

4、被害人虞某的陈述;

5、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庭审、评议后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家属委托主办律师为张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主办律师介入案件后,坚持进行无罪辩护。经多次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期间,主办律师申请了虞某出庭,并围绕案件焦点对虞某进行了询问、控辩双方也开展了激烈的辩论。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及完善的辩护策略,虞某的虚假陈述逐步被揭露,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逐步得到了审判人员的认可。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及审委会讨论,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判决张某无罪。重审一审宣判后,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不服,以“判决书未采信被害人的陈述,认为被害人未处于醉酒后丧失自控能力的状态,继而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其意愿,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判断标准,属于逻辑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致依法应当被刑事处罚的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起抗诉。再次二审期间,主办律师多次和出庭的检察官及主审法官沟通,坚持无罪的意见,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撤回抗诉,经庭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准许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律师分析和建议

本案焦点问题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还是张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被害人虞某坚称张某采取暴力手段发生的性关系,因其“醉酒”故不能反抗;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是在虞某“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张某及主办律师认为双方系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罪。主办律师认为无罪的主要理由为:

1、张某与虞某相约见面,双方都有发生性关系的心理预期。

根据张某的供述,其与虞某在足疗店认识,当时虞某在足疗店做服务员,然后就相互加了微信,在微信上聊的比较多。张某觉得虞某给他暗示,他经济实力还可以,还是有可能以后生活在一起。虞某的陈述与张某基本一致,二人在互加了微信后经常聊天。

根据虞某的陈述:“觉得有眼缘,气氛到位了,就可以发生性关系,也不一定是男朋友。”因此可以看出,其对性行为是相对开放的态度。2022年6月8日张某到武汉出差,并告诉了虞某,虞某问他是不是叫她陪张某玩儿,张某说是的,这样双方对见面达成了合意。张某还应虞某的要求,给其报销了高铁票。虞某没有固定工作,结合其与案外人应某等人的微信记录,其让男士出钱供其消费是一种常态,在此过程中是否发生性关系完全看眼缘和气氛,因此其对与张某见面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2、在双方见面后,二人多次亲密互动,双方对发生性关系都是迎合的态度。

根据张某的供述与虞某的陈述,张某在高铁站接到虞某后,二人直接到了张某入住的酒店房间,虞某未有任何的排斥,并且因为有些累就卸妆、换睡衣准备睡觉,可见虞某对睡在一起毫不避讳。张某还供述,期间二人一起躺在床上睡觉,搂搂抱抱了一会儿,没有脱衣服,没有发生性关系。虞某主动给其按摩,并索要按摩费用,符合虞某依靠男士提供生活费的情况,更具有可信性。虞某的陈述虽然与张某有一定的出入,但是其明知张某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及举动,仍与张某共处一室休息,并且有部分互动,可见其对发生性关系是不抵触的。期间张某还为其叫了冰激凌外卖,说明两人此时相处非常融洽。

3、吃完回来路上,因出租车拒载,虞某与司机发生了争吵,并责怪张某不帮忙。回到酒店后虞某从张某房间拿行李后回到自己房间,后微信叫张某到自己房间,虞某陈述叫张某是想和他理论与出租车司机吵架的事,而张某供述虞某主动叫他过去睡。张某到虞某房间后,虞某调侃张某没穿裤子,之后双方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虞某陈述其醉酒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张某强行发生的性关系,后其头部撞到桌角清醒后录音、报警。张某供述双方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虞某拿出电话录音,质问张某为什么要强行发生性关系,张某予以了否认,后张某离开虞某房间,虞某报警。就上述情节,主办律师认为张某与虞某案发前吃饭喝酒时间较长,虞某即使喝酒较多,尚未达到醉酒无意识状态或因醉酒无法反抗程度。

检测报告显示,虞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该数值虽然高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的认定标准,但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能,该数值的认定本身就偏低,且每个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度不同,即使“醉酒”也不等同于无意识,本案中应重点审查虞某饮酒是否达到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程度。虞某微信记录显示,6月10日21:03虞某在酒吧扫码点餐支付300余元,而二人是凌晨2点左右离开的酒吧,张某与虞某在酒吧吃饭喝酒的时间有5个小时。虞某陈述“啤酒基本上是三到四瓶左右,白酒估计就是三四两的样子”,案发前其饮酒量不排除确实比平时多一些,但是喝酒时间长,身体可以有效的进行代谢。一同喝酒的证人刘某证实虽然听调酒师说虞某说话谈吐不清,但是其并没有看出来虞某喝多,并且离开酒吧后虞某给其正常回复信息,均证实虞某意识清晰。另外,酒店20楼电梯口监控证实,凌晨2点55分,虞某一人带行李搭乘电梯上楼,可以正常独立行走。同样证明虞某虽然有喝酒,但是在案发前均属清醒状态。

酒店20楼电梯口监控证实,凌晨3时08分,张某走出自己房间门。2328房间门口监控证实,凌晨4时45分张某走出虞某的房间,张某在虞某房间逗留了有1小时37分钟。根据虞某的陈述,张某到其房间后,其调侃张某没穿裤子,说明其当时处于清醒状态。此外,从发生完性关系,到虞某录音、报警,前后十分钟左右,虞某在录音中思路非常清晰,完全是清醒状态,但认定其几分钟前发生性关系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完全违背生理常识。虞某录音中诱导张某如何解决,实际是想敲诈款项。

因此,主办律师认为双方系在虞某清醒的情况下,自愿发生性关系。

针对主办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重审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全部予以采纳,使得张某在被羁押一年的情况下,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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