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颜值女嫌犯自首,对“酒托”的一点探讨
2018.12.0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翔宇
2018年11月24日,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检举以犯罪嫌疑人卢兴波为首的“酒托”诈骗犯罪团伙在逃人员的通告》中,一位名叫“卿晨璟靓”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因高颜值照片意外走红。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一民警透露,目前已有两人投案,卿晨璟靓仍在逃。
11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曝光7名嫌疑人姓名及照片,包括“卿晨璟靓”在内的5名女性和以卢兴波为首的两名男性,并面向社会公众悬赏征集线索。
通报称,今年10月,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被科创区某酒吧骗了几万块钱。经侦查,警方破获了以犯罪嫌疑人卢兴波为首的“酒托”诈骗犯罪团伙。
绵阳市公安局官微于11月20日公开曝光了包括卿晨璟靓在内的7名嫌疑人姓名及照片。
11月25日上午,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一民警透露,包括卿晨璟靓在内的诈骗团伙,半年内以“酒托”形式配合,先后在绵阳多个酒吧茶楼流窜作案。
针对卿晨璟靓意外走红网络,民警表示,曝光照片均为公安系统录入的身份证证件照,完全没预料到会引发如此大的关注。目前已有两人投案,卿晨璟靓仍在逃。
负责收集线索的杨警官表示,通缉令发出后,这些天打他电话的人特别多,群众提供了不少线索,“手机都被打爆了”。
警方还表示,凡是接到民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成功抓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公安机关将对报案人、举报人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11月25日上午8时许,@平安绵阳再次通过微博,公开喊话卿晨璟靓,“长得好看不是你的问题,凭着好看的皮囊去做违法犯罪的事,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并表示警方将对其依法处置,并希望广大网友发现相关线索,及时联系警方进行举报。
一位自称是卿晨璟靓初中同学的网友告诉记者,卿晨璟靓曾在广元市大东英才学校就读,2013年留级转入绵阳市第四中学,转学原因“可能与成绩有关”。她称,初中时,卿晨璟靓就因甜美长相,被同学评价为“班花”,受到很多男生的欢迎。
该名网友称,卿晨璟靓喜欢上网,平时在学校也比较活跃,她常能看到卿晨璟靓以百度用户名@旁观只需要漠然 ,在绵阳本地多所校园的贴吧内“刷脸”,“求关注、求认识”。
记者点开@旁观只需要漠然 的用户主页上,吧龄显示为7.3年,累计发帖1058条,帖内所附自拍照片与绵阳警方公布的通缉令照片一致。由该用户创建的“卿晨璟靓吧”内,有不少超过4年以上的“沉帖”自20日起被围观网友上顶。有自称为卿晨璟靓同学的网友前来发帖,对其当“酒托”的行为表示不解。
11月28日上午,记者从绵阳警方获悉,目前包括高颜值女酒托卿晨璟靓在内的5名嫌疑人已投案自首。[1]
1.“酒托”可能构成正当的促销行为,此时不应以刑法加以苛责
现在人们一说到“酒托”,就很容易将其与违法犯罪联系到一起。实际上,虽然不少媒体曝光的“酒托”行为确实构成犯罪或者一般性违法,但是也有一些“酒托”行为至少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在有些娱乐场所,特别是酒水交易为主的传统酒吧,会有一些酒保、服务生等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向顾客推销酒水。由于这类场所自身性质与交易习惯的原因,大多数来此消费的常客都知道这些工作人员与顾客进行搭讪之类的活动就是为了拉动顾客消费,而且大多数顾客也乐于与这些人进行游戏、聊天,甚至主动邀请这些工作人员“来几杯”。对于这种情况而言,这些“酒托”属于娱乐场所的公开对外的工作人员,而且他们所采用的方式也是娱乐场所揽客、增加消费的常用手段。只要是不过火,不触及法律的红线,这类“酒托”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不应对此加以过度干预。当然,如果这种“酒托”在促销过程中,与顾客产生其他纠纷或者出现触犯刑律之处,比如与顾客发生争执而斗殴的时候,则另当别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酒托”单纯地采用与顾客聊天、做游戏、赌酒的方式推销酒水、符合娱乐行业的一般交易习惯并且顾客对对方的目的与身份是明知或者应当知晓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是一种合法的交易行为。
2.“酒托”的行为有时虽有违法性,但未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是那些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但是同时又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利益与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之间,在根本的性质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刑法规定的这几类犯罪行为,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侵害的程度要严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于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如果其危害程度尚未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要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于一些“酒托”的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但是又不足以以刑法对其加以苛责的,比如酒托与酒吧串通一气,欺骗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购买一些中档的酒水,对于这些青少年来说,酒水的价格可能较高,但是在客观上所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刑法有关罪名,诸如诈骗罪的起算金额点,故此时由于不符合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这类“酒托”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仍然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 “酒托”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现行《刑法》与有关的刑法理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比如招摇撞骗罪,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可能不构成诈骗罪。(2)该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成立诈骗罪还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一个比较关键的地方。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过失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
在司法实务中,“酒托”犯罪有这样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有些黑心酒吧与“酒托”团伙相互勾结,首先由“酒托”出面寻找目标,将目标带到目标酒吧。此时,酒托会与受害人在该酒吧开始消费,酒吧也会向受害人提供一个价位比较正常的价目单,受害人单从这个价目单也察觉不出任何异样。但是在结账的时候出具的却是高价位的价目单,而受害人此时经过几轮酒水轰炸,已经晕晕乎乎了,稀里糊涂地就以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价格结清了至多值几百块钱的账单。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些酒水其实都是较为廉价的产品,但是在酒托与酒吧的精密配合下,以“一百年拉菲”的价位卖给受害者。这两种情形虽然手段有所差异,但都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物”,如果达到诈骗罪的量刑起点,“酒托”应当以诈骗罪来论处。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有些“酒托”往往是青春靓丽的年轻女性,她们会假托恋爱目的与单身男性到酒吧约会,这些男性也往往乐于买单,而且酒吧提供的价目单也是真实的、提供的酒水也是明码标价符合质量的。那么此时这些消费者只是对“酒托”与自己交往的目的产生了误解,但是尚未达到“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地步,因此这种情况也不构成诈骗罪。
4.“酒托”还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3)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实践中的一些娱乐场所指示自己的工作人员威胁、殴打顾客而强制消费的,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酒托”构成强迫交易罪常见于这样一种情况: “酒托”团伙与有关的饭店、酒吧相勾结,先由“酒托”(大多数是年轻女性)通过社交网站、通讯软件寻找目标,找到目标后往往以交朋友、谈恋爱的理由,邀请这些目标到与“酒托”相勾结的饭店、酒吧进行消费。在消费之后,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往往会要求受害者以高出正常售价一倍甚至是数倍的价格进行结账,而一旦受害者稍有异议,工作人员就会采用各种手法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受害人处于无奈只得就范。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娱乐场所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而“酒托”在从中起到了居中联络、寻找目标的作用,因此如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这些“酒托”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此外,如果酒吧系无照非法经营(比如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在消费者面对超暴利帐单而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就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其付费,此时也就不存在正常交易的前提了,对此应当认定为 “以交易为幌子”的抢劫罪。
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受害人在被“酒托”团伙诈骗之后,往往忍气吞声不再反抗,此时“酒托”的犯罪形态也不再进一步发展。但是如果受害人在被“酒托”诈骗之后,奋起反抗或者当场讨要说法的,可能会激起“酒托”团伙的激烈反应,向着抢劫罪的方向转化。这就是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而言之,“酒托”作为这几年的一种新兴名词,在不同的情景下,对其的价值评价也会有所不同。在法律上给予“酒托”一种统一的定性是不可取的,“酒托”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违法行为,还应当结合具体事例加以分析。
[1] 来源:搜狐生活:http://www.sohu.com/a/278445330_348738。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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