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丧命,同饮者是否担责?--请看最新案例
2019.04.1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翔宇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案件,2015年12月31日晚上,北京一家酒店的厨师长柴某组织酒店的厨师们共20人聚餐迎接新年,参与聚餐的李先生饮酒后出现呕吐、昏迷症状,众人随即停止聚餐,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在医院抢救17天后,李先生还是不幸死亡。随后,李先生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当天共同饮酒的19人予以赔偿,赔偿比例是总费用的70%。
主审法官认为,惨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饮酒人没有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一个注意义务,死者作为成年人,同时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对自己的酒量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但是他却放任自己过量饮酒,这是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出现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对于家属提出的当天共同饮酒的同事没有同意医院对李先生进行洗胃治疗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论同饮人当天是否表述过拒绝洗胃,都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规定,要采取洗胃这种特殊的诊疗方案,是要征求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而本案当中,患者本人已经昏迷不醒,不能表达意志,如果需要洗胃,又不能联系到患者的近亲属,那应在医院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最后,法院判决柴某等19名共同饮酒人承担1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4 余万元,由19人平均负担。
二、法律分析
1.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归责原则的适用。
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时候,应当采取怎样的原则和标准来确定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目前我国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基本都认同我国现行侵权行为法体系下包含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最为广泛,远远超过其他两种归责原则。并且,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是从过错责任原则之中衍生出来而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的,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某个行为从类型化的角度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行为人是否最终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同时符合: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因此,行为人如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反方面来说,虽然具有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行为人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但是与最终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最后,应当由损害事实(或者说是损害结果)的存在。损害是一种事实或者说是状态,现实中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公民其他人格权的受损以及精神损害等。如果没有造成损害事实,那么行为人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
如前所述,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如果某个行为不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其管理人、所有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4)物件致害。(《侵权责任法》第11章集中规定)(5)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其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结合《侵权责任法》及《民通意见》的有关条文,实务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2)纯粹因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3)受害人系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本案从现有情况看,不存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可能,而较有可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本案中其他同饮者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致他人损害,如果没有过错,即使存在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行为人仍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法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其中故意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希望的心理状态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心理状态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是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从本案中同饮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显然不会对死者的死亡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主观上至少不会是故意。
接下来看本案中的同饮者对死者的死亡后果是否具有过失。按照目前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过失的实质是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当对他人所尽到的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与特殊注意义务。实际上本案中的法院在说理的过程中,也是主要围绕着同饮者的注意义务来展开的。
对于酒友死亡,同饮者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应以其是否尽到了一般民事主体的合理注意为标准。酒精本身对人体有害,短时期内大量饮酒可能造成昏迷甚至是死亡,此为生活常识。也就是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的该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醉酒伤亡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伴因醉酒死亡情形中,行为人先前的喝酒行为就导致其后产生了“在先行为义务”,亦即饮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照顾、保护义务。如其预见到喝酒人继续喝酒将会危及其生命健康,应当及时劝阻;在其醉酒时,应当将其送医或拨打急救电话。否则,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同饮的19人的过错就是主要源自他们在死者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提醒义务,而放任死者不停地大量饮酒。这也是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3.对饮酒致死案件中,其他同饮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情形的总结。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就看不起我”或者“让我帮忙你就喝三杯”之类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如果因为强迫性饮酒导致对方喝酒过量死亡的,强行劝酒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明知对方身体不适合饮酒,如对酒精过敏或者是当日身体不适者以各种理由劝对方饮酒的。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本案中的19名共饮者,这点做得还是比较好的,在李先生饮酒后出现呕吐、昏迷症状,众人立即停止聚餐,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果他们在李先生出现上述症状后放任不管,则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会更重。在生活中,有些饭局并不是每个人都很熟悉或者认识,但是既然各方在同一个饭局中共同饮酒,每个人都产生了对饭局中酒醉者的合理照顾义务,如果饭局结束后作鸟兽散,未能对酒醉者合理照顾,此时不能以自己与酒醉者并不熟悉加以抗辩。
(4)对于饮酒者酒后驾车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干涉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为同桌聚餐的客人提供适量酒水共饮系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根据自己责任原则,饮酒者对其酒量以及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其更能控制风险的发生,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如苛以他人过高的风险防范义务,将不当限制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同饮者的提醒、劝阻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的危险状态,比如明知饮酒者需要驾驶车辆却依然劝酒或对他人的不当劝酒行为不予制止,则同桌共饮者特别是宴请的主人负有因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
(5)宴会、聚会的组织者,其注意义务大于宴会的一般参与人。如果宴会的组织者未能尽到合理的、对每个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使宴会中出现“喝死人”的情形,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甚至可能产生死亡等严重后果。宴会、聚会的组织者,将大家召集到一起吃饭饮酒,就隐含着组织者对每个参与人适度饮酒的监督、引导义务。与宴会、聚会参与者不同,组织者不应当埋头吃喝,而是要兼顾每个人在宴饮过程中的健康状况,发现过度饮酒、斗酒的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劝阻,发现有人因为饮酒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询问,必要时要中断宴会,及时联系医生。本案中的柴某,是聚会的组织者,他应当承担较之宴会的其他参与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他在李先生过量饮酒的过程中,却罔故自己作为组织者对过量饮酒行为的劝阻义务,最终酿成惨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结语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酒文化的国度,人们宴请亲朋好友,是增进感情、释放工作压力的重要方式。无酒不成席,也可以想象得到在各种聚餐中,饮酒也会不在少数。在司法实务中,因为酒桌过量饮酒导致人身伤亡,对簿公堂者不在少数。每个人在饮酒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控制饮酒的量,千万不要斗酒、劝酒以及无节制的饮酒,不仅如此,对于同饮者的类似行为也要加以劝阻。否则,不排除收到法院传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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