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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之购房者合同风险防范

2017.09.0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魏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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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属于一种买卖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唯一联系途径,所以预购人对个人利益最好的保护措施还是依据合同。

房屋预售属于一种买卖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唯一联系途径,所以预购人对个人利益最好的保护措施还是依据合同。对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寻求签约机会平等

预购人在选购房产时,应对预购房产的开发商有所了解,对他们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寻找到合适的甲乙对象。现在房地产市场逐渐扩大,选择的余地也在增大,不要图一时小利,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骗。

(二)合同条款的争取

现在预售房屋除签订标准合同外,还需另签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协议在实践中都由开发商单方拟定,其中有很多不合理条件和诱骗条款。对此预购人应亲自或委托律师进行识别、据理力争,以求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避免自己在合同中居于不利地位。比如合同中关于面积计算问题上要注意公共设施面积分摊,避免开发商进行一些不合理的分摊和重复计算等等。完善的预售合同可以有效地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从而有力地促使开发商履行义务,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三)合同的签约执行

在签约之后对合同的执行上,预购人要利用合同中的权利担保和瑕疵担保条款的规定,确保自己获得一幢满意的房屋。对于开发商的讹诈、违约行为要及时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四)合同登记备案的保护措施

完善的合同是保护预购人的重要手段,但面对开发商的恶意,合同的保护是间接、滞后的。为此,立法上采取登记备案来保护购房者的权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房屋预售合同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赋予登记过的预售合同排他效力,其权利不同于一般债权,具有特别效力。理由如下:依据债权原理,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需要公示即可生效。而在房屋预售中这种经过公示的债权,根据公示制度的作用应该产生公信力,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即经过公示的债权应优于未经过公示的债权,在他们冲突时,以公示债权为准,这样可防止一房二卖。赋予经过登记的债权以优先效力并不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为合同登记公示了信息,排除了第三人因善意不知情而受损害的可能性。

(五)关于当前预售合同的缺陷问题

预售合同缺陷是指预售合同及附件内容片面,损害预购人的利益。预售合同常见的缺陷包括:

1、面积条款不具体:仅写明建筑面积,未写明公共分摊面积和实际面积、套内面积;未进一步写明厅房、厨房、厕所的套内面积;未写明发生面积争议后,以何单位的测量数据为准。正因为预售合同的面积条款有上述缺陷,才会出现“缩小楼”。

2、税费条款:未注明交易管理费、产权登记证费、测量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手续费、保险费等从签订起到领取《房地产证》止所需的一切税费的金额及承担和交纳方式、时间;未注明水、电、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煤气等设施的初装或增容费和使用收费标准及其承担;未制订排除收费条款;存在模糊性条款,如“有关费用”。

3、交楼条款和延迟免责条款:延迟交楼是开发商最普遍的违约行为。开发商以此借购房者的钱做自己的生意,但害怕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就设计了延迟免责条款。该条款任意地把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技术因素、政府因素等作为开发商延迟交楼的正当理由。延期后,交楼日期由开发商确定,并且无最长延迟期限的限制及其处理办法。

4、质量和保修条款:房屋质量投诉是商品房投诉的热点之一。现行合同范本除了要求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外,并无详细的质量要求,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无详细保修办法。

5、交付房地产证条款:现行合同及其附件没有任何有关房地产交付的时间、办证费用承担及延迟交证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6、物业管理条款:强迫业主长期选择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应的服务内容;没有限制收费的规定。

7、产权担保条款:未详细规定开发商的房屋产权存在瑕疵时购房者的救济方法,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和方式。

上述预售房合同中的缺陷问题,预购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约束,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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