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项目转让诉讼纠纷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思路
2024.08.1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具体案例而言,无论是法律事实的确认或者是法律的适用方面,其实并不容易形成前述那么完美的逻辑闭环。如何弥补其中的缺陷?我认为法经济学的一些分析工具和理念可资借鉴。
一、“假设性思维”对于法律事实固有缺陷的弥补
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尽管囿于证据的缺陷或对于证据的认知局限,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断促进法律事实去无限靠近客观事实,应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永远值得奋斗的目标。只是在这个无限趋近的过程也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问题,即要有个临界点或“度”的问题。
如何促进法律事实去接近客观事实?除了随着技术的进步使得我们可以借助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各种鉴定方法)去还原或揭示“客观现实”之外,我们也在不断发展事实认定方面的认知理念和方法。当然,这些技术和方法的运用都是有成本的,无论是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但这些年发展起来的法经济学中的一些认知理念和方法就不是简单地推动客观事实尽可能多地被揭示,而是变换了思路,以求在探究和成本方面取得某种平衡。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比如“假设性思维”的分析方法。
“假设性思维”是法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所谓的“假设性思维”分析方法,指的就是,如果某个案件中,各方的行为具有某种不合理的情形,而当前证据体现的法律事实无法解释这种不合理性,那么,我们可以就某项无法确定是否成立的“客观事实”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当初存在这个”客观现实“,那么各方会如何进行利益取舍和约定?”。通过这个假设性问题的推演,就会勾勒出一个虚拟的“客观现实”图像或场景。这个虚拟的“客观现实”场景如果能与当前已经确认的法律事实契合的话,这个所谓的虚拟的“客观现实”就应当投射到法律事实的整体影像中,作为判案时推断的事实层面的基础。
比如,一家施工企业与一家中学签订了一份操场包括主席台翻建工程合同。合同是暑期开始后的7月初签订的,由于合同过于简单,居然没约定工期以及总价包括的范围。双方都认可由于时间紧张,双方领导曾在签约时口头讨论了很多细节,但没来得及都充分体现在合同中。由于开学临近,施工方工期有所拖延,学校方就发函给施工方,要求开学前必须完工,否则会追究其违约责任。施工方则认为合同未约定工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对于曾经讨论的细节内容均无其他证据可以支持,但如果我们使用假设性思维的话,就会做出如下推理:如果双方在暑期签订操场和主席台翻修的合同时,施工方承诺了在开学前完工,就比较符合学校紧急签约的行为逻辑。此时,将施工方承诺开学前完工作为一个虚拟现实投射到整体签约内容的法律事实中去,就可以得到一个比较完整和立体的“法律事实”框架,以此去界定各方责任和权利就比较符合逻辑,也更能令人信服。
二、“假设性思维”对于法律适用缺陷问题的弥补
所谓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可以分成两个小问题。一个是合同约定的问题,另一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合同约定问题本质上也是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只有被法律确认有效的约定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体两面。
我们重点分析下合同约定问题。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先假设对于相关事项,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因为如果有了明确规定,直接适用就可以了,并不存在讨论的必要。
对于合同约定问题,常见的问题是所有的合同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长期以来,人们有个误区,认为合同应该约定得越细致越好,最好能穷尽所有情况。但这是不现实的,不仅是因为人们认知和经验的缺乏导致合同约定不可能预知所有,而且过于复杂的合同条款的安排也会导致缔约的低效,进而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定理是“科斯定理”,即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当初财产权如何界定,资源的运用都会是有效率的。科斯定理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成为分析社会经济现象的重要工具。因此,为了追求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人们就倾向于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科斯定理去解释各种现象并进而引导各种有利于效率提高的行为。
所以,合同条款的“不完美”,一方面体现的是无从解决的现实,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学上的合理性。
合同条款“不完美”所导致的约定不明情形,往往会给法官判案造成困扰。假设此时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法官如何去构建判案逻辑链条中“法律适用”这个环节呢?
此时,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使用“假设性思维”这个分析工具。即,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某种特殊的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怎样办,但是,假设当时缔约时考虑到了这个情形的发生,从合理的角度来推断,大家应该在合同中做怎样的约定?
通过这样的推理,可以将合理的假设性“约定”嫁接到合同现有条款之中,从而弥补合同结构和内容的缺陷,有助于发挥合同约定的完整功能。
比如,某市举办一项盛大的文艺汇演,舞台搭在市区的河道上。为了取得好的观看效果和视野,很多人提前约定了周围酒店的河景房。但天公不作美,由于突发暴雨预警,演出推迟。那么,有些预订了酒店的客人与酒店协商处理退房费用时出现了纠纷。酒店坚持按照既有退房政策收取押金,客人则认为出现了不可抗力,不应该扣留任何押金。由于该事项事发突然,双方在预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处理方式,怎样解决更为合理呢?
此时,我们就应该使用假设性思维的分析方法。假设预定房屋时双方预见到了这个问题并进行了讨论,合理的谈判结果是什么呢?大概率而言,酒店会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下的退房给出较为优惠的退房押金扣减政策,甚至是全额退还押金的安排。显然,应当适当退还押金是个符合逻辑的判案结论。
三、其他常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对于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无论哪个环节,如存在逻辑推理缺陷的情形,除了运用前述的分析方法进行针对性弥补之外,我们还可以借助其他一些法律经济学的理念和方法去分析问题。
比如如下的理念和方法就值得推广使用:
其一,“财富最大化”理念。对于很多复杂且有争议的纠纷,一个解决问题的思维利器是“财富最大化”理念。这个理念经由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甚至大法官的思考和实践,目前已经颇有市场,拥趸不少。其中最为出名的是美国的波斯纳大法官。
波斯纳大法官总结得出的诉讼判案中的“财富最大化”理念是指,法官如何判案,可以促使社会财富的增加或者实现最大化?
其二,“科斯定理基础之上的单一主人”理念。正如前文所述,经济学上的“科斯定理”是在追求社会效率最大化方面是人们经常使用的分析工具。但需要注意的是,科斯定理的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人们又发展出来了一个叫“单一主人”的思考模式。
所谓“单一主人”思考模式指的是:对于权益冲突的两方,假设其主人是同一人,即单一主人,此时,其必然要追求自己整体(包括两方)价值的最大化,这样便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运用效率,从而推动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按照这种思考模式,就可以分析出利益冲突的各方各自应当承担的合适的道义及责任。
四、结合具体案例的应用
下面,我再结合一个案件具体说明如何使用这些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案件背景信息如下:被告本来经营一家体育场馆,运营主体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被告协商接收该体育场馆,操作方式是被告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00万出让给原告。原告经营到2024年5月,需要治理屋顶漏水问题时,物业告知该租赁标的物将在2024年11月到期后不予续租。原告为了止损,不得已关掉了体育馆。
现原告主张被告作为内部人(被告为租赁标的物产权方的高管)在签约时刻意隐瞒租赁标的物的产权方陷入破产重组的信息,诱使原告签约和投资。因此,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则抗辩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存在欺诈,其没有给原告承诺过场地可以续租。
由于双方的确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续租事项,那么,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便无约定依据。而且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没有直接的可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何界定和分析各方的责任,对于常规的法律思维而言便是个很大的挑战。但其实,本案非常适合使用法经济学的一些思考工具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1. 关于房屋租期续展的分析。
虽然凭常理判断,房屋可以到期续租应当是得到了被告的承诺。但续租事项的确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也抗辩说其没有承诺过该事项。那么,在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曾经作过承诺的情况下,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说便等同于双方在签协议时均未考虑到这个问题。对于这种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此时可以使用“假设性思维”进行分析和判断。
没有协议可以做到面面俱到,而假设性思维就是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当初针对这个现在看来双方当时均忽视的情况订约,会如何进行利益取舍和约定?
回到本案,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都意识到需要明确续租问题,则原告肯定会要求被告作为内部人去进行承诺,否则就不会签约。因此,使用假设性思维的方法,我们的结论是:如果没有被告的承诺,则股权转让协议就不会签订。那么对于已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言,显然被告没有按照常理去履行义务(承诺或者信息披露),其应向原告进行赔偿。
2. 关于被告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1)我们使用美国的波斯纳大法官提出的“社会财富最大化”理念去分析。
波斯纳大法官提出的诉讼判案中的“财富最大化”理念是指,法官应该在判案中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判案,可以促使社会财富的增加或者实现最大化?
下面我们结合本案来思考:如果让被告进行赔偿,长期来看,是否可以使社会财富得到增加或减少?
试想,如果不进行补偿,下次或者以后类似交易中的第三人,就大概率会继续刻意隐瞒或者消极被动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导致交易对手误判,从而产生后续源源不断的纠纷,这样便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了自保,在简单的交易中,交易对手也不得不采取更为细致和复杂的交易手段去谈判和调查,导致决策流程迟缓和昂贵。
相反,如果让被告进行适当的赔偿,则会引导掌握或可以较为容易获得重要的内部信息的一方去充分担负必要的谨慎和信息充分披露的义务。这样的话,就可以加快决策流程,促进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对整个社会的交易各方均有利。此时,虽然某个出让方可能会减少了交易(欺诈不成功),但购买方的财富会得到更好的资源配置,整体社会还是受益的。长远来看,社会的财富是增加的。
因此,从财富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应当让被告进行赔偿。
2)我们使用“科斯定理基础上的单一主人”思考模式去分析。
对于本案,假设原被告是同一方,则被告相当于作为继续运营场馆的主人,他会怎样做?由他来决定的话,最适当的方式是什么?
可以想象,如果被告是单一主人,他必定会就租赁标的物在2024年11月到期后是否可以续租进行反复确认。如明确知道不能续租(基于内部信息应该可以得到这个结论),肯定会控制继续投入的资金,预算相对保守,不会像本案原告这样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而投入案涉100万股转金加上后续投资六十多万的成本。
这个分析结论说明,如果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被告应该做的是保守的约束型预算。由于现实中被告的做法导致了无谓投资的增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损失了社会财富,因此,其行为应当是不恰当的。所以,应当通过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来惩罚被告,从而维护和引导整体社会效率的提升和最大化,进而促使社会财富得到了最大化。
五、法律经济学的分析理念与现行法律规定完全契合
前述各种分析都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关于案件关键事项缺乏明确约定,然后借助法经济学的理念和思考模式发展出来的结果。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分析的结果其实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全契合。
《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第六条明确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可以解读为法律应当引导民事主体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以更好地造福社会,如此才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来看,以降低交易成本、创造社会财富为目标,以假设性思维,单一主体思维等分析工具为手段的法律经济学的理念方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在底层逻辑和基本理念方面是相通和契合的。
六、结语
法学的一大功能是研究如何构建和维护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规范。经济学则主要是研究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运行和发展的规律。所以,法学和经济学从基础理念到分析方法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大量的交集和共性。作为法律人,应该多学学经济学,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法经济学知识。很可能,这些知识会为我们理解和思索很多法律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而且很有价值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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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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