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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继承遗产的你应了解的遗产管理制度

2021.02.25  

作者: 中银 (长沙) 律师事务所    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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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制度就开始运行,来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使得遗产公平、有序地被分配,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同时遗产管理制度为《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增亮点,笔者结合自身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在此予以介绍。

作者:田方

前言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制度就开始运行,来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使得遗产公平、有序地被分配,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同时遗产管理制度为《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增亮点,由此笔者在此予以介绍。遗产管理制度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第1149条,共计5条进行了规定。规定的内容为:遗产管理人的确定(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争议解决程序(1146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1147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1149条)。笔者结合对以上法律规定的分析,向读者介绍我国的遗产管理制度。

一、遗产管理制度与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制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二、根据1145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遗嘱执行人,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定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根据1146条的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对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一般存在如下情形:

1.不认可被继承人遗嘱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不认可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2.对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导致无法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不认可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等。

四、根据1147条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1.首要任务---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步骤,遗产管理人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无遗漏、无差错。在实践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在从速清点遗产后,应尽快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情况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与现状,现状比如遗产在谁手中、折旧程度如何、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报告遗产情况的对象应为全体继承人,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的必要行为,可能有的情形: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主要涉及两个程序,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清偿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五、根据1148条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

一是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且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比如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遗产损毁,遗产价值减少,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在遗产分割时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损害胎儿利益等。

二是遗产管理人对违反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比如,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明知被继承人有债权,但是怠于提醒继承人提起诉讼,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为了保护个别继承人或个别债权,故意不清偿债务及分配遗产,或者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分配遗产;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返还财产,比如遗产管理人非法侵占遗产的,应承担此种民事责任;

恢复原状,比如遗产是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破损的,可通过修缮进行恢复;

损害赔偿责任,比如遗产管理人和部分继承人串通,隐匿、转移或变卖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受损害的继承人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和部分继承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其有双重身份: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享有双重权利,履行双重义务。作为继承人,有权知悉遗产状况,在债务清偿完毕后分得遗产等,同时有义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等。作为遗产管理人,具有1147条的规定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是义务。所以在继承人同时也是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若其存在不当行为,损害受遗赠人、债权人或者部分继承人利益的,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判断其是应作为继承人承担责任,还是作为遗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七、关于1149条对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的规定

由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存在多种情况,可能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继承人或者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在不同情形下,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方式会存在区别。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能否要求报酬主要看当事人对此事项是否有约定。一般而言,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会给付报酬。

2.继承人推选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要看其和继承人之间是否有协议约定。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原则上不需要支付报酬。

4.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原则上不应当支付报酬。

备注,本文观点笔者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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