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疑似患者为何被警方以这个重罪立案调查
2020.02.1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新刚/孔华
2月7日凌晨4:45,马鞍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马鞍山公安在线发布警情通报。
江医生或者是在阻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第一位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医生,但类似的案情在全国多地不断发生:
隐瞒从疫区到深圳探亲的范某芳被广东深圳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被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的陆某被江西赣州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从武汉打工回来,却谎称从菲律宾回乡的福建晋江男子张某某多次参加宴请,导致上千人被隔离,张某某被晋江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基于此,笔者将在本文对此案稍作浅析,以期为类似案例作出参考。
1、江医生为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江医生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但是却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新冠状病毒肺炎虽然被国务院纳入到乙类传染病且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但毕竟不是甲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霍乱。因此,江医生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江医生立案侦查。
构成此罪的,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那么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上述案例中的嫌疑人可能被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本次疫情的控制措施包括:(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上述案例中的嫌疑人为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隔离治疗,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不适合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3、法律会因为他是疑似(确诊)患者对他网开一面吗?
不会。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病不是其能否被立案侦查、能否被网开一面的法定情节,法律也不会因为其是病人而对其从宽或者减轻、从轻处罚。只是,考虑其需要隔离治疗,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会有所不同,办案期限也可能会延长。待其隔离期满或者治愈后,可以对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最后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如果被定罪量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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