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新风向:境外企业如何合规获取中国试验工厂资产
2025.07.0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闫鹏和律师团队
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境内动产资产所有权的可行性
首先需要明确,中国法律并无一般性规定禁止外国公司在境内持有动产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私人(包括法人)对其合法取得的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外国公司作为境外的法人,其通过合法交易取得中国境内动产,在原则上受中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然而,“取得所有权”在法律和实践中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法律上是否允许,二是实践中如何操作。
在法律规定层面,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取得资产采取准入管理。现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主要规范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但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交易方式取得财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版)要求,外国投资者协议受让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利用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这一规定表明,监管层允许资产并购模式——即外国投资者先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然后再以该资产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来运营,法律层面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取得境内动产资产所有权,但如果该动产资产将在中国境内继续被用于生产经营,则通常需要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来实现合法运营。
从实务操作看,若外国投资者计划将所购资产继续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其本身没有中国法人身份,通常需要尽快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来承接资产。这不仅是为了遵守上述并购监管要求,也是为了解决交易交割中的审批、外汇支付和海关手续等问题(见下文第三部分)。直接以境外公司名义持有境内资产虽然在法律上可成立,但实践中往往需要将该交易视作一桩货物出口,即中国卖方将设备“出口”给境外买方,随后境外买方若希望设备留在中国使用,又涉及复进口或以实物出资的方式注入到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这样的路径复杂且成本高,可能产生进出口关税、增值税等税负。因此,一般而言,除非境外买方计划将设备运离中国,否则更可行的做法是同步规划设立中国法人实体,通过该实体受让并持有资产,从而简化合规流程。
总之,外国投资者在未设立中国实体的情况下取得境内动产资产所有权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要满足外商投资监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交易在结汇、税务和后续使用上的可行性。建议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即征询中国投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将资产收购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作为一个整体方案报批或备案,以确保符合法律政策导向。
二、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移:无实物交付的过户问题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中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这一“交付原则”意味着,仅有买卖合同并不足以发生所有权变动,除非标的动产完成了交付。所谓交付,通常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控制移转给买受人。若外国投资者受让试验工厂的设备如果并不打算马上搬离原厂址,也不会发生传统意义上的实物交付,那么如何确保所有权合法转移、生效,就是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除上述实物交付外,中国物权法体系中还包括以下交付形式,其中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合称为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在标的动产已由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合意即可视为交付完成。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本来就持有该物,无需实际移交,达成变更合意时物权转移生效。
(2)指示交付:标的动产由第三方占有时,出卖人可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买受人据此取得对标的动产的间接占有,即可视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买卖成立后,出卖人暂时继续占有该动产,但其占有的法律原因由原来的所有人占有变为买受人保管而占有。通过此种合意,尽管实物不发生移动,但交付成立,物权在合意达成之时转移至买受人。
(4)拟制交付:在动产所有权已经证券化的情况下,交付法定物权凭证替代交付动产本身。完成仓单等凭证的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就试验工厂设备交易而言,实务中通常适用“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物权的转移。外国投资者作为买受人可在合同中与境内出卖方明确约定:自资产转让交割日起,出卖方将相关设备替买受人保管,占有改定视为交付完成。通过这样的安排,可保障动产物权自合同约定之时起转移于买受人名下,而无须实物移转。需注意的是,此种交付形式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予以证明,以备将来发生权属争议时可以举证。因此,建议在交割时制作详尽的资产清单并办理财产移交确认书,注明设备仍留置于原厂房内但已由出卖方代为保管等细节,使所有权移转事实有据可查。或于交割日双方签署《占有改定确认书》或在资产交接清单上备注“代管交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项目涉及的非特殊动产而言,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外观,在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情况下,买受人非动产实际占有人,无法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三、跨境资产交易的监管要求:外汇、海关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受让中国境内资产,尤其当其尚未设立境内实体时,交易各环节会触及多项监管规定,需要事先评估合规要求:
1. 外商投资准入核准、备案和信息报送等程序:如果此次资产收购是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项目的一部分,根据中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可能需要办理相应的准入审批或备案手续。按照现行规则,外商投资首先应当满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特别管理措施,对于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应当与内资企业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其次,外商投资项目还应当满足《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修订)》的要求,对于处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内的项目,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该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此前,交易结构被视为外资并购需要符合相应的审批要求,新《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出具批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即可。当试验工厂所属行业关系国家安全或敏感技术时,还要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同时,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2. 海关与货物监管:跨境资产交易通常伴随着货物的跨境移动。然而在本案中,设备虽交易给境外主体但实物不离境,这种特殊情况在海关监管上较为复杂。一般而言,中国卖方将设备转让给境外买方,会被视作一次出口交易,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境外买方日后若将设备交由中国境内实体使用,又相当于一次进口,需要再行报关。两次通关意味着可能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负担。
不过,如果提前取得海关审批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保税监管的方式暂缓实物出境:例如,将设备在账面上报关出口后存放于保税仓库或保税监管场所,待境内实体成立后作为投资财产再“入关”复进口。但若设备留在原厂区而非保税区,操作上难度较大。最好还是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延迟交割,即待境内实体设立完成后再完成资产的法律交割,如此即可由境内实体直接接收资产,避免境外投资者持有时反复通关。如需办理实际出口/进口,应准备好货物报关单据,并注意中国对旧设备进口的监管要求——部分旧机器设备进口需经过检验检疫或取得许可,确保未来进口时顺利通关。无论采取哪种方案,必须与海关提前沟通取得指导。
3. 外汇支付与结算: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收款人需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以及海关出口报关单等凭证。若未实际发生货物出境,银行在结汇时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企业无法提供的,将使外汇收入的结算面临障碍。实践中,有时会将此类交易归类为对外转让财产或对外投资行为,需要事先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登记。例如,境内企业向境外转让资产可能被视为一项资本项目交易,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后方可收取对价款项。为确保外汇款顺利入账,建议交易双方在结构设计上尽量根据交易的真实性质设计交易结构:如果能走出口报关路径,则按货物贸易处理;如果走投资并购路径,则通过设立境内实体,由境外投资者将资金注入境内实体,再由境内实体以人民币支付给境内转让方。这后一种方式实质是将交易资金作为外资投入中国,资金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渠道结汇,支付给卖方时属于境内付款,符合人民币结算规定,可有效避免境外直接付款的结汇障碍。
4. 出口管制与技术转移:需要审查拟转让的设备是否属于中国出口管制清单或涉及敏感技术。虽设备暂不出境,但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主体本身可能引起监管关注。如果设备本身是普通工艺设备,一般不在出口管制范围内;但若包含特殊技术、军民两用物项或敏感元件,出售给外国公司可能要求事先取得出口许可。此外,如伴随有技术资料、工艺配方等一起转移,还可能构成技术出口,需要依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履行许可或备案手续。建议卖方在交易前对资产进行出口管制分类评估(ECCN分类),确保不违反国家出口管制和技术安全相关法规。
5. 其他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让资产中如有车辆,则车辆过户需在车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如有医疗设备等特殊行业设备,可能涉及监管部门备案;再如交易金额巨大或目标资产属于行业关键设备,监管层可能要求提供报告。此外,此类项目属于跨境并购的一部分,还应关注交易涉及的税收影响(如增值税出口退税问题、印花税)以及员工安置、环境许可承继等方面。如果试验工厂资产包含生产装置,后续投入运营前还需要检查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保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可,以反映新的使用单位或地点变化。
概而言之,外国投资者受让境内资产的交易需要遵守贸易监管与投资监管的双重规则。为降低合规风险,建议事先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沟通交易方案。在监管许可的框架下,尽量采用境内法人交割的模式完成资产转移(如新设境内实体取得资产),以减少纯跨境交易的环节。同时确保所有审批、备案和登记手续在交割前后及时办妥,为境内实体后续合法使用该批资产铺平道路。
四、特种设备与高价值资产的合规管理
试验工厂的设备可能包括一些高价值、大型或特殊用途的机器,其中不少可能属于中国法律定义的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于这些设备,中国法律法规施加了严格的安全监管和使用要求。在资产收购和移交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合规事项:
1. 使用登记与移交:特种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依据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若试验工厂的特种设备原由出让方登记为使用单位,在资产完成转让后,应明确设备使用单位的变更安排。若资产继续留存于原场地,并由出让方代为管理和运行,则在短期内可维持原使用单位不变,亦可暂缓变更登记。但应在特种设备由外国投资者或其指定运营主体实际接管、独立使用前,由接管方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特别的,设备一旦迁移地点或更换使用单位,按照法规必须重新向所在地监管部门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2. 定期检验与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自行记录,例如锅炉、压力容器需定期年检或定期安全评估。出让方应提供所转让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记录等文件,证明设备目前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外国投资者或其设立的境内实体接手后,应当续备相关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法定检验周期申请定期检验,不能因为产权变更而中断。这不仅是法律义务(监管部门对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建立监督档案并跟踪检验情况),也是保障安全生产、避免事故风险的必要措施。
3. 操作人员资质:某些特种设备(如锅炉、起重机、电梯)的操作需持证人员。外国投资者需确认在后续使用中,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和维护这些设备。如果过渡期内由出让方人员代为操作,则应在协议中落实操作人员资质要求和安全责任划分。等外国投资者自身投入运营时,需及时配备持证员工并办理必要的培训和证照。
4. 高价值设备风险:对于并非法律定义的“特种设备”但仍价值巨大的核心设备(如精密仪器、关键生产线),外国投资者也应关注其合规和性能风险。一方面,此类设备可能有出厂认证、校准证书,需要确保随资产一并移交,并核实是否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例如大型压力机在某些行业需报备)。另一方面,高价值设备往往对安装环境、电力供应、技术支持有特殊要求。由于设备仍在原厂房,外国投资者应评估现场条件能否继续满足其运行要求,并约定原厂房的配套设施(如供电、冷却系统)可供外国投资者或其设立的境内实体使用,否则需升级改造。与此同时,建议为这些贵重设备投保适当的财产险及公众责任险,承保在保管和使用中的损坏或意外,以降低经济风险。
5. 特种设备淘汰报废:需注意中国对特种设备的报废有强制规定:当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使用单位必须履行报废义务,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外国投资者在接收资产时,应调查这些设备的使用年限和状况,评估是否临近法定报废条件。如果是,可能需要在取得后立即更新改造或停用淘汰。这方面的信息可通过审阅设备采购年份、运行小时数、最近检验报告来判断。如某压力容器已接近设计使用年限且无法延寿,则外国投资者应在交易文件中对此作出安排(如价格调整或由出让方先予以更换后再移交)。
综上,在特种设备和高价值资产层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强化尽职调查并制定承接方案。建议制定一份设备合规清单,列明每台特种设备的登记证情况、下次检验日期、操作人员、维保合同以及是否需要政府部门备案或许可,然后逐项落实交接。对于这些设备的安全合规,法律要求最终由使用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在过渡期如果出让方继续使用,则应在协议中明确其安全责任和赔偿义务;待境内实体成为使用单位后,则需全面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登记、检验、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全规范。
五、资产权属尽职调查与权利负担核查
在资产收购中,确认转让资产的权属清晰、无瑕疵是首要任务。对于境内试验工厂的设备,外国投资者及其顾问团队应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1. 所有权来源:审查出让方对相关设备的取得依据,例如采购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据等,确认这些资产为出让方合法持有且有权处分,特别关注出让方是否从第三方租赁而非自有。如果是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取得的设备,出让方可能无权直接转卖,需取得实际所有权人(出租人)的同意,或在交割前由出让方先行买断租赁物的所有权。
2. 抵押担保:核实标的资产是否被设置担保权益(如动产抵押)。鉴于企业以生产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该抵押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出让方名下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例如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出让方名称查询是否存在已登记的抵押。如发现目标设备涉及抵押贷款,则需在交割前要求出让方清偿相关债务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确保外国投资者或其设立的境内实体受让时取得无负担的产权。此外,亦可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作为交割条件,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其不得再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仅可就抵押物变现的特定价金实现抵押权,而受让人获得了抵押物的完整权利。
3. 质押与留置:除了抵押,还应检查有无设备被质押给第三方(质押一般要求转移占有,在机器设备交易中较少见),或是否存在第三方对这些资产主张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方因债权未受清偿留置该财产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多适用于修理、运输等场景。如果试验工厂曾委托外部机构维修保养设备且有未付款项,该维修方可能留置设备作为担保。这种情况不易通过公开途径发现,主要靠出让方披露和承诺。外国投资者应要求出让方声明并保证转让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或类似第三方权利。如有则必须在交割前解除(例如支付欠款取回设备)。
4. 所有权保留条款:留意出让方自身取得设备时合同中是否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出卖人保留在买方付清全款前对设备的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意味着如果出让方购入设备尚未付清款项,原卖方可能合法保留所有权。针对这种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要求出让方在交割前提供证明其已完全取得设备所有权。同理,如果此次交易安排分期付款,卖方可能要求对关键设备保留所有权作为担保,外国投资者作为买方则应在全额付款后获取解除保留所有权的确认文件。
5. 诉讼查封:调查出让方是否涉及重大诉讼、执行程序,有无法院对其资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如果相关设备已被司法查封,出让方无权转让,需等待查封解除或征得法院同意处置。此类信息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查询出让方是否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公示的司法协助信息。在交易合同中,也应要求出让方承诺标的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的情形。
6. 税费负担:核实设备在转让前是否存在税费负担,例如是否因进口减免税受到海关监管限制。如果设备原系出让方减免税进口的,在监管期内出售或转让,需要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在交易中,出让方应配合提供设备进口时的税收优惠证明及履约情况,确保交易不会因逃避税费而违法,同时应当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出让方承担海关审核以及办理手续的义务。
在完成上述尽职调查后,建议双方签署详尽的资产转让清单和权利保证条款,列明每项设备的序列号、名称、规格,并由出让方保证对清单所列资产拥有完全、无负担的处分权。交割时,除了签署产权转移的协议文件外,宜一并交付能够证明权属的资料(如购置发票原件、设备合格证、登记证书等)。外国投资者也可考虑在工商部门或公证机关备案此份资产清单,增加公信力。一旦发现权属存在瑕疵或第三方权利,务必在交易完成前妥善解决,否则隐患将转嫁给外国投资者。严谨的权属核查和瑕疵处理是保障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步骤。
六、留置原厂址资产的使用与用地安排
前文所述交易完成后,试验工厂的设备虽归外国投资者或其拟设立的境内实体(以下称为“受让方”)所有,但仍将留置于原厂址。这种情形下,其需要确保对留置于他人土地上的资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接入权,以保障日常运营和财产安全。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场地使用与租赁安排:首先明确设备所占用的场地(土地和厂房)的权属情况。如果原厂址归出让方自有(即出让方持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产权),则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一份场地租赁或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受让方有权在该场所放置和运营所购设备。该协议应当明确使用范围、期限、费用(如需支付场地使用费或分摊水电等)、双方维护责任等。如原厂址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土地,出让方有权自主出租其厂房给受让方使用,同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以保障租赁关系对抗第三人。同样地,如果原厂址是出让方租用他人的(例如在开发区租用厂房),则需要取得土地/房产实际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允许出让方将场地转租或分租给受让方使用,避免违反原租约。务必要审阅原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的条款,并确保所有相关方对受让方的入驻使用达成一致书面同意。
2. 土地用途与合规:检查土地用途和规划是否符合受让方计划的使用方式。比如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试验生产设备通常相符;但若受让方计划在该场地扩大生产,则需确保不超出土地审批的用途范围。此外,如果涉及改变使用主体,地方政府可能要求备案或重新办理环评、安监手续。对受让方而言,短期内仅使用设备从事测试或试运行,一般可在原有许可框架下由出让方代为管理;但若受让方要自行运营,则应当将环保、安全等许可的主体变更为受让方,并取得当地监管部门认可。
3. 现场管理与人员进入:受让方应确保对留置设备有不受干扰的接入权。也就是说,受让方及其派驻的技术人员应有权进入原厂区对设备进行检查、操作和维护。这在法律上可通过在租赁/使用协议中约定“出让方允许受让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合理时间进入场地使用设备,任何阻碍均视为违约”来实现。同时,可要求出让方为受让方人员办理厂区出入证或临时工作证,确保实际操作层面畅通无阻。如果设备需要接入厂区的公用设施(如电力、蒸汽、压缩空气等),则应在协议中明确由谁提供、费用如何分担。例如,可以约定受让方按使用量向出让方支付水电介质费用,或者自行安装计量表。防止因辅助条件不足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4. 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当受让方的设备留置在他人场地时,要防范因场地权利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果原厂址发生权属变更,例如出让方将土地厂房出售给第三方或被政府征收,受让方的资产可能面临被迫搬迁甚至暂时无法取回的困境。为此,受让方应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一方面,在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如计划转让或处分该厂房土地,应提前通知受让方并确保受让第三方承继场地使用协议,保障受让方继续使用权,否则构成出让方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受让方可考虑就设备设置识别标识并备案,以便他人查明这些设备独立于不动产。例如,可在设备上固定铭牌注明“产权属XX公司所有”,必要时将设备清单提交给当地公证处保全证据。这种公示并非官方登记,但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方面有一定意义。
同时,针对搬离风险,也应有所约定。比如,约定一个最短通知期:如因不可控原因(政府征收、土地收回等)须迁出设备,原厂主应提前不少于若干天通知受让方,并协助受让方在合理时间内将设备搬离现址。在搬迁过程中,出让方应给予必要协助(如提供起重设备、人力、电源切断等配合),并不得设置阻碍。若搬迁造成受让方损失(例如新址租赁、运输安装费用),可约定由出让方给予补偿或共同分担。这些条款旨在将潜在风险具体化、责任化,避免届时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5. 安全与保险:在过渡期内,设备处于出让方厂区,由谁保管和使用,就意味着谁对安全负责。通常如果出让方继续使用该设备生产,应继续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对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负责。受让方虽为所有权人,但未实际运营的,可在协议中约定由出让方作为保管人/使用人承担安全责任,出现事故由出让方负责,并要求其对设备和运营购买足额保险。在受让方接手运营之前,双方应共同对设备状态进行验收确认,划清以前期间和以后期间的责任界限。待受让方正式接管并投入使用后,应及时调整保险,将设备纳入受让方的财产险和公众责任险范围。此外,若设备运作涉及厂房结构或公用设施安全,例如高温高压设备可能影响厂房耐受,双方需商定由谁评估和承担相关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总而言之,资产留置原址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对其行使权利会高枕无忧。需要通过缜密的协议安排和必要的备案、公示,将受让方对设备的物权和使用权予以保障。在妥善的法律安排下,哪怕受让方尚未在当地拥有不动产,也能确保对这些动产资产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不受场地因素制约。尽早布局场地租赁、手续变更等事项,将有助于受让方顺利对接后续经营,避免因地产因素造成业务中断。
七、结语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境内试验工厂资产是一项复杂的跨境交易,涉及物权法、合同法、外商投资监管、特种设备管理等诸多法律领域。在未设立中国实体的情况下推进此类交易,更需要精心设计交易结构与履约方案。从上文分析可见:外国投资者虽可在尚未设立境内实体的情况下合法取得动产资产,但应通过观念交付等方式完善所有权转移形式,并尽早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来承接资产运营,以符合法规要求;交易需符合外汇、海关等监管规定,必要时通过出口/复进口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解决资金和通关难题;特种设备等特殊资产要求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办理相应的登记和检验;同时,要做好产权瑕疵的尽职调查,清除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即便后续外国投资者设立完毕境内实体,在境内实体尚未承接资产、资产仍留在原厂址阶段,务必通过协议保障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实体的使用和访问权,防范场地变动带来的风险。
为实现上述目标,建议企业在交易各阶段紧密配合法律顾问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例如,在交割前取得监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复,在协议中设置交割先决条件以确保合规事项落实;交割时要求出让方提供董事会决议、第三方同意函等文件,确保交易和后续安排得到各方授权;交割后积极推进许可变更等工作,使资产运营早日名正言顺。通过周全的法律规划和风险防控,境外投资者完全可以在尚未落地中国的过渡期内安全持有试验工厂资产,并为日后正式使用和运营打下坚实基础。
注: 本文综合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实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配套规章对特种设备的要求,以及公开渠道的业务指引等。在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交易所涉行业法规和当地政策进行调整。建议读者在跨境资产收购项目中,结合本分析要点,与专业律师团队密切合作,以确保交易全程合法合规。
(刘玉梦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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