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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以康美药业涉刑案件的视角

2021.12.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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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12人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和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方案高票通过等信息集中释放,勾勒出了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的全幅图景。其中,笔者团队针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审判决撰写了系列锐评文章,就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问题、揭露日认定、因果关系问题、第三方机构损失计算问题、风险扣除问题、独立董事责任问题、会计师责任问题和破产重整中的投资者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有限展开的讨论。本篇文章我们企图回归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设置问题,并适度展开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法讨论。


一、行、民、刑共治下的信息披露违法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背后的本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向公开市场和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不实信息,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

从《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角度,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情节达到一定追诉标准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所对应的罪名一般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当然针对中介机构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刑法》还设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免歧义,本文将欺诈发行行为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统称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再区分讨论。

总之,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可能需要同时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所称的行、民、刑共治。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相较于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以财务造假为代表的其他类型证券虚假陈述更为频发,而其对应的《刑法》罪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最高法定刑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于2021年3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也是为了配合《证券法》的修订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全面实施而进行的配套立法完善。本罪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006年,随着《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调整为现在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形成现《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适逢《证券法》修订实施一周年,在原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并总体加重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提高了法定刑上限,扩大了刑事责任主体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条文对照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除以上《刑法》条文的修订外,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发布后,还有一项体制机制的改革,即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正式展开融入式监督,助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此前,早在2002年,公安部即成立证券犯罪侦查局,并派驻证监会办公,此次再增加检察机关的力量,充分显现中央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心,尤其是在追究证券犯罪刑事责任方面。

根据笔者在威科先行案例库检索,公开的相关案例为6起,包括3起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3起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可见,此前该罪的入罪门槛还是比较高的。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在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判决后,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就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院认定马兴田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披露虚假经营信息;故意隐瞒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亿余元不予披露。佛山中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结语

康美药业相关的系列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在民事赔偿方面和刑事责任方面,都形成了资本市场有史以来的现象级案件。通过这样一个案件,释放了中央严厉整饬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信号。坊间多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比作核武器,熟知军事学的朋友都知道,核武器的最大作用在于震慑,而不在于使用。我们认为,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追究刑事责任相当于是多弹头的核武器,不仅威力巨大,还可以不被拦截,使对方无所遁形。我们相信,证券发行注册制还将继续不可逆的取代剩余板块的审核制,而在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过程中,“乱世用重典”,采取有力措施,果断处理证券市场典型案例,使证券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后,能够更加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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