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数字货币交易所网站的法律解析(三)
2018.07.2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孙健
数字货币虽然以技术的面目诞生,但是其所带来的,已经远远超越技术范畴本身,正如移动电话的衍生发展所给我们带来的变化一样。随着瑞士、日本、菲律宾、泰国等周边国家给予数字货币交易所(或者模仿证券交易所职能的交易工具)一定的合法地位,中国在未来很有可能会给交易所一定的合法地位并纳入监管范围。
“智能合约”如何定性、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注册地点、交易所的内部机构设置、防止冒用“技术”名义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都是我们钻研的重点。
五、设立数字交易所的步骤
在批准设立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国家或地区设交易所,应遵守当地的法律和申办程序。我们对于开设交易所的建议如下:
(1) 首先在所在国家和地区设立正规的有限公司,而不选择基金会来注册。因为基金会无法向官方审批机构申请执照;
(2) 开设正式的银行账户;
(3) 向拟设立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公司注资;
(4) 研发并拥有安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货币交易所系统;
(5) 建立合规体系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底稿;
(6) 申请或协商取得数字货币牌照,建立安全的可存储于电子钱包来保证交易者的数字货币的安全;
(7) 建立交易所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设置和数字交易所的性质,我们建议交易所的机构设置如下:

(1) 交易部门:提供安全数字货币交易所设施和现代化的服务;
(2) 审核部门:审核、安排数字货币上市交易,决定数字货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3) 交易监管部门:监督数字货币交易、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
(4) 会员监督部门: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对会员进行检查;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5) 投资者保护部门:对数字货币交易强制停复牌、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保护投资者;
(6) 电子钱包及安全部门。
假设,我国未来有条件批准开放数字货币交易所,我们预计可能会根据ICO(Initial CoinOffering)白皮书的内容,来决定发行的token是否是数字货币类产品还是技术开发成果,当ICO待发行的token更像是数字货币时,应受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相关机构的监管。如果更像一种技术开发,则不受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
六、智能合约在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互联网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数秦公司运营的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 故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但这在法律上只是一个保留证据的手段,智能合约在法律上的效力与法律上保护的合同差距很大。
根据以太坊[1]的白皮书的描述,在以太坊里,有两种实体可以发起和接收交易:真实的人(或者软件机器人、因为密码协议是不能区分这两者的)与合约。合约事实上可以看成是活在以太坊网络上的自动化代理人,它有以太坊的地址以及账户金额,可以发送和接收交易。每当有人向合约发送交易后,它就被激活了,然后就开始运行它自己的程序,例如改变它自己的内部状态或者甚至发送一些交易,完成后它又休息了。合约[2]自身的程序由特殊的低级语言写成,包括存储输入项。

从我们的角度看,智能合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一个合同,或在不侵害其他方利益的情况下,这是交易一方的承诺。但因为智能合约缺乏合同的很多条款,例如:当事人的权限、履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关键还有智能合约作为计算机语言的解析方式的规范。所以现阶段,智能合约作为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的依据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
* 特别提示:数字货币交易所对我们而言是全新的且快速发展的,本文不作法律建议和意见。
[1] https://www.ethereum.org/, 2018-07-17
[2] https://github.com/ethereum/wiki/wiki/White-Paper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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