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六险二金”的真相
2018.01.2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婧然
曾近日来网上热议“五险一金”已经过时,“六险二金”的时代到来了,国家又为企业职工新增加了两项福利待遇,真的是这样吗?“六险二金”到底是指什么?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吗?哪些情况需要缴纳?缴纳后又能享受哪些待遇呢?今天,王婧然律师就为您一一解密。
一、“六险二金”是什么?
“六险二金”是针对“五险一金”而言的,是指在以往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险一金”,一险主要指的是“补充医疗保险”,“一金”是指企业年金。
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是国家为企业职工新增的两项福利待遇吗?其实不然,两者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都是实行十几年的老规定了。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就有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北京市也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就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那么,为什么最近媒体会“旧事重提”?引发热议。主要是因为人社部、财政部对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新的《企业年金办法》,并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新增”的“一险一金”吗?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企业一方缴费,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代扣代缴。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的意思就是不是必须和强制性缴纳,企业可以选择是否为员工缴纳。
同样,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年金办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但并不是强制要求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传统的“五险一金”主要的差别就在于企业是否有强制缴纳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是强制性义务,而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是否缴纳主动权在企业手中。
三、缴纳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从目前来看,相对于参加传统“五险一金”的缴纳人数,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还比较少,如果您遇到为职工缴纳“六险二金”的单位,您可要好好珍惜了。那么,如果单位缴纳了,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一)补充医疗保险
首先,您需要区分单位为您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机构是哪里?是社保行政部门还是商业保险机构,从而确定可以享受的待遇范围。
以北京社保行政部门的补充医疗保险为例,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目前,北京在职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是1800元,也就是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必须花够了1800元,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才能报销;凡是没到1800元的部分,都是自付的,此时,补充医疗保险就派上用场了。另外,有些药品、诊疗项目是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也可以在补充医疗部分进行报销。
(二)企业年金
1.企业年金需要职工个人缴费吗?缴多少呢?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归谁呢?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3.离职后年金能提取吗?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换句话说,离职时并不能立即提取年金。
4.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年金呢?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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