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中银律师代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辽宁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06.06
作者: 中银 (沈阳) 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7月在酒店隔离期间,使用个人电脑撰写剧本杀《火化吧!赶紧的》原始稿件。当时其供职于某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因工作关系取得作品,双方对案涉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许可使用问题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加入美术等内容的《火化吧!赶紧的》“剧本杀”在微信小程序“GoDan优选剧本杀”、黑探和买本本销售平台出售,根据平台标价及销售量,销售总金额约100万元。王某于2021年11月离职,双方因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王某认为其系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中银沈阳分所彭亮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首先搜集王某在创作时的原始电子稿件,并将王某最终定稿的作品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架销售的作品进行文字比对,发现一字不差。并且还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竟然抢先在山东某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将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彭律师在准备妥当全部证据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王某,并且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其恶意抢注的行为道歉,并支付相关费用。然而一审判决只确认了著作权的确归属王某,却没有支持其他诉求。彭律师随即代理王某提出上诉,并最终在二审时取得了胜诉判决,基本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综合原始稿件、完成情况、时间等事实,案涉文字作品系王某发挥个人创造力创作,文字作品的构思、选择、表达等由其个人决定,应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王某为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法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予以适当署名,其未予合理署名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结合某文化传媒公司销售“剧本杀”情况、市场影响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给付王某合理使用费及维权费。
裁判要旨
“剧本杀”游戏融合了故事情节、美术、音乐等元素,一般由多人合作完成创作,其中剧本是创作的核心,属于文字作品。未对剧本作品权属作出约定的,应综合原始稿件、完成情况、完成时间等事实,依据文字作品著作权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案涉文字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法人依法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应合理署名。未合理署名的行为属于侵犯作者署名权,依法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剧本杀”的权属、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包括盗版剧本、剽窃他人剧本加以利用的“换皮”行为、著作权约定不明、行业不规范、未授权非法改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剧本杀”产业的良性发展。本案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分析“剧本杀”的作品构成与著作权归属,并合理裁量一般职务作品使用费,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文化工作者提供了安心创作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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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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