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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熊孩子”成为“熊大人”

2016.12.2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赵鹏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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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规定了一个例外条款“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与实体法相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峰今年16岁,本来是上学的大好年华,由于家庭原因,不得不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通过中介的介绍,小峰获得了一份在港式茶餐厅做服务员的工作。上班的第四天,小峰见老板周某将一部iphone6 Plus手机放在餐桌上走入后厨,贪心顿起,经过内心的一番挣扎后,最终还是没有抵住高档手机的诱惑,趁周某不在,迅速将手机放入口袋然后逃离现场。后周某报警,小峰因为盗窃被抓。

本人接到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成为小峰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本人立马到看守所会见这个犯错的少年,我想见识一下,这次是个什么样的“熊孩子”。与我见过的其他“熊孩子”不同,我面前的小峰是一个白白净净、斯斯文文的大男孩,说话声音很小,总是低着头。他向我讲述事情的过程中,最经常说的两个词是“害怕”和“后悔”。临走前,他托我给他妈妈带话,希望妈妈能够代他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希望妈妈好好保重身体等他出来。我知道,这不是一个坏孩子,我决定要尽力帮助他。

虽然小峰本质上并不坏,但是他盗窃的手机价值4000元,达到了广东一类地区盗窃罪3000元的入罪标准,小峰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一旦法院判决小峰构成盗窃,那么他将从此背上案底,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受到诸多限制,例如:不能考取公务员,不能入伍,不能担任公司高管,不能从事某些金融职业,甚至出国都受到限制,这对年仅十六岁的小峰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要想小峰不受刑法的处罚,最好的机会就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官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规定了一个例外条款“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与实体法相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小峰在本案中的行为,个人认为有说服检察官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因此,在经过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本人一方面帮助小峰父母与受害人周某进行真诚地沟通,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获得了周某的谅解,消除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交对小峰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阐述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备教育矫治的条件,希望检察机关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给予小峰改正错误的机会,对其不起诉。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着对未成年“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采纳了本人的意见,决定对小峰不起诉。小峰于12月8日被释放。

小峰最终没有被判处刑罚固然值得庆幸,但是,这起案件背后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重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却呈现低龄化趋势,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相关调研报告也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特征。这与未成年人自身受教育程度低、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以及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等因素有关。

在本人接触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90%以上的未成年人均为外地人,初中没毕业便早早辍学外出打工。但是由于文化程度低,工作技能不高,大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并不顺利;在心理上和心智上尚不健全,理智不够,易冲动,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容易受到他人诱导,体现在案件种类上以盗窃、人身伤害类居多。在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中,未成年人往往处于从犯、跟班的地位。

外在的因素上,网络的负面内容、交友不慎、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足,都在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这其中,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孩子“跑偏”的最重要因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未成年人性格、习惯、观念甚至行为模式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因素。父母离异、疏于对孩子的教育以及家长自身品行不正,都可能会导致孩子偏离正确的做人轨道。在我代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当中,普遍存在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不重视、对孩子的生活习惯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监督等现象。一个处于成长发育高峰期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养成自律的习惯,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走上犯罪的道路。重视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仅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检、最高法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措施,例如:诉讼过程中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加加强对其庭审中的教育,特别是判后的延伸教育,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经常同监管机关取得联系等。通过一系列举措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有效的预防犯罪,使犯错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轨。

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仅依靠事后法律的保护和宽容,更重要的是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尽到管教的责任,形成有序的教育体系。家长应该身体力行,关爱孩子的成长,随时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不要过早地让其脱离家庭的监管;学校应该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任保护法》等法律,不仅传授知识、注重学习成绩的提高,更应该注重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人格健全的人才;社会应该完善教育体系,增加对学生的技能培训,为走上社会的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的机会,使他们获得一技之长,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善恶是非,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不要让“熊孩子”最终成为“熊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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