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良知——探索传统合伙制规模律所的“共和”之路
2019.06.0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闫鹏和
江南春80亿美金换来的教训
在今年4月举办的2019互联网哲学(雄安)学习会上,分众传媒的董事长江南春先生分享了其创业16年跌宕起伏的心路历程,江先生的演讲主题是“人间最大的真理是因果”,正和岛公众号分享的文章标题是《江南春:我用80亿美金,换了一个教训》。文章讲的是2009年前后分众传媒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值从86亿美元跌落到6亿美元的因果反思,以及分众传媒涅槃重生A股市值重回千亿的历程。江先生感悟道:以前是以“得失”作为判断标准,现在终于悟到“是非即成败”,“没有人能阻止你真心对他好”。百战归来,江南春先生认同了稻盛和夫先生提出的“敬天爱人”理念,据江先生体会,敬天则天敬之,爱人则人爱之,如此最后则无事不成。
笔者认为,经营一家成功的企业,与经营一家成功的律所,最后殊途同归,道理相通。
合伙制律所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诞生和发展,只有短短二三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与英美国家律师机构动辄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相距甚远。我们很多问题和答案还需要根据中国特色逐渐摸索。
屈指算来,中国律所的规模化发展,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在这个期间,有些律所选择了适合自己的模式和定位,有幸借助中国市场机遇获得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发展不充分不成熟,在优势显现的同时难免也暴露出一些管理问题。
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国合伙制规模律所陆续进入管理质量提升和状态调试期。任何改良都会伴随着部分利益群体的疼痛和不适,有的律所为了更大的发展前景,在一些问题上甚至不得不“壮士断腕”,“刮骨疗伤”。笔者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律所也是发展中的律所,因果不虚,该交的学费终归是逃不掉的。因此,中国律所的发展,既要仰望星空、心潮澎湃,又要脚踏实地、平常心态。
关于合伙制规模律所的若干思考
在律所发展的特定时期,笔者有幸参与到律所的管理工作,近年来沉淀了一些思考和感悟,表之于此,谨供大家参考讨论,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1、关于“模式之争”
通过各种机缘,笔者曾经近距离观摩过大部分知名律所,既有金杜、中伦这样被公认的管理先进的成功律所,也有正在快速发展中的后起之秀,还有独辟蹊径而又生机勃勃的精品律所。所有的参访和交流,似乎都无法绕开“公司制”与“合伙制”之争。当然,也有一些律所提出了所谓“第三条路线”。作为国内规模前三的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为了改革同样进行了诸多探索。我们通过各种渠道,跟很多律所管理大咖都取过经、问过道,甚至邀请到所里给“把过脉”。
现今,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逐渐形成共识,即,无论是“公司制”道路还是“合伙制”道路,都不能是绝对的。合伙制的律所,不得不考虑合伙团队内部的公司化管理,大部分律所也在尝试推行“绩点制”;公司制的律所也不得不面对“如何激发合伙人狼性”的问题。就像社会主义也需要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同样需要国家调控一个道理。笔者认为,成功的改革都是在充分挖掘和发挥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基础上的“致中和”,而在“致中和”这一状态下,不同的道路将“殊途同归”。因此,我们的合伙人们,不妨少一些“道路之争”,多寻求一些“至善安排”,寻求最适合自家合伙人群体的管理模式。
2、关于 “价值观”问题
律师都是说理的高手,是解决具体问题的专家,同样基于此,律师也是最难被“说服”的。很多律师和合伙人不喜欢听所谓的“理想”和“信念”,认为这是“虚头巴脑”的东西。“君子和而不同”,笔者一直习惯于把“理想”和“信念”摆放在事情的前面,就像吃饭不能少了调味料一般。这可能要归因于笔者在校读书期间“中毒”太深的缘故。
法律人通常都会有“理性依赖”,这在两个法律人结合的夫妻关系中症状比较明显。收集资料-建立逻辑-进行推理,然后对事情做出判断,做出决定,基于此,我们据理力争。对于常规的、司空见惯的事情,理性思考的专业优势很明显。但对于没有先例可循的新问题新事物,理性就难以发挥“正确到底”的优势。
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党和国家尚且如此强调“价值观”对于“中国梦”的筑底作用,一家律所要想做大做强,“高情远致”也是必不可少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各辈中银律师承前继后共同努力下,“客户本位”、“专业至上”、“信赖”、“精进”、“厚德”、“包容”等价值观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中银律师所践行。有了统一的“理念”和“价值观”做基础,有了共同的“良知”,我们在事情面前就有了一把“尺子”去度量权衡,不至于感觉“心中有理”,到头来“事情却错了”。
3、关于律所的“风险控制”
一件事情的处理,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得失”判断。对个人有利的,不一定对团队有利,对团队有利的,不一定对律所有利,对律所有利的,不一定对客户有利,对客户有利的,不一定对社会和国家有利。就像本文开头江南春先生所分享的,“没有人能阻止你真心对他好”,客户能体会到,你是奔着他的预算来的,还是奔着成就他的角度去做。
同样,无论是一名律师抑或一家律所,处理事情时不得不考虑,你的做法是否与法律、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天道”相吻合,否则,迟早会付出代价,所谓“因果不虚”。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律所明明在花大力气管理和控制风险,结果却是风险越管越多。当然,中国的律所和律师阶层都还相对“年轻”,还需要经历时光的磨砺,需要沉淀和“悟道”。正如,江南春先生也是经历了16年创业,损失了80亿美元,才终于悟到了“敬天爱人”这一“良知”。基于“良知”,才能真正做好“风险控制”,才能真正赢得客户。
律师不仅是精明人,还要是智慧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我们不仅提供知识和经验,还尽量要贡献智慧,指点“迷津”。律师,落脚在“师”。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我们法律人要秉持精神理念,寻求“良知”与“至善”,不能满足于成为“法条工匠”和“法律机器人”。如此这般,我们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更积极更正面的力量。
4、走向律所的“共和”
本文所谓“共和”一词,与政体无涉,是取平等、自由、博爱的观念,推之于律所内部的治理,律所是平等之所,律师们在律所章程面前一律平等;律所是自由之所,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不受非法干涉或他人侵害;律所是博爱之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敢于信任,不辜负信任。
(1)律所与律师“共和”
律师行业是“名利”道,如果一项制度的设计非是有利于各位合伙人“成名”和“谋利”之目的,必将支持者寡。律师非圣人,这也不能怪谁。所以,律所的管理举措,要尽量有利于合伙人和律师们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影响、开拓市场局面。另外,律所制度的设计,既要注重“以先进生产力引导发展方向”,又要兼顾不同背景、不同年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律师群体的发展诉求。上述,是在律所与律师层面寻求“共和”。
“客户”、“创收”和“人才”是律所管理的三大核心要素,而赢得客户,获得创收,还是要凭实力,要靠律师的专业经验、业务技能和整体资源。为达此目的,中银律所积极进行“专业化建设”,持续给专业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赋能”;中银律所积极推动大市场部的建设,借此累积律所公共积累,唯有公共积累多了,律所财政有钱了,才能“修长城”抗“匈奴”,“改河道”益“良田”;为持续吸引青年律师,帮助青年才俊“加速度”发展,中银律所还推出了“星星计划”。
(2)总分所“共和”
在总所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上,传统合伙制规模律所大多都还处在一个“调试期”。总所与分支机构究竟是“父与子”关系,还是“兄弟关系”?依据司法部第133号文,依据法理和管理归属,无疑是倾向于前者。以“父与子”作为关系定位,对于行政管理责任的落地,对于品牌和质控,对于体系的风险管理,都是非常清晰的。但现在有一些规模律所也开始反思:如何在统一品牌下更加充分地发掘和刺激各地分支机构的积极能动性以及品牌忠诚度?如何在品牌发展等方面让各地分所成为“自驱式动力引擎”?如何更好地发掘各地分所特色和地域政策优势?
为此目的,中银律所作为一家传统合伙制规模律所,也在积极尝试,并建立了“全球管理合伙人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各地分支机构管理合伙人共同参与到总分所一体化的重要决策,在品牌一体化、专业一体化、风控一体化、市场一体化、信息系统一体化等方面共同协商、并肩作战。无论法理层面如何界定,中银律所把各地分所当作“兄弟”,合伙人不分天南海北,都是彼此可以依赖的“中银合伙人”,互学共鉴、业务共生。上述,是在追求总分所层面的“共和”。
(3)合伙人“共和”
律所合伙人层面的“共和”,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说简单,是因为律所毕竟不是官场,不应该有“政治”可言。律所是“人合”的主体,“人合”主要是彼此信赖,包括专业信赖和人品信赖。说复杂,是因为律师都很“聪明”,大部分智商都很高,“不服管”“不服谁”也是常见。
面对这样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如何实现合伙人“求同心,铸合力”?
据笔者经验,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伙人要“敢于信任”。尽管我们法律人默认接受荀子的“性恶论”,也熟悉基督教义中的“原罪说”,但作为以儒释道为信仰底色的中国律师,笔者还是要坚持倡导“人之初,性本善”,相信“人人皆可为圣贤”。私交也许还不深,信息也许不对称,但既然为合伙人,还是尽量要用善意去理解去相信。就像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要相信代理律师一样。在具体事情上,在规则的约束下,请放手去相信你的合伙人你的搭档。另一方面,合伙人要“对得起信任”,有人称之为“仗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与人合作,尤其是参与管理工作的合伙人,要摆正位置,设好边界,严格规则意识,主动去实现公平、公正和透明。唯有这样,别人的信任才会持久。
有名言说道:“信任,跟别人无关,跟自己有关,敢于信任对方是基于心中无惧,信任的实质是相信自己和对自我的肯定,一个人能得到别人的信任是幸福的,一个敢于信任别人的人,自然内心也是强大的!”
“仁义礼智信”,这是几千年前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智慧,你做到了,其他人早晚会有所感应;你做对了,即使别人暂时体会不到,但至少你内心会很安宁,这已经是福报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呼百应的“大帮主”模式,只有少数组织才会做得到;效率低下的“泛民主”模式,势必是组织管理的败笔;“兄友弟恭”的“共和”模式,未尝不是传统合伙制规模律所改良方向之一。关于“共和”模式的具体制度设计,还需要“格物致知”,久久为功,在管理实践中逐渐磨合完善。
以上仅代表笔者本人一家之言,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官方意见。不妥之处,欢迎所内同事和行业同仁们批评指正!希望传统合伙制规模律所都有一个美好的改革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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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和
harveyyan@zhongyinlawyer.com
-总所管委会主席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