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常见模式分析(二)
2022.04.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限制性股票
(一)限制性股票的基本内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性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顾名思义,其特点就在“限制性”上。这种限制,首先体现在时间上,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受到限制期间(限售期内),不得在市场上交易该部分股票。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其次,体现在业绩上的限制,激励对象必须达到约定的业绩条件,才可以解除这种限制(解除限售)。通过时间和业绩条件的双重约束,辅之以分批解除限售,可以起到相对长期的激励效果。
相应地,对应这种约束,给予激励对象的激励主要体现在授予价格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从前述规定可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通常来说可以打五折,甚至可以更低,只要能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合理说明。
与股票期权相比,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如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出资购买股票,因此需要承担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此外,在不能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则面临股票被公司回购的惩罚。
(二)科创板的特殊规定
在注册制推行以后,限制性股票有了新的做法。以科创板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第10.7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第10.5条第二项所述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不得进行股份登记。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获益条件、股份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限售安排。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是要求出资,并且是会将股票登记在持股员工名下的;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则是在满足获益条件后进行出资并登记的,而且登记后,只要持股员工任职已满12个月,可以不再设置限售期。这就类似于此前所说的期权模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不需要激励对象缴付货币资金,且公司可以选择设置限售期或者不设置限售期。如果公司不对这部分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设置限售期,则激励对象在获得公司股并完成登记后,即可转让股票。可以看出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大大降低了对激励对象实际出资的要求,使得更多的员工有机参与股权激励。截至目前已经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绝大多数采用的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在非上市公司的应用
根据上篇的实证分析,限制性股票因其激励作用较明显的特点,成为了目前上市公司使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同样可以借鉴,而且由于对于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更加灵活,比如:授予时的价格可以双方协商约定;在购股资金支付模式上也可以做其他安排;解除限售条件可以根据市场实际状况进行调整;未完成解除限售的条件,可以约定按公允价格补足购股资金;未完成解除限售,已发放的分红可以不作处理,也可以约定解除限售前不享有分红权等等。需要总体把握的一个思路就是,在授予价格上对激励对象实施优惠,通过设置合理的时间和业绩条件的双重约束,以及对回购情形、回购价格进行明确约定,以达到对员工相对长期的激励效果。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内涵及主要考虑因素
正如我们在《股权激励实务解析之实证分析初探》一文中的阐述,严格意义上来讲,员工持股计划不被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一种,而是与股权激励计划并列的概念。而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们也会重点讨论股权激励常见模式对比分析。因此,在本文中我们重点围绕员工持股计划的内涵及其要素进行分析。
员工持股计划系典型的舶来制度,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指出,生产要素只有两种:资本与劳动,即二元经济学理论。他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科技进步使资本投入对产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如果资本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产权集中,则经济发展的好处将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将不能分享到资本主义的好处,这将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基于该理论,凯尔索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1984年,马丁·威茨曼(Martin Lawrence Weitzman)指出,6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社会通货膨胀与失业并发,根本弊病在于工资分配制度,由于工资固定,因此由成本决定的商品价格固定。基于此,他认为应该实行共享型工资制度,让员工得以分享厂家的利润,才能实现理想的价格均衡状况。[1]20世纪90年代,员工持股计划在欧洲和日本广泛发展。
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员工持股计划在浙江省的一些企业中首次出现。但从证券市场角度,员工持股计划可谓一波三折,由最初的支持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到199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禁止员工持股计划,再到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目前,通过我们的实证分析,就上市公司而言,员工持股计划的适用数量仅次于限制性股票,位居股权激励模式适用数量的次席。
员工持股计划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大的类型:非杠杆性和杠杆型。非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指的是公司每年给该计划贡献一定数额的股票或购股现金。而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由信贷融资来购买股票。
参照现行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在制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1、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对象
有别于其他的股权激励模式,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通常是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来看,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我们以金桥信息(证券代码:603918)公告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来看,参与对象达45人,除去董监高外的员工达33人,占比73.3%。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截至2019年底中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中96%存在着高管认购,高管平均认购比例28.5%,这意味着员工持股计划并不单纯是针对中低层员工的激励。也是高管获得股权激励的重要途径。[2]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比例与持股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比例是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授予的股票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参照《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由此可见,员工持股计划是与股权激励并行的股票(权)授予计划。
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该持股期限的设置防止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员工集中在二级市场抛售,进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资金、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践中,资金来源主要有五种形式:[3]第一种是员工单独出资,股票来源一般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第二种是上市公司按照一定设立条件全额汲取激励基金提供给员工,让员工买本公司的股票;第三种是上市公司自己提取一部分激励基金,员工以一定的合法薪酬,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到员工持股方案中来。第四种是控股股东在员工持股计划里起到一定的作用,如股东为员工购买公司股票自筹资金提供担保或由员工和控股股东共同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第五种是通过员工采取一定杠杆式的方式进行社会融资,通过社会融资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要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IPO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另外,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下篇我们将围绕虚拟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账面增值权的激励模式展开详细介绍。
本文引用
[1]杜娟,《基于分享经济理论的员工持股计划模式比较及借鉴》,载《上海管理科学》,第38卷第4期,p36-40.
[2]戴璐,林黛西,陈占燎,《员工持股计划中的高管认购研究》,载《会计研究》2021年第5期,p148-161.
[3]张小义,《员工持股计划中资金来源一般有五种形式》,http://seo.6ke.com.cn/jzb/15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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