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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核心争议的分解

2022.06.0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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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股东出资可否(以及如何)加速到期“的问题逐渐成为实务争议焦点。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6条厘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裁判路径,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又以新增第48条的方式,对此问题予以规范。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梳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核心争议并有所分解为本文目的所在。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争议的产生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释放投资活力的同时,机会主义行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隐忧也相伴而生,由此在股东出资领域创生了信用危机,股东出资可否加速到期的争议也便成为问题激化的典型表现之一。对于公司破产、清算环节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1款提供了逻辑自洽、功能自足的规范依据而争议不大。对于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可否因为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加速到期出资则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不确定性概念而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第6条基本表明了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立场,《纪要》虽不具有司法解释般的法律效力,仅供裁判说理之用,但该条实际上成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裁判规则。第6条原则上否认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对于例外情形之“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因于相对确定的行为模式和凝聚广泛价值共识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争议空间有限。对于例外情形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则在操作上存在争议,不时拷问着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出资可否加速到期的本源争议。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争议梳理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肯定论

公司存续期间债务不能清偿情形下,肯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由在于:一是,出资期限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产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例如[(2018)鲁06民终2136号][(2016)粤0605执异447号];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作扩大解释,出资义务包括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如[(2017)豫01民终8100号][(2017)闽02执异134号][(2018)内民申3132号];三是,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期限利益是义务的暂缓履行,在出现重大经营变化时,期限利益不足以对抗外部债权人请求权;四是,在维护公司存续经营方面,个别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就可使公司免于破产的同时清偿公司到期债务,主张加速到期有利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五是,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要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以清偿公司债务,并不违背《公司法》第3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

2.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除法定破产与清算情形之外,股东出资期限不应加速到期,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以及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享有对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且出资期限已通过章程备案方式向社会公示,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具有审查义务,除公司破产、解散外,债权人缺乏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依据或请求权基础。例如,[(2016)川10民终403号案件][(2019)京01民终1897号]。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应作文义解释,出资义务限定在到期出资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债务负担是市场经济的可预见风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有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指向,一般债务不能清偿出资即加速到期由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律创设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初衷。第四,非破产和解散情形下,个别债权人突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可能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侵损其他债权人利益,这与公司法公司财产的清算规则和破产法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则相冲突。例如:聂继双、湖北汉菜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出资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也不应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突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方式受偿,避免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2019)鄂01民终6469号]。第五,《纪要》第6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规定基本一致。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论岂不是不攻自破。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争议之分解

1.回归本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语义逻辑

从前述争议梳理可以发现,争议已然超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概念语义之射程。论域泛化一定程度上成为问题所在,理论争议其实源于,将债权人诉诸公司股东承担补偿责任之争议笼统归结为股东出资可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争议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请求权基础和对诉诸加速到期的债权人的清偿问题。前者包括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和加速到期标准之厘定;后者是个别债权人可否优先受偿从而挑战公司财产分配规则的问题。实际上,后者讨论空间有限。在公司破产、清算环节,遵循相应的清偿顺序规则和程序,不存在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问题。而基于物债二分民法体系的基本原理,我国目前只在特定程序中存在特定的法定优先受偿债权,诉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如是分解看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分析也不宜叠加股东出资补充责任;可否加速到期也不宜再面临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或侵损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理之拷问。

2.定执一端:肯定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

应当可以肯定的是,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此为认缴制的价值所在。实践中,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债务人公司之股东虽然进行了股权转让,但不论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依法登记后股东出资均享有期限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在不能证明债务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以股东大会等方式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下,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2021)最高法民申1080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石油分公司与陈某等纠纷案中法院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破产及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陈某等人享有期限利益,出资不应加速到期,[(2021)甘民终716号]。行文至此,可以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之突破口也就在于明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请求权基础,进而科学化厘定出资加速到期之标准,从而实现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妥当保护。

3.衡平有度:厘定何种标准以规范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

比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争议,更现实的实践问题是厘定何种标准以规范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从而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和公司生存发展客观需要(公司责任财产复位)之间寻求衡平。《纪要》第6条对此初步作出规定,但仍存在讨论空间。有观点认为,应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当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的约定义务就成了一种法定义务,股东未缴纳的认缴出资额作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就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情形暨出资加速到期标准之认定,有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即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破产,[(2020)辽01民终6380号];有的法院在终结执行时认定,[(2020)琼0106民初2195号][(2020)粤0106民初1251号][(2019)浙03民终2546号];有的法院认为不能仅凭裁定终结执行即认定具备破产原因,公司可能有债权、无形资产等,[(2020)浙06民终4533号][(2021)沪01民终1400号];还有的法院则认为债务人尚有应收账款(出资)而不具备破产原因,[(2020)津03民终683号]。借鉴已经相对成熟的破产原因标准也并非否认非破产加速到期的制度价值,加速到期之后公司是否最终走向破产未有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非破产加速到期是处理公司债务危机进而确定公司生死存活的重要步骤,公司可能因此免于走向破产。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援引破产法规则厘定出资加速到期的标准。譬如,(2020)京民终10号、(2021)京01民终3462号、(2021)京02民终4102号。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疑是破产原因之一。

四、总结

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无关,所以问题争点不在于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而在于厘定何种标准以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公司生存发展客观需要之间衡平。《纪要》第6条厘定了破产原因标准,《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标准。未来,何主体、何时以何种精细化且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问题的讨论将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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