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治理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意义及其适用
2023.08.0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网络社会现状及网络暴力乱象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的问题层出不穷,相关规则随之不断更新完善。但规则的更新存在滞后性。近年来,网络暴力恶性事件带来的悲剧不断上演,孩子被撞身亡后因打扮“精致”被网暴最终坠楼身亡的妈妈,因粉头发被网暴并在与抑郁症抗争一年后自杀身亡的女孩,在快递站被偷拍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员导致被辞退的女生……
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众多,以上代表性的网络暴力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网络暴力犹如网络空间中无形的黑手,不仅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还可能影响网民的道德和价值观,造成公众对网络社会的不信任、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实现文化法治建设。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占我国总人口的75.6%左右。网络空间俨然成为大部分人的重要生活空间,针对网络社会的研究和规制也愈发重要。
网络社会相对独立且具有特殊性,并非仅仅是现实社会的映射。一方面,网民的身份与现实身份并非一一对应关系,网络社会的人际关系亦存在随意性。另一方面,网络社会有着独特的运行规则。网络社会具有公开性、复杂性、匿名性、丰富性和虚拟性。人们在网上往往出于侥幸心理,倾向于作出不负责任的行为和言论。
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群体性、即时性,难以预测和控制,与正常讨论的界限模糊不清,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常常不够清晰。这就导致对网络暴力的认定和追责存在困难,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针对网络暴力制定强制性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强制性法律法规以外的软性规定和各类配套措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适用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网络暴力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暴力新法重点与亮点
随着网络暴力乱象的愈演愈烈,有关部门对网络暴力治理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尤为重视。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2023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指导意见》和《规定》对网络暴力的概念、权责部门、有关罪名、相关制度和具体适用等作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但尚处于雏形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指导意见》重点提到了公序良俗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和适用。以下是对《指导意见》和《规定》重点和亮点内容的简要概述。
(一)《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旨在进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该条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范围,划分了网络暴力信息的类型。
《规定》确立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权责部门。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规定》构建了国家-地方-行业-平台四个层面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结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强调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提倡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指导意见》还列举了网络暴力相关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针对网络暴力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指导意见》中大量提到了公序良俗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和适用。其一,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是《指导意见》的制定目的。其二,公序良俗是衡量网络暴力行为的重要标准,有关规定具体列举如下。
《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应当从重处罚。
《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适用
《指导意见》中多次提及公序良俗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对我们深入探究网络暴力治理的思路有着启发性意义。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总称。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指的是社会公德,即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公序良俗原则既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又有着深刻的宪法意义。
根据《宪法》第五十三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体现了公序良俗是公民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体现了个人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容性,公民行使个人基本权利时应当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
公序良俗原则具有调节功能,它可以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在现实生活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宪法原则、民法的指导性原则、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对现实社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制作用。在网络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同样重要,这也是网络暴力治理规则构建的一个重要板块。
四、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网络暴力治理的重要作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网络暴力治理的三方面作用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宣誓作用。《指导意见》开篇强调了该意见的制定目的,正是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指导意见》第一条亦重点论述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强调要提倡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
第二,公序良俗原则是规则制定的重要指导原则,具有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在网络暴力规则制定过程中,需要重视公序良俗的具体体现,将概括性的公序良俗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衡量标准。
例如,《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一相对概括性的描述具体化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以上针对具体情景的描述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虽然不能穷尽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景,也尚未形成精准的判断标准,但通过列举的形式提供了具体可适用的规则,将指导原则具体化,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重要方式,也是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后续完善的重点内容。随着网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对网络暴力行为的不断总结梳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也会随之逐步完善。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具有补充功能,在缺乏具体可适用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这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规则滞后于现实问题的情况下,法院将不可避免地针对个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网络暴力问题频发而有关规则尚不成熟,故而法院通常需要参考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个案裁量,且舆论对法院判决及法院说理的关注度高,针对网络暴力案件的法院裁量标准亟待细化和统一。关于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衡量标准,《指导意见》第12条提到,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二)网络社会公序良俗的特殊性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一大区别是,网络社会具有极强的公开性。现实社会中的公域和私域相对分明,人们在私域中的行为较少受到他人的群体评判和公序良俗的约束。而网络社会的公开性导致人们在网络上几乎没有私域,一切言论都能够被广泛传播和解读。即使是在小范围群聊、朋友圈等相对有界限的领域,他人随手截图转载就可能导致大范围的传播和讨论。所以在网络社会中,公域的范围更广,公共利益的覆盖面也更广。因此,要格外强调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加强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和言论的规制。
另一方面,在加强网络社会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同时,要格外注重监管的边界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互联网本是信息高效传递的渠道,也是人们行使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适用格外需要划清边界,在个人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相对平衡。
五、如何在网络暴力治理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在网络暴力治理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除了将其作为网络暴力治理的目的和指导原则,并将公序良俗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规则和司法实践中的衡量标准,还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含目的正当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由于网络暴力治理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的衡量,所以尤其需要注重遵循比例原则,以确保网络暴力治理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目的正当性原则要求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行为应当具有正当的理由,适当性原则要求公权力做出的限制手段应当能够达到所追求的正当目的。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由,通过强制性规定或监管手段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时,一方面需要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注重监管的边界,防止无理由地过度侵害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丰富性和包容性,另一方面需要采用适当的手段,确保进行相对精准和有针对性的规制,防止无差别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
必要性原则要求公权力为保护正当目的而设立的手段应当对基本权利带来尽可能小的限制。也即,如果存在多种方案可以实现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那么公权力应当选取其中对基本权利损害最小的方案进行。这要求规则制定者和规则实施者充分考量所要达到的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然后再审查相应保护手段是否造成最低程度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
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法律设定的手段与所要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成比例,主要体现在个案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案细节和利益关系的谨慎衡量。由于网络暴力案件的群体性、复杂性以及舆论较高的关注度,法官在具体适用有关规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格外谨慎,注重程序合法、充分说理以及裁判规则的统一性。
(二)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网络暴力的形成过程具有复杂性,个案之间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有关规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网络暴力案件具有群体性,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影响力较大。
基于网络暴力案件的以上特殊性,网络暴力治理尤为需要形成体系化、系统化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导案例及有关司法解释,其中需要重点关注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从而避免因法官个人观点差异导致的个案判决结果不统一。
网络暴力治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正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严格审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司法机关需要针对网络暴力案件形成相对具体的统一裁量标准,发布指导性案例以确立裁判规则,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权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重视强制性法律规定、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的结合
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支撑,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刑法规则或确立现有刑法规则与网络暴力行为的对应关系,完善行政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加强各部门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管。
同时也需要运用综合治理手段,通过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进行价值理念的倡导和非法律手段的事前审核、事中引导和事后处罚。网络暴力治理尤其需要强调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的作用。强制性法律手段往往需要在网络暴力事件已然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经过取证阶段和庭审阶段,方才能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但网络暴力带来的危害早已发生。
强制性法律手段往往存在滞后性,相较之下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更注重预防和事中干预,其制定、修改和适用也更加灵活。要将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表现在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中充分细化,针对行业特点和平台特征,将已存在的和潜在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具体列举出来,提倡网民遵循公序良俗原则,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瞬息万变,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强调强制性法律规定、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的有机结合,形成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软法治理一体的系统性治理体系。
(四)平台监管技术的应用
平台应当是网络暴力的前沿发现者和治理措施的执行者。网络暴力治理需要依托网络平台的技术力量,从而实现对网络暴力的实时监管与及时应对。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完善算法,加大力度过滤涉及辱骂、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信息。将“违背公序良俗”作为重要举报事由,加大相应的审核和整改力度。将算法识别和人工复核相结合,一方面运用技术力量,高效识别网络暴力言论,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确保人工复核,一事一议。
要想充分发挥平台技术力量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精准识别,还需要依靠法律法规、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精准分类,这也要求我们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不断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依托网络平台的技术力量,不断优化对网络暴力的规制模式,最终方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的长效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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