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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2019.03.2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石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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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经常遇到需将某项工作交由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完成的情况。相较于与自然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希望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规避掉用人单位的风险和义务,因为劳务协议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便可以自由约定,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A公司承建了某项工程,需要几个劳务人员。2013年11月26日,张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约定以计件方式计算张某某的劳务报酬,张某某完成统计的工作量后,双方解除该劳务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某从事临时性劳务活动,不属于A公司员工,张某某与A公司系劳务关系,公司发放给张某某的劳动报酬已经包含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金等,张某某的社会保险问题由其本人处理,与A公司无关等。

2013年12月4日,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4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4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等。

问:A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的含义

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经常遇到需将某项工作交由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完成的情况。相较于与自然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希望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规避掉用人单位的风险和义务,因为劳务协议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便可以自由约定,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三种法定劳动合同种类之一(其他两种分别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出现旨在满足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同需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工程的时间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这种合同便于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或其他需要安排劳动力,同时也允许了劳动者发挥自己的特长。

2、劳务合同的含义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被提及,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仅仅指雇佣形式的合同,系与劳动合同系并列的两种不同用工形式。

3、二者的相同点

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系附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条件即为某项工作任务的完结。即此种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不同,一般劳动合同强调的是工作的时间和过程,但此种劳动合同强调的是工作成果的出现和完成。这个特点就与大多数劳务合同中(除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务协议外),聘用单位与劳务人员约定在某段时间内完成某项任务的情况非常相似。

4、二者的不同点

(1)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劳动合同法》等特别法;劳务合同作为一般的合同,调整劳务合同关系的规范则是《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等。

同时,二者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分布也表明二者的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位于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十、合同纠纷中,而劳动合同纠纷位于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十七、劳动争议中。

(2)签订的主体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聘用方只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能是个人。劳务合同的聘用方主体则不受此限制。

(3)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完全可以依照意愿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工资。

(4)合同终止后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定义务。但劳务合同中,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终止后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需支付,若未约定,则无需支付,即这是约定义务。

三、如何区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

1、法律规定

2005年5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在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属于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的主要认定标准也是上述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可能不一:

案例一: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问题案例中,张某某提交了其本人的工作证、农业银行工资对账单,且其主张A公司给其记录考勤,上下班需按指纹。在诉讼阶段,法院认为:报酬的计算方式并非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唯一标准,张某某从事的工作系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日常工作受A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也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

在覃某某与B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外包顾问项目合作协议》及附件约定了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7日(以进项目日期为准)至项目结束(甲方客户通知为准),故应视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二者之间系劳动关系。

案例三:

在C公司与何某某劳动争议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书》,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未约定且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用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双方之间所签的《劳动合同书》实为劳务合同性质。

案例四:

在D个体工商户与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李某某到D个体工商户处加工桌凳期间,D个体工商户未对李某某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每天的工作量提出要求、规定,亦未对李某某工作中的人身自由设置限制性条件,并且劳动报酬的确定是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故在D个体工商户与李某某间的本次用工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D个体工商户客观上为李某某等人提供食宿、提供较大型工具的使用,以及帮助李某某等人作些辅助或服务性工作、保管产品等,但这些行为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对劳动者的管理。其中的部分行为也只能属于对财产的管理。李某某等人每加工一套桌凳均获得35元报酬,说明本案用工关系的客体是劳务而非劳动力。

四、结论

那么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一般情况下,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如上下班需打卡,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应当签订的就是劳动合同;反之,签订劳务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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