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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2017.01.0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魏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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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是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无论是规避自身的违约责任或者强化对方的违约责任都需要从有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来考量。而本文将分两大部分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进行介绍,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对方起到警戒作用,也可以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充分的维护到自身权益,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第一部分 违约行为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性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及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其二、违约行为发生在有效合同之中,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合同被撤销时不存在违约行为。

其三、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的债务人,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合同债权人在受领延迟时才可能成为违约主体,合同第三人仅可能承担侵权的后果。

其四、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侵权行为是对绝对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是对相对权的侵害。

其五、正常情况下,合同关系因债务的适当履行而达到目的,从而使双方债券债务归于消灭。

二、违约形态

违约形态亦称违约行为的形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形态做了统一的分类和归纳,大致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约行为从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行为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可分为:延迟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履行地点或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以及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嫌弃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1、明示的预期违约

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债务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因不可抗力、行使抗辩权等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2、默示的预期违约

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债务人用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何种应为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并无规定。一般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际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将违约行为规定为两种基本类型: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为债务不履行,或称不给付。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称为不完全履行。

1、债务不履行

是指债务人未依债的本旨为给付以满足债权人合同目的的状态,通常包括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

2、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与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拒绝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履行行为,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和延迟履行都属于没有履行行为的消极状态。不完全履行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包括履行给付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如货物缺斤短两、房屋交付面积有较大误差。

(2)履行在质量上不完全,是指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3)履行方法、方式不完全,是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手段或方法不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如约定为一次给付却分批给付。

第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特征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在现代合同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违约责任具有财产性;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形式,都是财产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第三、违约责任的惩罚性。

二、违约责任的性质

第一、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设定的权利即合同债权,债权在性质上属于相对权;违约责任的发生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合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违约责任既可以是一种约定责任也可以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其他补救方式;对于违约行为,一般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等方式承担责任。

第四、《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一旦发生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则不一定以损害发生为要件,对于违约责任,由于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只需举证债务人不履行,无需举证债务人有过错。至于债务人是否有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在违约责任中,债权人要举证损害的存在。

第五、《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赔偿范围受到减轻损害规则、双方违约及过失相抵规则、当事人约定和法律直接规定的限制。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概念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虽然违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1、不可抗力

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因债权人的故意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务人当然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对违约的发生虽然无故意而有过失时,债务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主要是对某类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包括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而造成的损害;因仓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等等。《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认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防止了继续履行的不合理选择与滥用。

(二)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违约金的种类

(1)根据违约金设立的根据,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3)根据违约形态,违约金可以分为不履行违约金、逾期履行违约金和瑕疵履行违约金。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规定不同种类的违约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指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给债务人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大致分为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约定的赔偿范围;

2、一般法定的赔偿范围,即依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范围;

3、特殊法定赔偿范围,即法律针对特殊关系所设定的特别规定确定的赔偿范围。

一般来讲,在违约责任中,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合理预见、减轻损失、损益相抵、过失相抵等规则。

(四)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补救措施是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所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从狭义上讲,补救措施是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并列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所谓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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