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 • 怀孕女职工,企业真的动不得吗?
2018.02.2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
怀孕女职工,企业真的动不得吗?(文字版)
在我们给很多单位提供的咨询当中,有一个咨询问题,每天都会被问到。这个问题也是很多管理人员特别有误区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三期”女员工,也就是说怀孕、生育、哺乳,简称“三期”的员工,单位到底能不能辞退?在很多人的观念当中,“三期”女员工是受法律的特别保护,是不能辞退的。甚至很多女员工也认为,我一旦怀孕了,单位拿我也没办法,单位任何的辞退理由,都是违法的,需要赔偿或者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实践当中到底是不是这样?法律是不是这样规定的?2017年北京市十大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之“三期”女职工受保护,但仍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通过这一则案例,来帮大家排除误区。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外贸公司女员工,于2014年3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刘某生产一子后回外地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感身体不适,又向外贸公司申请休病假1个月,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后刘某仍感身体不适,再次打电话向外贸公司请事假继续在家休息调养,外贸公司同意刘某休1个月的事假。休完事假后,刘某仍未回公司报到,亦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外贸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发现刘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持续近2周后,外贸公司只好向刘某在老家的住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刘某回到了外贸公司报到。次日,外贸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外贸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余万元。
这样的一个案例,真的如同我们刚才所述,在很多单位都有发生,我们每天遇到的咨询,跟这个案例特别的相似,一方面单位在抱怨员工的不诚信,我们已经一而再再而三的批假,员工为什么还这样?干脆就不办任何手续了。而员工又以孩子太小,或者确实身体上有一些问题,想继续休假,但单位不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各自有各自的道理,但是法律会如何判定的?员工的休假权利要不要得到保护?单位的管理权力要不要得到维护?法律如何进行判断?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刘某休完事假后继续在家休养,但未履行请事假手续,也非休病假,故应认定为旷工多日,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也就是一分钱都没有支付刘某。
这样的案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们说,在法律上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看到法条说了一个概念,它并不是说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合同,而它说的是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是什么呢?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上百度搜索一下《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原文。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一些员工非过错的情况,比如说四十条规定了三个条款,(一)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经济性裁员。各位看到,这样的三个条款其实都是员工非过错的情况,也就是说法律保护员工非过错的情况下遇到女员工的“三期”,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是话外之音,如果不是员工非过错,而是员工有过错,单位能不能解除呢?我们说“当然是可以的!”。比如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者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明显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这里,我们也做一个额外的提示,试用期内员工怀孕,单位能不能解除呢?这个也困扰了很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中,第一款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同样是一个过错类情形。员工在怀孕期间遇上试用期,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证明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依然是可以辞退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于“三期”女员工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伞,法律有特别保护,但不等同于绝对保护。单位有权利对员工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管理。在本案当中,我们觉得单位做的很得当,一方面给了员工充分休假的权利,也予以了批准,当员工出现考勤异常,既不办手续也不来上班的时候,依法发放了“返岗通知书”,明确告知如果员工不返岗的相关法律后果。最后,单位得到了一个不赔钱的判决结果。对于员工来说也是一个警示,一旦身体确有不适,或者是确有其他情况,依法履行对单位的请休假手续,既是自己职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是绝大多数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所以,女员工“三期”我们应当爱护,应该给予特别保护,但绝对不是无原则的绝对保护。
在此,给广大单位和“三期”女员工都做一个特别提示,法律是有底线的,法律的遵守是有条件的,双方都按照条件来遵守,才能各取所需,实现自己合法权利。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相关律师
杨保全
yangbaoquan@zhongyinlawyer.com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