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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期 • 如何巧用电话录音搜集合法证据

2018.03.0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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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电话录音往往是其中比较安全又便于获得事实的一种方式,但是,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个人私自录音取证违法吗?什么样的录音才能被法院予以采信?

如何巧用电话录音搜集合法证据(文字版)

关于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的问题,很多人都有误区,甚至在我们的调研当中发现很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或者录像是违法无效的,这样的一个误区,其实对于我们的工作生活,包括遇到案件事后的取证,甚至是一个证据意识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今天我们和大家分享一篇文章,文章的名字叫《如何巧用智能电话录音搜集合法证据》,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尚梨(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智能电话的兴起,快速便捷又丰富的使用功能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越来越离不开手机,手机也慢慢地渗透到各个领域,这也包括法律领域的证据。其中,使用的最为频繁的就是电话录音。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予以采信呢?合法的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首先,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我们实践当中还有一种极端现象,比如说安装针孔摄像头,在别人的卧室或者其他私密空间,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方式。那么除此之外,我们见到绝大多数的录音都是在办公场所、公开场所、会议室等这些公共的空间,那么这种录音,我们说就具备了合法取得的途径,因此在录音时应当注意空间的选择,也要注意言行谈话的态度,语气要和善,不能有威逼利诱的情形。这是第一点,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录音要想有效的第二点,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为,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对方不认可这个号码是他的这种情况,并且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款的具体金额和利息约定等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这条提示是对于录音内容的提示,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有些人的录音就单纯的自己说,对方并没有回应,或者对方回应的点就是一些“恩、哈”等有歧义的字语。所以,尽量让债务人在录音当中自己陈述,或者是明确确认你要反应的内容,录音不是为录而录,要有目的的去录制。

第三点,电话录音必须留下原始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的载体,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变小甚至无法被采信。所以我们也提示:如果做了录音证据,不管是手机、录音笔、电脑以及其他的载体录音方式,一定要把原件留下,不仅仅是拷到电脑里,或者是复制到光盘里及发到邮箱里,然后原始载体找不到了,这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们还有另外一个提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电话录音与公证结合,这样的证明效力会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可知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另外在诉讼前须根据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将该录音刻录成光盘,一般来说是一式两份,或者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录制光盘的内容。同时非常重要的,要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书面文字材料。在整理的时候,我们一般会提出要如实整理,表明身份,不能有节选或者是只摘录对自己有利的话,否则这样的整理是没有意义的。甚至从律师的角度,有时我们会建议,除了整理之外内容比较多,还要将重点的部分划出来,以供法院或审判者一眼看到,对于审理案件是有帮助的。

  当然,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下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这是孤证。将录音证据与借条、欠条、合同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有效的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一个小小的录音证据,其实在我们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当中,包括日常生活当中,其实有时候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甚至是决定整个案件事实和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所以,注重录音证据的采用,保证其合规意义还是非常重大的,对于每个人的影响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够对各位学习与生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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