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期 • 劳动者非“背锅侠”,规章制度须合法合理
2018.02.2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
劳动者非“背锅侠”,规章制度须合法合理(文字版)
在我们给很多单位提供的咨询当中,有一类咨询特别常见,很多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离职,单位都要求从事业务的员工办理好相关的工作交接,尤其是涉及到没有追回的款项,要求员工必须将对接的相关业务单位的款项追回,方可同意办理离职,否则不予批准。同时,我们也见到有些员工有困惑,自己离职单位以“没办完交接或者是款没追回”为由不同意,就不能走,感到非常的困惑。那么,单位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到底合不合法?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超市员工,于2014年12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服装组组长,月工资为4000元。超市制订的《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中规定,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超市可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年终损耗盘点结果显示,杨某负责的服装部分超标38.30%,纺织部分超标3.72%,鞋帽服饰部分超标1.26%,给超市造成的损失达35万多元。2017年1月底,超市以杨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不服,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十万元。
庭审中,杨某称2016年的损耗有27万元是商品不合格及过期造成的,与其无任何关系,且不应计入损耗;剩余8万余元损耗属于正常丢失,所有门店服装类的损耗都是超标的,主要原因在于门店人员太少无法避免丢失,且门店有防损员,在收货及收银时均有可能发生丢货,故其不应对损耗承担责任。超市则表示不清楚损耗具体发生的原因,只有门店具体操作人员才能知晓。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超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超市可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超市店面发生商品损耗可能发生在诸多环节,如进库、出库、结账、顾客偷盗、内部盗窃等。杨某所在店面的商品损耗究竟在哪个具体环节、因何原因而产生,超市并不知情,且超市专门成立了防损部门,亦无有力证据表明是在杨某所能掌控的环节和范围内发生了损耗,故超市的解除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然没有认定员工的过错,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为什么?很重要的一点,单位的规章制度够不够细、够不够合理?这种损耗的发生,能不能聚焦到是某一个员工的责任?在实践当中,当这样的损耗发生了,员工究竟认不认错?员工在这件事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建议在开始的时候,单位和员工要有一个沟通,如果起初员工对于损耗的发生承担有过错,或者是有书面的承诺书、检讨书以及其他文本,确认自己要负一定的责任,事实认定才算清晰。在本案当中,超市虽然发生了巨大损耗,但是具体的原因以及环节,并没有清晰的责任划分。同时,超市也没有采取其他有力的措施防止损耗的发生,举证责任都在单位。在不能分清具体责任和原因的情况下,让员工来承担“背锅”责任,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很多单位不同意员工离职,是因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当对负责的业务承担追款责任。如果员工没有追款,单位就不同意其离职,或者离职之后也要承担追款责任。我们说,这样的规定跟这个案例是如出一辙的,明显不合理!员工作为乙方,作为履行职责的人,他只要尽他自己的责任就行了,具体是否回款,是否有损耗,是单位应该去解决的问题。没有发生回款,单位可以让其他员工以单位的名义继续追索,甚至可以考虑用单位对单位提起诉讼的方式,而不是让员工去追款。这样的规章制度欠缺合理合法性,我们说,单位作为一个经营者,只要经营就存在经营风险,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成为不合理规章制度的“背锅侠”,在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
单位可以制定自己的制度,但是要有底线!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除了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外,还要考虑一个合理性,考虑生产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合理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权利。单位的损耗确实是很巨大,但让月薪4000元的员工去追责,员工从履行能力的角度来说,是无法去履行的。所以,单位建立好规章制度、完善好操作流程、细化好管理规定,才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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