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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立法建议

2020.02.13  

作者: 中银 (南京) 律师事务所    杨丽霞/田靖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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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通过2002年SARS和自2019年12月底至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已经到了人人谈虎色变的地步。经过科学研究表明,2002年SARS病毒的原生贮存宿主是野生蝙蝠,果子狸是其中间宿主。根据原卫生部新闻办公室通报:自2002年底至2003年8月16日10时,中国内地累计SARS病例5327例,死亡349人;中国香港1755例,死亡300人;中国台湾665例,死亡180人。死亡率高达10%左右。

一、背景与现状

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通过2002年SARS和自2019年12月底至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已经到了人人谈虎色变的地步。经过科学研究表明,2002年SARS病毒的原生贮存宿主是野生蝙蝠,果子狸是其中间宿主。根据原卫生部新闻办公室通报:自2002年底至2003年8月16日10时,中国内地累计SARS病例5327例,死亡349人;中国香港1755例,死亡300人;中国台湾665例,死亡180人。死亡率高达10%左右。

2019年底至今正在传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有报道称亦可能来源于蝙蝠中的一种----中华菊头蝠。根据央视网报道,截止至2020年2月9日12时,全国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37251例,疑似病例28942例,治愈出院为2684例,死亡812例。其中疫情重灾区湖北省确诊病例27100例,以上数额还在不断增加。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严厉打击,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亦采取行动进行严格封杀,但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却少之又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条款也仅仅是对于为食用而购买行为予以打击,对象仅指向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对于食用未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动物及其制品或非购买的食用行为(例如捡拾野生动物尸体自己食用导致感染病毒并传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未有禁止性的规定。

笔者就国家出台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立法建议,就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加以论述。

二、出台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涉及地区之广、人数之多、影响之大、危害之重令国人触目惊心、悲愤交加,甚至超过了2002年SARS危害程度,党中央、国务院更是发动举国之力,在最短时间内领导部署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全国各地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严格隔离与防控措施,而导致本次疫情发生的直接原因却在于个人食用未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蝙蝠所感染导致的新冠肺炎,网络舆论声讨抨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诸多行为声浪迭起,同仇敌忾。

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拥有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由于地域的差异与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地区饮食文化差异较大。中国人素来民以食为天,向来对于美味的追求是不竭余力的,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媒体的发展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各种厨艺比拼、美食盛宴评论、吃播,究其本质在于我们国家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但各种饮食问题接踵而来。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成为现代化强国、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如何更好的避免或者减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如何更好的解决国人安全安心“吃”的问题是我们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棘手的问题。

对于符合大众的饮食理念,食材与烹饪方法具有科学依据的美食我们固然青睐,但对于明知可能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大众一般饮食理念的特殊食物仍然毫不忌讳的食用或者怂恿他人食用的行为,如果国家不立法加以规制,SARS与2019年新冠肺炎的人间悲剧将来很可能会再次上演。最发人深省的是,其一、每一次的重大突发疫情的传播都与食用或接触野生动物有关;其二、食用《名录》之外野生动物的行为未有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其三、立法具有广泛的事实基础、广泛的民意基础、党和国家的政策基础、法律基础。

1、事实基础、民意基础:

根据医学界权威公众号《丁香园》公布:

2002年SARS(重度非典型肺炎)病例在中国广东地区的繁衍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焦虑,因为疾病通过国际旅行被传播至超过 20 多个国家。新疾病被称为重度急性呼吸综合征 (SARS),一种名为 SARS-CoV 的 β-HCoV 被确定为病原体。由于早期病例都有在活野味市场上人类与动物的接触历史,因此强烈怀疑该病毒为人畜共患传播。最初,果子狸和貉被认为是动物载体,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病毒序列数据的出现,人们一致认为蝙蝠其实是天然宿主。

当下流行的这种“新型冠状病毒”,和常规的冠状病毒是一类的,有亲属关系,相当于“表兄弟”,可能在蝙蝠身上,相安无事,但是到了人的体内,就成了“熊孩子”。可以表明致害病毒在不同的宿主体内,致害结果不同。

不仅人身上有冠状病毒,各种的动物身上也有自己的冠状病毒,由于人体对其它动物的冠状病毒没有免疫力,就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破坏,也容易在人群中传播。

综上,已知的SARS及新冠病毒是近亲,并且宿主均是野生动物蝙蝠,中间传播者有果子狸、貉等。

人们是如何感染上野生动物身上的病毒的呢?

追根溯源,2002年,在最初的4名SARS病人身上分离出了冠状病毒。这4例病人有一个共同点,其中两例有接触果子狸的历史,也有吃野生动物的历史。确定SARS的元凶是冠状病毒后,顺理成章,就得追踪SARS来自哪里,其中果子狸是最主要的怀疑对象。

从果子狸和病人身上分离出来的冠状病毒都是高度同源,果子狸SARS病毒的基因序列与人类SARS病毒同源性超过99.8%。而且广东人有吃野味的习惯,在屠宰、烹调果子狸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感染。

2004年1月11日,广州市民1500人签名“我们不吃野生动物”,聚集在韶关的果子狸全部被杀光。5天以后,广东境内,10000多只果子狸被屠杀一空。

当人们不吃果子狸时,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原来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从业人员大概有25%是冠状病毒抗体呈阳性。到消灭了果子狸之后,2004年的7月,这些人从原来的有25%的人病毒抗体阳性下降到5%。这说明,对果子狸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

此外,研究人员也推论,刚开始也许是果子狸身上的冠状病毒传播到了爱吃野味的人身上和从事野生动物行业人员的身上。但是,最初病毒是不会传染给人的,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病毒开始变异,才能传染给人。到后来,人与果子狸身上的SARS冠状病毒的变异开始同步,再发展下去,变异的病毒就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而不用果子狸传染给人。

早前报道,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医生看到一份病人的检测报告,显示检出SARS冠状病毒高置信度阳性指标,出于提醒同为临床医生的同学注意防护的角度,所以在群里发布消息说“确诊了7例SARS”。他在同学群里提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一个小时后,他在群里补充称,“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

后来,新冠病毒被压缩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的野生动物市场。2020年1月29日央视网新闻有报道证实此事。武汉是新冠病毒肺炎的最早发现地,也是至今传播最严重的地区。从SARS致害17年以来,野生动物管理逐渐收紧,“禁食”立法呼声不断。多名专家联合呼吁,从源头管理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全面杜绝野生动物食用。

不管SARS还是新冠病毒都来自野生动物,确认无疑!

“病从口入”,这四个字简直成了亘古不变的真理。给“嘴”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立法实质是处理好人与大自然的关系问题,现已成为当务之急。禁食野生动物,在当今应是众望所归。

食用不是疫情传播的唯一环节,如果对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法,那么对于与“食”相关的环节,猎捕野生动物,养殖野生动物,管理、运输、售卖、处置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应立法。

2、法律基础、党和国家的政策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式拓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这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勇气和政治智慧,展示了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博大情怀,开辟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广阔前景。自然为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在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创造和发展了人类文明。在这个历程中,人与自然关系经历从依附自然到利用自然、再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过程。

《宪法》序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制定的基础与依据。其中生态文明含义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人与自然的和谐包括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禁食野生动物即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平衡,进而隔离野生动物自身携带的病毒,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安全,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的条例,管理、保护范围仅限《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调整范围特定、狭窄。疫情期间涉事的果子狸、蝙蝠并不在《名录》中。换句话说,国家和地方并未对《名录》外的野生动物管理、对待、处置作出立法,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地带。人们如何管理、对待、处置这些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可捕、可杀、可养、可运、可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今天,人类社会正日益形成这样的普遍共识: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破坏自然法则,殃及自身,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这个客观规律谁也无法抗拒。对如何管理、对待《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调整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法,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在遭受多次因食用,管理、处置野生动物不当行为产生疫情的严重危害后,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出台既迎合民意,也符合现实国情。

三、个人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立法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1、国家倡导人民树立健康、卫生、文明、科学的饮食观念,提倡营养合理的膳食结构。

2、国家应完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建立《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名录》,提倡肉食熟吃,反对滥食野生动物,反对肉食生吃。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居民健康饮食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健康饮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科学饮食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饮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外的野生动物营利性网络传播的管制。

对人们日常生活中没有必要性的,仅是出于猎奇,吃播增加流量制造噱头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考虑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滥食野生动物的视频、图片、言论等信息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或放任违法行为人利用网络发布上述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对于可食用的野生动物,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对外销售。检疫不合格商品,按防疫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5、对于确保无疫情隐患的具有药用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制药企业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研制生产药物。

6、对于法律禁止的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以上是笔者提出的六点不成熟的建议,望立法机关斟酌后予以采用!

综上,前车之鉴,后车之师。笔者大声疾呼,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处置、对待等行为进行立法,特别要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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