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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行使结果的双重视角:正向价值与反向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2025.12.0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吴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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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法中的“追回利器”,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纠正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本文突破对撤销权构成要件的传统研究,将视角后置于其“行使结果”。通过构建“正向价值实现”与“反向风险衍生”的双重分析框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撤销权成功行使后所产生的法律与经济后果进行系统性的类型化梳理,旨在全面评估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为立法完善与司法裁判提供镜鉴。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行使结果;类型化分析;债权人公平受偿;交易安全

破产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构成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破产财产完整性的核心制度1。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破产撤销权的研究多聚焦于其成立要件,而对其行使后所产生的连锁反应与多样化结果关注不足。事实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结果具有显著的双面性:既可能实现立法所预期的正向价值,也可能衍生出立法未能充分预见的反向风险。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采用案例分析与类型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剖析真实司法案例,系统归整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状态与利益格局,揭示制度运行的真实图景,并为制度的系统优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照。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目的与结果导向的转向

一、制度本旨与理论基石:公平受偿的守护神与财产价值的维系

破产撤销权制度自诞生之初即以维护债权人集体公平为核心使命,其制度本旨在于纠正偏颇性清偿与欺诈性转让,维系破产财产的整体性与公平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石植根于破产财产的保值与增值,任何非正常财产减损行为均被视为对破产财产“权利客体池”的侵蚀2。通过否定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不当财产处分,破产撤销权旨在恢复其责任财产范围,为后续公平清偿奠定物质基础。

二、研究范式的转向:从“行为可撤销”到“结果可归整”

传统研究注重认定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所规定的撤销要件,而忽视了撤销判决作出后更为复杂的“下一站”问题。本文主张将研究重心从“行为可撤销”转向“结果可归整”,系统回答财产如何回归、权利如何重置、利益如何再平衡及风险如何分配等核心问题3。唯有构建起财产回归、权利重置、利益再平衡与风险分配的法律规则体系,方能真正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初衷,打通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二、正向价值的实现:破产财产的有效回归与秩序重塑

破产撤销权作为《企业破产法》中的关键纠偏机制,其核心价值在于对债务人在破产前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予以效力否定,从而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以保障所有破产债权人可以获得公平清偿。结合典型案例,其正向价值的实现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破产财产的直接增加与全体债权人受益

此类情形最为直接地体现了撤销权的财产追回功能。例如在(2024)陕05民终1113号案中,管理人成功撤销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银行的8200万元到期债务的个别清偿,使该笔款项重归破产财产,直接、显著地提升了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实现了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间的公平分配。类似地,(2022)粤民终3302号案中,法院支持撤销破产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债权行为,尽管该债权在协议中被用于抵销,但因受让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抵销不能阻断返还义务。最终,该笔债权被成功追回,恢复了债务人对该笔财产的请求权,确保了破产财产总额不受不当减损。

二、责任财产的恢复与特定权利人的优先受偿

此类情形聚焦于纠正对特定财产上权利负担的不当设置,通过撤销非法的财产担保,恢复责任财产的无担保状态,从而保障了法定的优先受偿秩序不被破坏。如(2024)粤0608民初1449号案中,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为既有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使得债务人核心的机器设备、产成品等资产从非法设立的担保负担中“解放”出来,纠正了偏颇性清偿,维护了法定的清偿秩序。

三、破产企业营运价值的保全与重整成功

这是撤销权行使价值的最高层次体现,其目的不仅是追回个别财产,更是通过清除重整障碍,保全企业的核心运营能力和整体价值,为最终实现重整挽救奠定基础。在(2024)沪7101民初181号案中,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前与主要债权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将逾期利息大幅提升至15.2%,显著增加了债务负担,管理人成功诉请撤销该协议,为后续重整计划的制定扫清障碍,保全了企业整体财产价值。关联案例(2022)沪03破635号进一步体现了撤销行为对重整成功的促进作用,使企业核心资产得以存续与重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反向风险的衍生:权利冲突与利益失衡的再调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在实现财产回归与秩序重塑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系列反向风险,导致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与利益失衡4。这些风险集中体现在以下三种典型类型:

一、善意相对人权益受损与债权冲突的衍生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往往直接冲击交易相对人的合理预期,尤其是善意相对人。在(2025)浙03民终4322号案中,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支持撤销偏颇性清偿,但相对人因返还财产而面临实际损失,形成新的债权冲突。有学者曾提出,相对人因返还财产而丧失既得利益,若其属善意无过错,则可能基于不当得利或侵权责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5。

与前面案例中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不同,(2014)浙温商终字第894号案的善意相对人可取得的是更优先的权利。在该案件中,因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解除房产买卖合同,而被法院撤销该交易,同时法院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11条将债务人应返还的价款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为善意相对人提供了适度保护。此种处理兼顾了债权人整体利益与交易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符合公平原则6,体现了破产法对不同主体利益的精细平衡。

二、执行回转困境与权利实现的落空

破产撤销权在形式上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实践中常面临财产已转移、灭失或价值减损等现实障碍。如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诉刘某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例,法院判决撤销某房地产公司就兴铭公司欠付刘某的债务无条件承诺共同还款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以及该房地产公司和刘某签订的《车位抵偿协议书》等文件,并判决刘某支付车位使用权折价款、返还涉案的8个车位。但若刘某无实际偿还能力,车位已转其他人,实际执行将面临困难。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撤销刘某和“转得人”之间的合同呢?执行回转的困境尤其体现在转得人环节,若财产经多次转手且转得人为善意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则管理人追回财产的难度将显著增加。

三、破产撤销与正常商事活动的审判争议

破产撤销权与正常商事合同履行之间的冲突,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领域。在(2019)浙民终330号案中,法院认定债务人通过第三方代偿银行汇票债务构成偏颇性清偿并予以撤销。而在(2020)粤民终156号案中,法院则认为债务人恢复此前已存在的最高额抵押登记系原有担保关系的延续,不支持撤销。这体现了司法在纠正偏颇行为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价值权衡,但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则的情形下,对类似案件,尤其在金融领域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件,仍将存在争议。比如涉及在破产前危险临界期内,债务人为他人提供人保保证,是否应当被撤销,如果要撤销,是否应当以存在恶意串通为条件?在某些情况下,破产撤销权应当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否则将影响商业交易安全。7


四、案例归整的启示与制度完善的思考

基于前述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可见破产撤销权行使结果具有明显的双面性:一方面,其通过财产回归与秩序重塑实现了制度的正向价值;另一方面,也衍生出善意相对人权益受损、执行回转困难及与正常商事活动冲突等反向风险。这些案例启示我们,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应致力于在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寻求更精细的平衡。具体而言,制度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优化撤销权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应进一步细化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尤其在关联交易等复杂情形中,可考虑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防范债务人通过形式上非关联化操作规避撤销。对于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未在《企业破产法》第31条明确列示但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借鉴《民法典》第539条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或类推适用将其纳入规制范围8。此外,应适度延长针对欺诈性转让与关联交易的追索期间,以应对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滞后发现与举证难题。

二、完善善意相对人保护与利益平衡机制

在坚持撤销权客观主义原则的同时,应加强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可参照《德国支付不能法》与《日本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善意相对人在返还财产后享有债权恢复或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的权利9。

三、明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对于执行回转困境,可探索建立转得人财产追及的例外规则与责任限制,平衡财产追回效率与交易安全保护。同时,建议在法律层面系统规定撤销权行使后的财产返还范围、代位物认定、债权恢复效力等具体法律后果,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五、总结

破产撤销权并非单一价值导向的法律工具,而是在“正向价值实现”与“反向风险衍生”之间持续张力的复杂构造。本文借助双重视角的分析框架系统揭示,撤销权的有效行使虽能直接恢复破产财产、纠正偏颇清偿乃至挽救企业营运价值,但也伴随善意相对人受损、执行回转困难,以及与正常交易预期冲突等结构性风险。可见,对撤销权制度的评价,可以延伸至其行使后的综合效果与系统影响。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实现利益的再平衡,实现破产撤销权制度更高的立法价值。10


注释:

[1]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57页

[2]徐阳光、陈科林:《民法典视域下的破产撤销权》,《人民司法》2022年第4期,第4页

[3]乔博娟:《论破产撤销权之行使——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律适用》2014年第5期 48页

[4]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62页

[5]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51页

[6]乔博娟:《论破产撤销权之行使——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律适用》2014年第5期第 49页

[7]李志刚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与破产撤销权》,《人民司法》2022年第19期,第108页

[8]李志刚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与破产撤销权》,《人民司法》2022年第19期,第109页

[9]乔博娟:《论破产撤销权之行使——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律适用》2014年第5期,第48页

[10]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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