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文库
Library

由高以翔事件浅谈真人秀参与者遭受人身损害时的两个法律问题

2019.11.2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翔宇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在现实中,真人秀节目为了吸引观众注意,在节目中往往设置非常困难的环节让嘉宾进行挑战,其中的有些环节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要求较高,这也导致了一些身体并不在最佳状态的嘉宾在参与过程中出现大大小小的意外。比如2015年电影《土豪520》首映发布会后,吴镇宇在后台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子费曼去年在《爸爸去哪儿2》节目中受伤,视力被诊断为永久性伤害,但湖南卫视至今都没有妥善处理好保险和相关赔偿事宜。短时间内,网上回顾费曼受伤事件的细节、谴责湖南卫视、为费曼喊不平的声音不绝于耳。又如2015年王宝强在录制《真正男子汉》时,和刘昊然在进行独木桥对抗时,两人双双掉下。随后王宝强腿部打上石膏坐轮椅出行。

事件背景

2019年11月27日凌晨,中国台湾艺人高以翔被爆在录制浙江卫视综艺节目《追我吧》时晕倒。

有现场网友称,高以翔曾心跳停止3分钟,经过十多分钟的心肺复苏抢救后,送往医院进一步救治。后经纪公司证实,高以翔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5岁。

高以翔经纪公司随后也发布声明证实此事,声明称高以翔在节目录制过程中突然晕厥,经过近3小时的急救后,不幸离开。经纪人以及工作团队一直陪伴在侧,家人已紧急赶往当地。

此外,据中国台湾消息,高以翔的遗体将运回台北。[1]

法理探讨

1.真人秀节目参与者(特指嘉宾)的人身损害问题不应忽视导致损害的原因力

在现实中,真人秀节目为了吸引观众注意,在节目中往往设置非常困难的环节让嘉宾进行挑战,其中的有些环节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要求较高,这也导致了一些身体并不在最佳状态的嘉宾在参与过程中出现大大小小的意外。比如2015年电影《土豪520》首映发布会后,吴镇宇在后台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子费曼去年在《爸爸去哪儿2》节目中受伤,视力被诊断为永久性伤害,但湖南卫视至今都没有妥善处理好保险和相关赔偿事宜。短时间内,网上回顾费曼受伤事件的细节、谴责湖南卫视、为费曼喊不平的声音不绝于耳。又如2015年王宝强在录制《真正男子汉》时,和刘昊然在进行独木桥对抗时,两人双双掉下。随后王宝强腿部打上石膏坐轮椅出行。[2]

对于参与摄制人员,特别是嘉宾在真人秀节目摄制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当如何确定责任、由谁在进行赔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导致损害的原因力来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参与嘉宾所受的人身损害可能是由自然力造成的,比如在户外录制的过程中突然遭受自然灾害。此种情况下,要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的区别。例如,一般的风把本该修剪的枯枝吹落致人人身损害,是一般自然力致害,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台风使得树木倾倒致人损害为不可抗力,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在第29条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简要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某种客观现象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原则上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例外情况下采取较高的特殊标准。这一方面既可为法官提供统一简便的裁判规则,又能适度保障结果的公平;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抗辩的主要功能即在于否定行为人的过错,而这种判断标准与对行为人过错的判断基准相契合,法官也不至于在对不可抗力与过错的界定上出现断裂与矛盾。具体到户外录制真人秀节目,笔者认为即使是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直接导致的嘉宾人身损害,节目制作方也未必当然免责。节目制作者有义务对于当地的天气状况等自然状况进行调研,特别是要关注近期的天气预报等信息。如果天气预报预报录制节目当日会有暴雨,可能导致泥石流。但节目组却对嘉宾谎称天气晴朗,此时节目组对于自然灾害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可以预见并能够避免”的状态,不能以不能抗力主张免责。

第二,如果是由第三方导致的损害,比如节目录制过程中突然出现精神病人搅乱片场导致嘉宾受伤,原则上由实际致害方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存在混合原因力,比如节目制作方未能尽到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等,仍可能要对嘉宾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是因为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此时,如果是节目制作单位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对于道具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按照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制作单位承担责任。真人秀这类的综艺节目往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提前将相关风险明确告知参加的嘉宾。待嘉宾接受后,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责任、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节目组也应当配备紧急预案,配置一定的急救设备、医疗力量,用足够的保障机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尽量降低风险,保障节目参与嘉宾的生命权、健康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生诉讼,应当由节目组证明自己是否履行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参与者本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比如明明知道自己身体不适,在制作单位多次劝阻的情况下执意参与某个相对危险的环节造成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的规定还不是十分明确,但笔者认为此时则应当由参与者自己来承担后果。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综艺节目的参与者遭受人身损害,往往是由多因一果所造成的。“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按份责任。对于过失程度判断的基本原则是:重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过失。各种过失轻重程度的判断一般以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来确定。原因力比例大小的判断原则一般是: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与损害结果距离近的原因事实的原因力大于距离较远的等。对过失程度与原因力的综合判断有时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就是要看对损害发生的实证意义的大小。在确立按份责任承担的依据时使用的是“过失程度”而非“过错程度”。理由是,我们谈到过错的时候是指对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之一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故意,那么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即被阻却。此时的情形属于该故意行为人的单独侵权,不存在所有行为人按份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具体像高以翔事件这样个案中,多因一果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确定当事人间的责任比例,往往是争论焦点。

2. 保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金并不冲突

在实务中,节目制作方为了吸引明星参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真人秀节目、使参与者放下一定的顾虑,往往会为这些明星投保巨额保险。《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项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人身人格权利是不适用损害赔偿原则。人身人格权利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在一般情况下,嘉宾是节目制作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在嘉宾参与真人秀节目遭受人身损害时,保险公司应该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而嘉宾与加害人之间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之债,加害人理应赔偿参与嘉宾的损失。在存在保险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受益人也就是参与节目的基本实际上是可以同时获得损害赔偿金和保险金,两者并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受益人已获赔偿而抵扣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此外,关于真人秀节目涉及的人身保险问题,还有两个小问题也值得注意:第一,一些真人秀节目往往会有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参加。一般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力有限,往往不能辨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容易诱发他人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由此,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如果投保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是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则不受此款规定的限制,只是其投保的保险金额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总额和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正因为有幼童参与的真人秀节目,保险法对于为幼童投保的人身保险,保险金存在限制,投保人也存在限制,幼童的监护人应当与真人秀的节目制作者与专业人士充分沟通,充分研判节目可能存在的对幼童人身的潜在风险,对于风险较大或风险不明确的真人秀节目,尽量不让未成年人参加。第二,如果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为节目制作方,而被保险人是参与嘉宾的时候,此时如果是为嘉宾投保死亡险,必须经过嘉宾的同意。按照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对于那些可能危及人身的综艺节目,节目制作方应当做最坏考虑,并留出充分的预算,在嘉宾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投保死亡险,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嘉宾及其家属的权益。

结语

在真人秀综艺越来越火爆而不同节目的收视竞争也随之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节目制作方也只能通过一些存在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环节设置来提高收视率。无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真人秀节目里参演者的安全。特别是一些以“亲子”、“温情”为卖点和包装,有儿童参演的节目里,无论通过怎样的方式吸引眼球,参与人的安全必须为基本底线。

首先,对于节目制作单位而言,必须在节目实际筹备和录制期间有安保意识,完善相关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范。不仅要让游戏环节有趣,还应保证所有设施的安全运行,在前期做好预演并为嘉宾和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保险作为基础的补救措施,在保险方面,节目组也应根据涉及的具体游戏项目,为参演明星提供不同种类的保险,特别是有孩子参演的节目,针对孩子的特殊性,对保险项目要做好全面的评估和调研,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其次,作为家长,在保护儿童参与真人秀类娱乐节目的政策指引出台之前,最好让孩子适度参与社会活动。儿童参演真人秀综艺节目之前应对儿童身体和心理风险做仔细地评估和权衡,同时要关注与节目组签订的事前协议,是否有就人身伤害的保险做出详细规定。

另外,希望工作者能够引以为戒,在保证收视率的同时,尽一切可能保障参与人的安全,尽可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演。

[1]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1330622491878844&wfr=spider&for=pc。

[2] 来源:封面新闻,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1327344102153469&wfr=spider&for=pc。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