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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执行wto争端裁决的现状

2017.11.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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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受理的案件中,作为被诉案件最多的美国,在执行DSB建议或裁决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应对DSB建议或裁决的法律体系。在美国,DSB裁决是不具有直接的国内法效力的,国内法通过以《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以下简称“URAA”)为核心的执行制度,将DSB裁决的执行机制与国内法的执行机制进行了有机的转化,根据 DSB 裁决所涉及措施的种类的不同,执行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对于涉及修改美国法律的 DSB 裁决,国会拥有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联邦立法与州立法之间也建立了协调程序;而对于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DSB裁决,则建立了一套以美国贸易代表署为中心的执行机制,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受理的案件中,作为被诉案件最多的美国,在执行DSB建议或裁决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应对DSB建议或裁决的法律体系。在美国,DSB裁决是不具有直接的国内法效力的,国内法通过以《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以下简称“URAA”)为核心的执行制度,将DSB裁决的执行机制与国内法的执行机制进行了有机的转化,根据 DSB 裁决所涉及措施的种类的不同,执行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对于涉及修改美国法律的 DSB 裁决,国会拥有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联邦立法与州立法之间也建立了协调程序;而对于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DSB裁决,则建立了一套以美国贸易代表署为中心的执行机制,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对涉及美国法律的DSB裁决执行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02条(a)款是关于执行涉及美国联邦法律的DSB裁决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在涉及美国联邦法律的WTO争端纠纷案件中,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与案件相关的美国法律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需要通过修改美国法律已达到执行争端裁决的目的,则必须经过美国国会的批准后才能对与争端案件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除非该法律本身对修改进行了授权。故如果DSB裁决涉及对美国联邦法律的修改或废止,需要由美国国会自主决定是否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法律进行调整。美国国会对涉及争端案件的联邦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通常按照以下程序执行:首先,议员就涉及争端案件的联邦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向国会提出议案,同时交由相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其次,如果相关委员会审查通过,则将涉及争端案件的联邦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议案、议案修正案和审查报告提交参议院或众议院审议;再次,如果参议院或众议院审查通过议案,则需要将议案提交总统签署;最后,如果总统签署了议案或者总统虽然未签署议案,但在议案提交10日内未将议案退回,则该议案成为美国法律。在美国,涉及修改或废止美国联邦法律的DSB裁决,都是按照以上程序严格执行的。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不仅国会享有立法权,各州也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当某州的州法律被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违反WTO协定的义务时,需建立起执行DSB裁决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02条(b)款就是对该协调机制的规定。《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02条(b)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USTR)作为该协调机制中负责沟通的主体。如果争端解决裁决裁定美国某州的有关法律(State Law)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则USTR应首先与该州政府积极沟通,尽量达成符合WTO协定义务且该州政府同意的执行方法。但如果USTR不能与该州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时,美国联邦政府可以向最高法院起诉(action brought by the United States),证明该州涉及DSB裁决的相关法律违反美国宪法或法律的规定,请求最高法院认定该州涉及DSB裁决的相关法律无效。”

关于涉及执行州法的DSB裁决美国法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少出现美国联邦政府向最高法院起诉并请求认定该州涉案法律无效的情形,美国也不会鼓励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联邦法律与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很多案件在申诉方提出申诉后,联邦政府就与州政府通过磋商达成了双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

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对涉及美国行政行为的DSB裁决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23条(g)款是对涉及美国行政行为的DSB裁决的规定。该款规定,执行涉及美国行政法规及实践做法的DSB裁决的程序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对于涉及美国行政法规及实践做法的修改或废止的DSB裁决,由USTR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报告,并就是否执行DSB裁决、执行DSB裁决的时间及如何执行DSB裁决向相关委员会征询意见。同时USTR还需要向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private sector advisory committees)征求意见。在美国,私营顾问委员会是政府的贸易政策顾问机构,在美国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委员会委员包括不同行业的代表,可以向USTR提供涉及美国行政法规及实践做法的修改或废止的行业意见。其次,当形成初步修改方案后,相关行政机构会将方案公布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并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结束后,由USTR将修改方案和公众意见提交国会相关委员会审议。最后,USTR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与相应的国会委员会进行一次磋商,并通过磋商来最终确定修改方案的生效时间和方式,并且修改方案的最终生效日期应当在本次磋商之日起60天后。《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23条(g)款的规定涉及了USTR、相关国会委员会、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及相关行政机构四方主体,集中了美国的政府部门、立法机构、行业代表及社会公众对涉及行政法规及实践做法的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和看法,体现了美国在执行该类裁决时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与考量。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29条规定了执行涉及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程序的DSB裁决的程序。在美国,有权作出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主体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129条规定,针对作出反倾销与反补贴程序的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执行程序,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对涉及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DSB裁决进行执行,则该执行不需要提交国会的批准,但在执行过程中USTR需与国会相关委员会进行磋商,并接受相关委员会监督。执行程序具体如下:若涉案反倾销与发补贴措施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则按照如下程序执行:首先,USTR可以请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咨询报告并通知国会相关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咨询报告说明其是否有权依据《1930 年关税法》或者《1974 年贸易法》执行DSB裁决;其次,若国际贸易委员会表示不再支持涉案措施,则USTR可与国会相关委员会协商执行方案;最后,USTR与国会相关委员会协商后,由USTR指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涉及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DSB裁决,对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进行撤销或部分撤销。若涉案反倾销与发补贴措施是由美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则按照如下程序执行:首先,USTR应与国会委员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其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DSB裁决的具体程序;再次,USTR与国会委员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二次磋商;最后,磋商完成后,USTR指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该DSB裁定。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关于涉及美国行政行为的DSB裁决的规定,执行程序由USTR牵头,并涉及国会相关委员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国内行业代表的意见,保证了执行结果符合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在执行该类裁决时不涉及美国法律的修改或废止,所以执行程序会相对简单快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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