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精准调节对企业权益影响——以员工激励和股权转让申报备案视角
2022.01.1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金宇、黄丹越
一、企业员工激励税务备案规定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主管部门自行填报预备案。也就是说,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凡是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备案。相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扩大了股权激励的备案范围,并明确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时间。


何为股权激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的定义,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从现行规定而言,股权激励大致有三个需要考虑的纳税环节。一是股权激励在员工购买取得股权时需要计算纳税,但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二是持有环节中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三是转让环节,即受激励员工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变现,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如果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后未经备案,则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如果由此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务部门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认定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股权转让事先税务申报规定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具体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29日公布的《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地方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也陆续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明确表示股权变更需遵循先税务登记后工商变更的规定,同时,需建立信息自动交互系统。
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股权转让支付有两大问题需要考虑。一是支付价格明显偏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第十二条规定,六类情况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是转让款分期支付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时,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企业在面临股权转让问题时,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避免股权转让偷逃个税风险的发生。
三、财税对于企业的影响
有学者指出,在考虑中国企业的股权架构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隐形股东”名叫税务局。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先生,在参加2016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中,更是直言“天使投资人成功的概率,投30个项目,成功一两个。等我第30个项目挣钱了,你再征20%的税,其实这个生意不合算”。可见,不论是创业团队还是财务投资人,永远绕不过去这个“隐形股东”。
宏观层面,近年来,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起点,中央政府厉行减税降费政策,仅2020年就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所称减税降费是在正常征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测算,而在实践中,某些税种的征收过程中,长期存在计税、报税等问题。因此,在笔者承担的一些项目中,甚至有企业提出,虽然名义上减税降费,而实际上却要比以往缴纳更多税费。也就是说,税收法定、减税降费的同时,加强了税收征收和税收监管,对于一些存在纳税历史问题的企业,或许会面临“更重”的税收压力。此次员工激励税务备案和股权转让事先税务申报的新政,再次昭示了政府拟加强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征管。在后土地财政时代和共同富裕背景下,我们认为,这一趋势将长期存在,因此税务筹划和财富配置将成为该类群体不得不面对的两个重要问题。
微观层面,随着我国的税收优惠由“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一些行业的企业通过产业转移来享受以往税收优惠的难度在持续增加。从财务管理和合规的角度来说,企业管理者在频繁发布政策的情况,面临持续培训学习和企业持续合规的压力。一旦出现税务问题,轻则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重则面临数倍的行政罚款,存在犯罪行为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我国正在构建诚信社会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税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将纳税信用级别分设A、B、C、D四级,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告,成为构建诚信市场重要的一环。
四、小结
在经济持续下行和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的压力下,我国仍能保持GDP的正增长,成绩斐然。但是,我国经济也面临着结构性改革问题,以达到持续健康发展目的。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对于土地、资源和劳动力为主的发展模式过渡依赖,而在中央严格限制房地产业发展,提出“房住不炒”的政策后,对房地产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打击,某些地方政府更是一度出现了财政问题。因此,税收和货币的经济调控作用将更为凸显。从国际视野来看,向“富人”征税早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而面对税收压力,“富人”们往往选择通过慈善的方式,主动先行进行捐助,以规避重税。该种做法实际与中央提出的三次分配理论是殊途同归,都是通过二次分配的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作出三次分配方式的主动选择。但是,如雷军先生所述,我国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而小微企业主体又是中小企业中的主要部分,如果在创业初期就面临重税,也就背离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初衷。因此,我们鼓励企业通过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充分运用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使企业和创业团队不必过早的面临未预期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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