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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冠疫情期间新技术运用对未来行业发展的启示

2021.01.27  

作者: 中银 (南京) 律师事务所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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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疫情带来困难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

摘要: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然爆发,国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居家隔离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也打乱了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节奏,律师行业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但伴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疫情带来困难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疫情期间居家隔离,互联网+自媒体为律师提供了营销的新渠道,律师能够通过自媒体的内容传播建立影响力,实现影响力与客户数的有效转化。此外,由于能够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疫情期间为了避免直接接触,依靠新技术提供的网上立案、会见、庭审的模式在后疫情时代也可能继续沿用。本文通过对疫情期间律师通过新技术扩大影响力的渠道和疫情期间律师参与诉讼过程进行研究,浅析新技术对律师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新冠疫情 新技术 营销 参与诉讼

一、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

2020年1月中下旬,在全国人民准备欢度春节的前夕,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却在悄然蔓延。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接诊发现4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向上级汇报,国家卫健委迅速成立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自此,一场举国之力、与病毒赛跑的人民战争,拉开帷幕。

1月20日,在确定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人传人”现象后,中央做出一系列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同时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考虑到春节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中央决定自1月23日10时起,暂时封闭所有离汉通道。武汉封城,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一个人口千万级别的大城市采取最严厉的防疫措施。武汉以外的各地也纷纷采取措施,减少人员流动。人民群众响应国家号召居家隔离,全国经济基本处于停摆状态。

随后,世界各地均出现新冠肺炎病例,1月31日世卫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疫情以不可控的态势在世界蔓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相继封国,世卫组织宣布疫情已构成全球大流行。疫情重创了全球经济,欧盟第一季度GDP下降了3.5%,美国的GDP下滑4.8%,原油期货历史首次跌至负值,短短两周内,美股四次熔断,2020年,每一个人都是历史的见证者。

由于本国疫情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受到了严重冲击。从宏观角度来看,供需双弱,国内外的消费、投资锐减,短期内势必引发失业上升和物价上涨。具体到中观行业,新冠疫情对旅游业、餐饮业、文娱业、交通运输业、教育培训业的冲击最大,实体工业、建筑业也会因为迟延复工,供应受阻等因素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而医药医疗、健康保险、在线、大数据、智能以及与此相关的业务模式的企业,则会有比较正向的促进影响。对于微观个体的影响,民企、小微企业、农民工等受损程度更大。

大规模的停工停产给经济造成严重的打击,扰乱各个行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律师行业作为服务业也深受影响。疫情导致一些中小企业破产或倒闭,当客户自身的生存发展出现问题时,法律服务作为附加成本,很可能会是大部分企业第一时间放弃的选项。此外,疫情当前,如非迫在眉睫,当事人会选择等待疫情结束再选择诉讼,大多数律师第一季度基本没有接到案子,处于半失业状态。法院等国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延迟复工,或采取值班制,案件延期开庭,业务基本停滞。因此导致律所的运营也陷入僵局,防控期间,律所需要承担高昂的人力、租金等成本,尤其是公司制律所,律所业务与收入的大幅减少将给律所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疫情带来困境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法天使创使人常金光认为从2015年到2017年数据来看,律师行业天然具有对冲经济周期的特征;即使2020经济困难,律师行业整体,也可以保持乐观。疫情稳定之后,履约能力下降以及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会引发违约行为的爆发,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如租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旅游消费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合同纠纷业务将大幅增长。此外,疫情加速中小微企业资产负债恶化,大规模的中小企业破产和特定行业的大型企业破产将呈现并发态势,破产领域或迎来爆发式增长。因此,诉讼业务整体属于上升趋势。

疫情导致市场变化,客户需要的法律服务也会有所改变,网络新型法律服务需求水涨船高;在疫情期间快速成长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将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疫情阻断的国际贸易被迫转型,催生新法律需求。

总体看来,律师行业的整体形势,稳中有变,“危”、“机”并存,律师应当注重的是如何在此过程中抓好机会,逆风飞扬。

二、疫情期间律师运用新技术开拓案源新渠道

(一)互联网+自媒体模式对传统格局的冲击

伴随电子技术和通信的高速发展,自媒体作为普通人介入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载体,呈现出空前的影响力。“自媒体”概念是由美国 IT 作家丹·吉尔默于 2002 年率先提出的,最初表述为“we media”,其内涵是:“基于网络新技术实现自主信息发布的个体传播主体,其主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论坛、播客、博客、微博、即时通讯等”。随着科学技术快速的发展,具有明显网络属性的新媒体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中逐步分离和凸显,成为舆论干预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在我国,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凭借精简的碎片化内容,以及发布与获取的自动化和即时性,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参与互动的重要渠道。

“互联网+”自媒体新模式冲击着律师行业的传统格局,传统律师业务以律师为行业中心,律师依靠专业知识、诉讼经验以及社会人脉获取案源。当事人通过亲戚、朋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推荐找到律师,并主动联系,上门咨询,律师是被动等待的状态,着也导致了一部分律师案源不断,而另一部分律师接不到案子,被迫退出律师行业。

但“互联网+”自媒体新模式打破了传统格局的禁锢,互联网时代,简单的案由与案件事实的搜索,不仅能够搜到与案件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法律文书、相关案例,而且通过大数据算法,网页还能够提供擅长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突破了传统熟人社会,熟人引荐的限制,打破信息壁垒。

(二)疫情期间律师在营销上对新技术的运用

新冠疫情加速了律师行业传统格局的调整。疫情期间,全国居家隔离,大众大部分的注意力转移到线上。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下工作的停滞却正是运用新技术进行线上营销的最佳时机,很多律师团队转型线上,录视频、写文章、开直播、线上讲座,在此过程中,抖音、快手、西瓜等短视频平台因符合现代人的使用需求,异军突起,成为律师获取精准客流量的主要平台。

以抖音为例,抖音北京字节跳动CEO张楠公布了抖音最新的数据:截至2020年8月,包含抖音火山版在内,抖音的日活跃用户(每日活跃用户DAU 即Daily Active User)已经超过6亿,这意味着每天都有6亿人通过抖音接触世界,抖音内隐藏了巨大的客源。但通过抖查查搜索发现,主流律所品牌的抖音企业号不多,并没有把抖音当作是一个获客主阵地,即使出现主流品牌所,也是作为律师的个人身份认证,这说明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并不注重律师的出身,粉丝关注与否更注重的是律师发布的视频是否简单易懂,选题是否吸引大众视线。内容才是吸粉的关键,因此也为年轻律师提供了一条营销揽客的新渠道。

虽然在网上发布视频要拍摄视频、剪辑视频、添加字幕、制作封面,听起来似乎需要很多技巧,但做抖音视频的门槛其实并不高,操作并不繁杂。下载APP后,注册账号、完善资料、准备视频拍摄的工具,可以使用手机或者数码相机拍摄,还需要准备提词器,收音工具、剪辑软件。基本工具准备完成后,便要确定决定抖音账户能否吸粉的关键:视频本身,如视频的风格、形式、内容。

首先应当确定视频整体风格,不同风格对大众的吸引力也会不同。在全民娱乐的氛围下,轻松欢快的风格可能更容易吸引粉丝关注,但考虑到后期流量与案源的转化,风格还是应当以严肃为主,不仅符合大众对律师的印象,更重要的是能够给粉丝梳理专业形象,让粉丝产生信赖感。

其次,应当确定视频的形式与内容,当前抖音上律师发布的视频主要有六种类型。1.分享干货类,视频内容集中在分享法律知识,科普生活中易踩的违法雷区等干货,此类视频实用性很强,但要注意适用通俗易懂,生活化的语言传递知识,质量高的干货类视频很容易吸粉。2.语音文本类,真人不出镜,背景配上一些动画图片,通过语音软件将写好的文案读出来,适用于不愿意出镜的律师,但对视频质量的要求很高。3.剧情表演类,设计一定的剧情,往往会有律师、当事人等多个角色,在剧情推进的过程中穿插着输出法律知识。此类视频容易吸粉但拍摄难度较大,拍摄成本也相对较高。4.案例分享类,律师分享工作中遇到的特别的、罕见的、甚至奇葩的案子,通过外化情绪,快速拉近与观众的距离。此类视频有利于塑造个人IP,但仅适用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5.热点解析类,从法律视角深挖热点事件,做法律权威解读,视频会自带热度,播放量一般较高,但是要抓住热点和时机。6.打破认知类,视频内容包含一些违反常规的内容,比如你不借钱给我,我就不会去赌博,把正常的借贷关系与赌博相关联,反而责备出借人。但此类视频对文案的要求较高,要求翻转在意料之外但又在情理之中。

而就内容来说,是泛泛而谈还是就一个问题具体详细的解释法律规定也是一个问题,在发布视频的初期最好还是选择大众关注的内容,如婚姻、借贷、合同等,可以选择某一个法律问题,如彩礼、骗婚、房产证署名、孩子抚养权、孩子跟谁姓这种类似话题,科普大众能或可能在生活用到的法律知识作为视频主要内容,吸引粉丝关注,在有一定的粉丝基础之后,慢慢往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发展。最开始发布视频时可以有意识的在视频中加入一些具有个人特色,能够让人记忆深刻的元素,可以是固定的背景或是固定的开头结尾,打造记忆点。此外,视频标题应当简单明了,不可过长,超过20个字的标题很难引起用户阅读的兴趣。视频发布时可以添加热门标签,@官方助手,有助于被推荐。

事实上,因为疫情原因,不论是客观数据还是主观感受,新媒体内容的传播效果整体都变强了。疫情期间视频的播放量基本都是过去的两倍以上。以笔者的实际经验来说,从疫情爆发居家隔离开始,抖音账号快速涨粉,目前已经积累44万粉丝。

律师运用自媒体在线上运营应当注意两个指标,一是影响力,即在自媒体上拥有多少粉丝,有目标客户知道自己。另一个是客户数,即通过视频的发布圈粉了多少目标客户。传播靠线上,转化靠线下。线上影响足够多的潜在客户,后期线下才有机会对他们进行转化。两者的关系像是漏斗,不论采用什么手段,律师都需要先建立足够强的影响力,让更多的目标客户知道自己,这样才有机会线下接触,最终形成交易机会。

新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的线上运营模式即使在疫情完全结束之后也会长期存在,客户选择律师时也不再是完全按照传统模式,通过熟人介绍,部分客户甚至在熟人介绍之后也会在网络上查询律师的相关资料,律师需要尽快适应变化,抓住机会,尽快建立线上的影响力。

三、疫情期间律师运用新技术对诉讼的参与

受到疫情影响,很多律师2月份基本没有收入,3月之后只有少数律师复工,最小化流动、保持社交距离是复工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显著特征。律师活动的主战场受限,其诉讼业务也受到较大影响,疫情爆发之前线下形式的司法活动基本暂停。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同时兼顾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各地人民法院开启了网上立案、远程会见、网上开庭、网上调解与执行等工作,加大了在线诉讼的探索力度。


(一)网上立案

网上立案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立案操作,在传统立案的基础上将其和互联网进行结合而成的一种新型立案方式。20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规定中第十四条提到,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诉讼服务。该文件的发布不仅标志着我国的立案制度从立案审查制全面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同时也将网上立案推入了大众视野。网上立案制度作为一种诉讼服务制度,不仅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同时也要满足人民的需求,在我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过程中,网上立案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普及。2019 年 3 月 1 日由中国社科院法研所发布《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9)》显示,2018 年全国 95.22%的法院建成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诉讼服务大厅,82.67%的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77.64%的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便捷的诉讼服务。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群众办事难免发生聚集,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各地法院关闭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现场业务办理。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立案庭通过建立完善的“智慧立案”工作机制,完成立案工作的各项部署,实行网上立案、 微信立案、立案咨询热线等多项措施,落实工作事项专人专责,确保立案效率和效果,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立案服务,鼓励当事人足不出户完成立案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受疫情影响。

法院重视,以及网上立案制度和系统的完善,给律师在疫情期间立案带来了便利,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材料齐全通过电脑和网络即可立案。以江苏为例,为使疫情期间的诉讼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诉讼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律师、诉讼当事人可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等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网上立案的操作流程简单便捷,通过网页搜索“江苏法院网”,点击“诉讼服务”,选择“网上立案”,将入“江苏法院律师在线服务平台”,登录账号,申请立案,选择管辖法院、案由,填写案件申请信息,上传诉讼材料,等待法院审核。上传材料后可以电联该院立案庭查询,及时掌握立案进度。

网上立案不仅能够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实现办案模式从笔墨时代到信息化时代的转变,减少律师与当事人往返法院立案的路程和时间,尤其是对于需要异地立案的案子而言,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减轻立案程序的繁琐性。同时,网上立案也顺应了时代的发展,疫情结束之后应当也会继续适用并形成常态化。

(二)远程会见

针对新型疫情蔓延势头,全国各省监管场所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启全封闭管理模式,暂停律师现场会见。为有效破解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在押人员难题,各地制定远程会见工作机制。远程会见在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依靠新技术打破了空间限制,有效破解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在押人员难题,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利,又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接触,降低了疫情传播风险。

疫情爆发之前,“刑事辩护全覆盖引发会见量爆发与监所会见室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已经不断推动着对远程会见的探索研究,看守所远程视频会见工作快速推进。2020年1月21日,在律师协会与公安监管支队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首家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开始试运行。南京市律师远程会见中心设有身份核验区、等候休息区和会见区。建有12个远程会见室,同时预留了9个会见室的改造空间。如有需求可建成21个会见室供律师使用。如果按照每天每间接待6名律师的最大化运行,每天可接待会见律师126名,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疫情爆发之后,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让律师和在押人员在不接触的情况下会见,“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正式向律师开放。4月26日,南京律协印发 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制定的《南京律师赴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办理网上预约流程指引》,细化预约会见的要求与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采取人工预约+审核的方式确定会见时间。目前远程会见中心的会见对象限定于羁押在市看、二看、三看和六合区看守所的人员,需要申请会见的律师可以提前三天预约。律师通过网络将材料交给律协,律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条件后将在4个小时内递交至市监管支队,支队审核通过后将与看守所确定时间,确定之后通过律协通知律师。

在监所智慧化变革的当下,新技术构建了律师与监所之间的远程会见服务新体系,远程会见绝不仅限于疫情爆发等特殊时期,在非疫情时期,也能发挥突出作用。它能提高会见服务效率、缩短等候时间,避免繁琐的排队流程,大大节省了律师的时间成本。据悉,待疫情结束后,需要会见的律师可以直接通过“南京公安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通过审核、现场核验相关执业证书和公函后,就可以视频方式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此外,中心常态化运行后,将进一步研发会见签字功能模块,扩大布点,在全市范围内选址建设分中心,为广大律师提供更为专业灵活的服务。

(三)网上开庭

伴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努力,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逐步增强对民主法治的认识,对法律权威的认可,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了社会大众自觉或不自觉的普遍选择,当受到侵害时,诉讼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首选,导致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对法律服务转型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新技术开始被应用于庭审活动中,法院尝试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案件审理。

法院的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后,加剧了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化解矛盾,2005年开始部分基层法院开始探索利用社交软件解决纠纷、审理案件,最开始是QQ法庭,QQ法庭通过文字沟通,在实践中用来处理涉及家庭婚姻的简单民事纠纷。虽然只是对通讯新技术的简单应用,但QQ法庭的出现是一次大胆尝试,新兴技术首次被应用于司法服务中,为之后网上庭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 259 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试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为网上庭审提供了法律基础。随后,出现了微信庭审模式和电子商务网上庭审模式 。微信庭审是指法官创建微信办案群,邀请各方原被告及相关诉讼参与人进入该群,法官借助微信群,以聊天方式进行审判的模式。电子商务网上庭审模式是指法官依托电子网络服务平台,将电商平台留存的订单、物流信息、聊天记录直接转化为证据采用,通过视频审理案件的方式。两种庭审模式虽然都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但也都存在一定问题。微信庭审因其丧失了审判的威严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违背直接言辞原则而深受诟病。而电子商务网上庭审模式只审理涉网纠纷的案件。随着科技和网络的进步,远程视频庭进入大众视野。远程视频庭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即“借助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审理活动的审判方式”。

疫情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加大了在线诉讼的探索力度。2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举行电子诉讼庭审规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为全国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在线诉讼的探索提供“北京经验”。《规范》规定参加庭审的人员应当着装正式,在网络良好,相对封闭的空间参与庭审。需要证人出庭的,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最后当事人在电子白板上签字落款,完成庭审过程。

线上开庭并不是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临时性措施,由于线上开庭能够极大程度的节省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的时间成本,尤其便于异地开庭。在技术的发展下,网上开庭将普及应用,更加完善。

(四)网上执行

当代社会,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使人们的生存空间从物理领域延伸到无形的网络中。随着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使用,财产转移变得简单方便,但也对执行机制产生影响,如何同“老赖”斗智斗勇,如何利用互联网及时查控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更好的实现民事执行,互联网技术在执行程序的应用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

疫情防控期间,为更好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法院进一步加大网路执行查控力度,用足用实各类网络执行手段,以新技术提高执行效果。通过对互联网新技术的运用,最高院设立统一的指挥平台,对财产信息进行统一的登记查询。通过建立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平台,及时的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建立与其他财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平台,法院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就能获取被执行人在其他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信息。执行法官不需要再去线下调取。通过网络,执行法官能够全面查询被执行人与案件相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甚至包括微信、支付宝账户。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网上冻结、扣划、网上支付,网上拍卖等措施的实行提供便利。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划扣账上余额,设立一案一账户系统,通过网络将执行款转到执行申请人账户,让执行申请人足不出户就能拿到执行款。如果被执行人账户没有余额,但名下有房屋,则可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以达到执行的目的。此外,通过网络,登录失信、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执行工作也在进行。

网上执行既增强了司法透明度,降低司法成本,又提高了执行率。当前,顺应时代潮流,人民法院进一步利用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推动司法改革是毋庸置疑的。未来全流程网上办案将是常态。对于律师来说,网上立案、远程会见、异地阅卷、网上开庭、网上执行等,不再是是否愿意,而是必须学习并适应的日常工作中方式。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已基本控制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进入“外防输入, 内防反弹”的阶段。我们必须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社会生产生活,做好中长期和病毒共存的心理准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以摧枯拉朽之势改变着世界,新技术为律师行业应对疫情提供了便利,也将对律师行业今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法律行业工作者应当根据外部的变化抓住机遇,进行自我变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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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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