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文库
Library

浅析抗疫斗争中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

2020.02.1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翔宇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事件背景:当前,抗疫斗争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整体情况仍然不容过度乐观。目前各地、各级政府已经采取了包括将确诊病患、高度疑似病患进行强制隔离治疗、限制居民点居民出入在内的各种措施,防止疫情继续蔓延。如在2月5日,正在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云雾山村开展疫情防控宣传的工作队发现,家住云雾山村破塘寨的杨某某不听卡点值班工作人员劝阻,在没有获得外出备案许可的情况下,避开卡点和值守人员,私自频繁往返云雾镇。目前,湾滩河镇已经暂时切断所有往返云雾镇的人车流动,并进行广泛宣传。杨某某在接到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告知和口头警告后,仍然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私自往返贵定县云雾镇,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可能存在的危险和不良影响。当日,依照相关规定,由镇派出所配合镇中心卫生院采取措施,对杨某某强制执行定点隔离14天,进行医学观察。在本文中,笔者将借此案例探讨抗疫斗争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背景:当前,抗疫斗争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整体情况仍然不容过度乐观。目前各地、各级政府已经采取了包括将确诊病患、高度疑似病患进行强制隔离治疗、限制居民点居民出入在内的各种措施,防止疫情继续蔓延。如在2月5日,正在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云雾山村开展疫情防控宣传的工作队发现,家住云雾山村破塘寨的杨某某不听卡点值班工作人员劝阻,在没有获得外出备案许可的情况下,避开卡点和值守人员,私自频繁往返云雾镇。目前,湾滩河镇已经暂时切断所有往返云雾镇的人车流动,并进行广泛宣传。杨某某在接到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告知和口头警告后,仍然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私自往返贵定县云雾镇,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可能存在的危险和不良影响。当日,依照相关规定,由镇派出所配合镇中心卫生院采取措施,对杨某某强制执行定点隔离14天,进行医学观察。在本文中,笔者将借此案例探讨抗疫斗争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问题。

1、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公民的强制措施。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订法律 :……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保障不仅是各国法律的职责,各国宪法都首先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出详细规定。我国宪法也十分重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自由才受到限制。

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从性质和适用目的上看,我国法律对违法公民设定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强制措施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另一类是以处罚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强制措施包括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予以专门规定,是没有疑问的。因为这些强制措施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权以法规和规章形式予以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已对这些强制措施作出规定。

此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处罚的种类,包括刑事处罚、司法处罚、行政处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拘留都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予以规定,已成为一项严肃的司法制度,因而对这些措施的适用也是严格而有限的。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比较多地存在的,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由于限制人身自由处罚适用较为普遍,更由于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而规定对这一处罚的设定权必须十分严格。

2、抗疫斗争中对公民人身进行合法限制的依据。

目前的抗疫斗争的形势仍然十分艰巨,当前形势下,各地政府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合法限制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对于包括城市、县、乡在内的居民聚集区域限制出入甚至是封闭;另一类则是对于病患、高度疑似病患等高危人群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等措施。

2.1 第一类的合法人身限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该条规定是抗疫斗争中封闭部分居民区、影院、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并限制有关人员出入的法律依据。

按照该条规定,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的紧急措施,主要是通过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经营自由的一定限制,防止传染病因人群聚集而大面积扩散,减缓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速度。而采取此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传染病暴发、流行;(2)控制疫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3)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解除此类措施,也同样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即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2)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生物基本消除;(3)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本条所规定的紧急措施都对非特定公民的财产和自由等权利作了较大程度上的限制,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属于法律位阶,因此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其有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对于封闭城市、县、乡这样更大范围的居民点,限制公民的自由出入这样的措施,由于事关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专门条款加以规定。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按照该条的规定,所谓“封城”举措,其对应法言法语应当是有权政府宣布某个行政区域为疫区。由于宣布疫区不仅涉及到疫情控制的工作,而且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行政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宣布疫区的条件,一是在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并有发展趋势时;二是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调查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由提出报告的机关宣布执行。

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进行防疫、控疫工作。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区,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可以宣布疫区封锁措施。实行封锁的疫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通往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以便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实行疫区封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地区。其决定封锁疫区的权限有两种:一般疫区封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特殊疫区的封锁由国务院决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封锁的区域是大、中城市;2.封锁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3.因封锁需要中断干线交通;4.封锁国境。

2.2 对于第二类在抗疫斗争中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即对高危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或强制隔离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此外,该法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该法第41条也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等。

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容易感染等特点,一旦暴发、流行,后果非常严重,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其播散。条文所表述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不仅指发现鼠疫、霍乱法定甲类传染病,还包括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以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一经发现这些传染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隔离治疗是将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安排在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环境里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播散。实行隔离治疗有利于病人、病原携带者集中医治,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使其尽早治愈和康复;有利于阻断传播途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感染;有利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简言之,有利于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不同的传染病,治疗期不同,隔离期也随之不同。何时结束隔离治疗,以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由于疑似病人有可能成为确诊病例,所以在确诊前必须对其实行单独隔离治疗。既不能同传染病病人在一起接受治疗,也不能同非传染病病人在一起接受治疗。不然,治疗期间有可能被感染上传染病,也可能将传染病感染给他人,不利于对传染病的控制。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与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染病感染者和传染源。

对于那些与医疗机构内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有过一起工作,共同生活,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较长时间里近距离接触的密切接触者而言,这样的接触经历极有可能使他们感染上传染病。为了控制疫情,对密切接触者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定场所”可以是医疗机构内,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外,无论在哪里,都应当相对隔离;医学观察期应当超过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

结语:无论是范围地宣布某个行政区域为疫区,还是对于具体的高危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都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合法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忽略了那些处于“封城”状态下或者隔离治疗状态下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社会各界都应当对于这类人群加以更多的关爱,此种关爱除了物质上的援助以外,还应当包括心理上的慰藉,让他们不至于孤单和绝望。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