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非法销售“止咳水”易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7.01.2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赵鹏绩
前不久,某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以往法院审理的贩毒案件不同的是,本案被告人刘某贩卖的毒品只是人们常见的“止咳水”。
本案警方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查获了大量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联邦制药复方可待因口服液等药品,并查明刘某曾在超市停车场、门前等地,采用电话联系、邮寄等手段,先后六次向王某、徐某等人贩卖“止咳水”涉案价格96900元。
可能很多人都不理解,正规制药厂生产的药品怎么就变成了毒品?原因就在于,这种药品中含有可待因成分。可待因是一种存在于罂粟中的生物碱,虽然具有止咳、镇痛、镇静的功效被广泛应用于止咳药领域,但长期大剂量应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易使人上瘾,形成生理和心理依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近年来,“止咳药水”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尤其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泛滥,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有媒体报道,深圳一名17岁学生喝“止咳水”疯狂成瘾,一个月喝掉6000元;还有一名25岁的小伙子每天喝“止咳水”导致骨折疏松,相当于八九十岁老人的骨质,情况非常严重。被告人刘某虽然只有20多岁,却已经有十来年的饮用“止咳水”的历史,饮用的药水常达数百毫升,逐渐走上了以贩养喝的道路。
正是基于“止咳水”的这种危害,早在2005年,国家就把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类药水列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药,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才有处方权。2015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销售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零售业务。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需要凭医师处方,药店销售人员必须具有药师资格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就是说,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被列入毒品的行列,非法贩卖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药水,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当然,与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不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成瘾性、危害性相对较低,其本身同时具有临床药品和毒品的双重性质。当“止咳水”以医疗目的被使用时,本质上还是属于药品。因此在类似的案件中,对于非法销售“止咳水”的行为性质认定应该慎重,有明确证据证明确实作为毒品销售的才能认定为销售毒品,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人贩卖的目的不是作为药品用于治病,而是作为毒品的替代品供人吸食。(2)该药品的购买群体为吸毒群体或流向毒品领域,即购买者的购买用途不是治病而是出于药品带来的快感和依赖,作为毒品进行购买。(3)销售者获得了远超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如果被告人没有贩卖毒品的犯意,购买者是用于治病等医疗目的,没有流入毒品市场而是作为药品进行销售,则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而应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刘某明知“止咳水”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在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没有处方和药师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秘密手段向他人提供“止咳水”用于吸食而非医疗用途,将原本2400元一箱的药品以5000元价格卖出,获得丰厚利润,这些都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条件。
去年以来,笔者接触多起药店老板因为没有监管部门批准、非法销售“止咳水”而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在此提醒广大的药品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冒刑事犯罪的风险。
附:《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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